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答复大全】奖励办税人员的三代手续费如果进行所得税及个税处理

奖励办税人员的三代手续费如果进行所得税及个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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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税务

【宁波税务】上一年度“三代”扣缴手续费 留言时间:2021-02-2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2f1f8e39d8a43098bd687f7bd543b3b

根据财行【2019】11号四、手续费管理的2、”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我想请问:这个按年,是指实际代扣代缴的年度,还是纳税人应缴的年度?比如,2020年,我公司代纳税人扣缴个人所得税2019年度汇算清缴税款,也就是纳税人通过我公司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通过我公司账户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税款清缴。那么,这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属于”三代“税款手续费?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1、上一年度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是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代缴入库税款的手续费。 2、公司受托对其员工的综合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通过员工个人账户补、退税款,不属于“三代”的税款。请问:公司受托对其员工的综合所得进行汇缴,和其他对其员工的工资、劳务等的代扣代缴有何区别?同样是本应员工个人要交的税,都是通过公司银行账户去扣缴,所说的员工个人账户是什么?是按累计到个人信息的账户吗?那和工资的都是同一账户啊?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

财行〔2019〕11号文件规定: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单位在支付员工工资、薪金时,预扣预缴的税款,属于“代扣代缴”纳税人通过任职受雇单位代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不属于“代扣代缴”。

【宁波税务】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 留言时间:2021-02-2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f5c6eab6c6b476f8cd0ea00f161db3e

根据财行【2019】11号四、手续费管理的2、”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我想请问:这个按年,是指实际代扣代缴的年度,还是纳税人应缴的年度?比如,2020年,我公司代纳税人扣缴个人所得税2019年度汇算清缴税款,也就是纳税人通过我公司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通过我公司账户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税款清缴。那么,这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属于”三代“税款手续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1、上一年度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是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代缴入库税款的手续费。 2、公司受托对其员工的综合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通过员工个人账户补、退税款,不属于“三代”的税款。

江西税务

【江西税务】返还的个税手续费发放到个人免税么? 留言时间:2020-09-1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087fbd4a84d4929827a15f9cf8661e5

我公司代扣代缴收到的手续费返还收入,用于奖励办税人员,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4)财税字第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因此,只有办理代扣代缴手续费的办税人员才可以免。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南京地税

【12366】代扣个税手续费返还奖给办税员,所得税咋处理?国家税务总局 2015-04-22 17:31

https://mp.weixin.qq.com/s/xb6APggfJ_pvgZlaX7TMAw

问:我公司将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奖励给办税员,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的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因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2%手续费均应并入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

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公司必须正确理解不征收收入、免税收入的范围,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来源:南京地税12366

湖北税务

【湖北税务】“三代手续费”能否奖励办税人员?是否需要缴纳个税?留言时间:2020-06-03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c9489e0681d41dfab7254505a6608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财行[2019]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里面去雄了奖励办税人员的规定。

问题1:单位取得的“三代手续费”能否奖励办税人员?

问题2:如果单位取得的“三代手续费”可以奖励办税人员,那奖励给办税人员的部分是否需要合并工资扣税?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问题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问题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0号)文件第二条第五款规定,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湖北税务】关于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和财行[2019]11号的理解留言时间:2020-04-2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02e22827ca64f72a81d1d0580164c51

您好,请问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17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其中“奖励办税人员”是否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中第四条第(三)款第4项:“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中的人员成本?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奖励办税人员”和“人员成本”,不能直接划等号。

财行〔2019〕11号规定的三代手续费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手续费可以用来奖励办税人员。

办税人员是指您企业的正常涉税人员。

财行〔2019〕11号规定的人员成本请企业自行核算。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西藏税务


【西藏税务】关于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和财行[2019]11号的理解

留言时间:2020-04-2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de925f898c146749b0bae51a4da3687

您好,请问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17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其中“奖励办税人员”是否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中第四条第(三)款第4项:“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中的人员成本? 

西藏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请您参照(1994)财税字第20号 第二条第五项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不包括扣缴单位经办人,单位给经办人奖励则需要交个税。)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四川税务

【四川税务】三代手续费返还用于奖励办税人员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留言时间:2021-02-2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f28462dc7f54b5d8ccec9fbdc865e51

三代手续费返还用于奖励办税人员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3月1日

【四川税务】关于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和财行[2019]11号的理解 留言时间:2020-04-2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257a809316c44409a163fb2b75cd929

您好,请问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17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其中“奖励办税人员”是否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中第四条第(三)款第4项:“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中的人员成本?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并以此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的通知》(税总函〔2020〕43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纾解企业困难,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决定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由2020年3月30日延长至5月30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河南税务

【河南税务】关于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和财行[2019]11号的理解

留言时间:2020-04-2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2901981599443cfaeedb22a8addb170

您好,请问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17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其中“奖励办税人员”是否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中第四条第(三)款第4项:“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中的人员成本? 

河南税务: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四、手续费管理……(三)支付管理。……4.“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上述支出内容,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及市场价格,按需支出。单位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以及手续费的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的内容来看,《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17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其中“奖励办税人员”应属于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中第四条第(三)款第4项:“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中的人员成本。不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属发文单位。

辽宁税务

【辽宁税务】关于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和财行[2019]11号的理解

留言时间:2020-04-2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d8221ea2ada4dc384f84ebdf97c0c2c

您好,请问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17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其中“奖励办税人员”是否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中第四条第(三)款第4项:“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中的人员成本?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的规定:“四、手续费管理......

(三)支付管理。......

4.‘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上述支出内容,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及市场价格,按需支出。单位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以及手续费的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海南税务

【海南税务】三代手续费如果奖励了财务人员,还需要交增值税吗?留言时间:2021-04-2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68dfe9a7b7a4aff85ade5ecb2304323

我们收到上一年度的三代手续费返还,还需要交增值税吗?如果奖励给相关办税人员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只能把交完增值税的部分奖励给相关办税人员吗?

海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企业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第四条规定:“手续费管理……(三)支付管理。…… 4﹒‘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上述支出内容,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及市场价格,按需支出。单位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以及手续费的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海南税务】关于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和财行[2019]11号的理解

留言时间:2020-04-2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93ea4b9ceb34f18ae3cf133dc598d3a

您好,请问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17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其中“奖励办税人员”是否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中第四条第(三)款第4项:“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中的人员成本?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第四条规定:“手续费管理……(三)支付管理。…… 4.‘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上述支出内容,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及市场价格,按需支出。单位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以及手续费的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贵州税务

【贵州税务】《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与财行【2019】11号文的理解

留言时间:2020-04-2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626aec84d3f4c229d7580d18d2ea198

您好,请问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17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其中“奖励办税人员”是否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中第四条第(三)款第4项:“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中的人员成本?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如您的手续费是用于奖励员工则不计入本单位的收入,不计入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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