以不动产增资、专利技术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涉税等问题 | |
各地税务 | 地区口径 |
海南税务 | 【海南税务】公司以房屋出资成立子公司 留言时间:2021-02-2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06490b9436b44af857923e21e28fd18 公司以房屋出资成立子公司需要交纳哪些税? 海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公司将房屋用于投资入股成立子公司,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费种。 |
辽宁税务 | 【辽宁税务】划拨土地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投入公司,契税的计税依据是?留言时间:2020-11-1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715ff6fb38140fd98d77d00c442d9ef 我公司接受省国资委以一块划拨土地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投入本公司,以评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1500万元入账,作为实收资本。评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1500万元和评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1000万元的差额500万元转增国家资本金。根据2018,17号文,此次承受土地不属于免税范围,那么我公司作为土地承受方,契税计税依据是1500万还是500万? 辽宁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的规定:“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的规定:“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
安徽税务 | 【安徽税务】土地作价入股土增税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1-01-0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a290d6f52724ea181acb1d1a90b57ef 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3年5月将其名下的土地投资到另一开发公司。该土地购买原价为1970万元,投资时双方作价为3000万元,投资方取得一定股权,被投资公司以3000万元作为土地成本入账,被投资公司再转让时,应以投资时双方作价的3000万元作为被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上述皖税函(税收个案批复)〔2018〕1号中提的3000万投资方需要开票到上述“另一开发公司”吗? 2.在土增清算时,作价的3000万元可以直接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进行成本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以土地作价投资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交易行为,应如实开具发票。 2.符合皖税函【2018】1号文件规定情形的,可以按照文件规定的处理方式执行。 |
厦门税务 | 【厦门税务】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留言时间:2020-10-23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8287365573f4304818afff69136e6ec 厦门税务局,你好。 以下经济业务向贵局咨询,业务背景如下: 1、2020年1月,某高校决定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A公司,持有股权10%,知识产权评估价格为1000万元,同时该高校将A公司股权奖励给学校老师张三。 2、2020年3月,A公司成立,工商登记时股东直接登记为张三。 3、2020年4月,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由高校变更至A公司。 现A公司需要取得该知识产权的发票以作为无形资产摊销的税前列支凭证,A公司应向高校还是向张三取得发票呢?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因此,问题所述情况,应由高校开具发票。 |
四川税务 | 【四川税务】企业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房地产开发企业涉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6-0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7288475aa7342eca4601839167b348f A企业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设立C公司,C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出资入股C公司时,两分别需要缴纳什么税呢?税率是多少?缴税时间节点是多少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1997〕52号)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浙江税务 | 【浙江税务】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出资涉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10-1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4a1a6f25c1546eea19adc21f4d0f688 A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出资设立B合资公司,需要缴纳哪些税,增资税是否需要缴纳,后续B公司转让该无形资产时又需要缴纳哪些税?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规定: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六、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第三条规定:……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浙江税务】投资入股的土地价值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加计扣除 留言时间:2020-05-1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bef050be4c44ca591ae32db7045c518 A工业企业将自有的一块工业出让土地投资到全资子公司B工业企业,并按评佑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此过程中未缴纳土地增值税。后规划调整,B企业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将A企业投入的土地由工业用地变为了房地产开发用地,B 企业也变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B企业将该地块开发完成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除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土地成本扣除外,对原A企业投资时的评估价能否作为土地成本扣除,并加计扣除?还是按A企业取得该土地时的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作为土地成本扣除,并加计扣除?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四条规定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第五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同时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B企业应以A企业取得该工业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以及土地规划调整为房地产开发用地后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之和,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可扣除项目。且该地块目前属于房地产开发用地,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按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浙江税务】个人将资产(土地、股权等)转入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征个税? 留言时间:2020-02-2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c9cf95772e6470d8778a7bee5b102e8 问题内容 自然人个人将资产(土地、股权等)变更到这个自然人个人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该资产(土地、股权等)是否按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征免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10]304号)第一条第二款(现行有效)规定是免个人所得税。 原浙江省地税的(浙财农税字﹝2006﹞37号)规定(现行有效),个人独资企业资产所有权属于个人,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其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其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该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房屋、土地转移行为,其权属没有变动,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契税。 请问,对于个人将资产(土地、股权等)转入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征个税?因为资产权属没有改变,如果征税,依据是什么?或者浙江省是否有出具有征税的相关文件?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浙江税务】关于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开票 留言时间:2020-03-0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d12bda232ff4faba820ef5ec320b7c5 税官您好:生产企业与化工研究院(事业单位)共同出资成立新公司(生产企业),化工研究院以无形资产(专利)作价出资,生产企业以现金出资,请问化工研究院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到新设立公司入帐还是直接以评估报告入帐?如果不开具发票每年的摊销可以税前列支吗?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六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三)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对于纳税人以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
河北税务 | 【河北税务】土地作价入股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6-2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9905007ddfa47a08a29299f8699b001 A公司以自己的一块土地作价入股B公司,请问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A B公司都非房地产企业) 河北省税务局: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同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 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
重庆税务 | 【重庆税务】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土地使用权划转 留言时间:2019-09-2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b09a7c2cb264b88aa02a196fdb06af2 问题内容:根据财税[2018]1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针对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形式新设成立全资子公司,该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适用上述文件免征契税的规定。抑或,全资子公司必须先行成立后,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的土地、房屋权属才可免征契税。 上述两种方式,到底哪一种可以享受契税免税政策。 答复时间:2019-09-24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文件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形式新设成立全资子公司不属于文件中正例举的免税情形,不适用上述免税规定。实际征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标注:重庆需要征契税。 |
江苏税务 | 【江苏税务】生产企业以房产和土地出资设立子公司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04-09 我公司为生产企业,准备以自有的一部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设立一个子公司,这个过程中是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收回的房地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自2011年01月08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山东税务 | 【山东税务】关于以不动产投资继续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咨询 留言时间:2020-05-2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200b6789cbe484ea64e88fbfa58458a 我司为一生产制造型企业,现拟以自有房产和土地对另一企业(我司子公司)进行投资增资,该投资过程中涉及房屋权属的转移,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我们查询了相关政策认为应符合暂不征收的条件,另江苏税局有相类似咨询,其回复:应暂不征收;总局在线答疑也提到执行2018年57号文第四条,按暂不征收处理。 还请省局予以明确我省的执行口径。(相关文件以附件形式一并发送) 谢谢! 山东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如果符合改制重组可以享受上述文件优惠政策,不符合则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
北京税务 | 【北京税务】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1年2月) 2021.3.15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c105362/202103/4fd7014d55554cf694b518f0120f9ff4.shtml 9.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取得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的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企业将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方股权的行为,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北京税务】自然人以不动产向其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增资,是否免征契税? 留言时间:2020-03-2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82b78a53ad8415fa54a52cdab6c0050 自然人以不动产向其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增资,是否免征契税?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标注:免征契税。 |
宁波税务 | 【宁波税务】以专利技术投资入投是否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3-0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2bea852c1e847c0bc09d0f78a606d29 问题内容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那么,我公司将专利技术投资入股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行为是否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应缴纳增值税?并且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是否可以正常抵扣? 另: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提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为此,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可以享受不缴纳增值税?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营改增的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概念,即有偿转让。有偿的概念包括取得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有偿是一个概念。这个基本规定实际上就解决了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税的问题。投资入股一定有所有权转移,同时取得股权就是取得了经济利益。 所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票方可以正常抵扣。 专利技术入股,有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 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开具免税的增值税发票。 标注:技术入股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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