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答复大全】有限公司阶段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计征个税 2022.7.31

有限公司阶段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计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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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税务

【江苏税务】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公积转自然人股东权益,是否需要交个税?留言时间:2022-07-31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2/8/1/art_16876_1781.html

答复时间:2022-08-01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投入的资本公积,转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答复内容: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等文件精神,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将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享受优惠,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浙江税务

【浙江税务】关有限公司阶段股东溢价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为股份公司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留言时间:2022-04-2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1ebfcaa50454127ae8de3e9dc50de9f

税务老师,您好!我有个税务方面的问题想咨询一下,我司是一家位于浙江绍兴的拟上市公司,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变更为股份公司,公司以截至2021年1月31日经审计的扣除专项储备后的净资产158,759,868.97元中的66,783,603元折合为股份公司66,783,603股,每股面值1元,股份公司注册资本66,783,603元。整体改制时,东海有限的注册资本由25,378,021元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66,783,603元,增加的注册资本均源于东海有限股东溢价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请问根据现有国家税收政策,对于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浙江税务】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涉及税务问题 留言时间:2022-03-2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671c64b864c4a8cb66f5a8d5823a918

有限责任公司以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其股东为有限合伙企业,请问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东(自然人)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文件依据?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规定,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浙江税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5-2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c68b97fa28347f2820610d7ca9402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中“二、关于转增股本(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问题: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含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中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情况请联系主管税务进一步确认。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大连税务

【大连税务】非上市股份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2-07-2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931157494ac4104a500cf5700274399

我公司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新投资方入股形成的股本溢价转增股本,对于个人股东是否需要依照股息红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依照政策上是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溢价收入是免税,我们这种情况是否也属于此类情况。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

综上所述,请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宁波税务

【宁波税务】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1-11-1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4f44054a4b34c0cbeff9973cab092f4

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宁波市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深圳税务

【深圳税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形成)转增资本,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发布时间:2021-11-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zcwj/rdwd/202111/b9eca920203048e4a495bbe7543583dc.shtml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除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其他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均视同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湖南税务

【湖南税务】有限公司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1-0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6c21243edad4191b5ea3d0f9a2a00a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中“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交个税?有文件支持吗?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等文件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厦门税务

【厦门税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5-2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7a27030342e4a6aaa02910ae7356c5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中“二、关于转增股本(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问题: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含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中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 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所述,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含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应是资本溢价而非股票发行溢价鉴于情况不明,请携带具体资料询问主管税务机关

福建税务

【福建税务】有限责任公司转增资本问题咨询 留言时间:2020-05-0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fecc318e05a4873ae366a311cfedf8f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部分能否转增资本?

2.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是否算是个人所得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相应的政策文号是什么?

3.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东为法人(包括合伙制企业)的,是否算是投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税法上并未禁止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部分转增资本,具体情况建议参考相应会计准则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情况需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将股权溢价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确定主体是个人还是企业分别适用个人、企业的规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第二条规定:关于转增股本: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福建税务】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免税是否适用于合伙企业股东 留言时间:2020-02-1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b60b09336d1484582ba7dc42ca83c2b

老师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 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 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 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等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股改后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股东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合伙企业股东(穿透之后均是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是否适用上述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答复如下:需要是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是股东是合伙企业则不属于该适用下列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福建税务】有限公司资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是否缴纳个税 留言时间:2020-08-2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d1511434a204fdda4390a5de313b3a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于相关文件表述不是很严谨,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较大的争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层面,资本溢价和股票溢价在转增资本时,都不作为投资方的股息、红利所得。换一句话说,就是投资人是企业的,资本溢价转增资本,就不属于股息、红利。那投资人是个人的,资本溢价转增资本,就属于股息、红利吗?

希望明确回答,有限公司的资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是否缴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如贵公司转增注册资本不属于下列文件规定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情形,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规定,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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