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问题解答2021.02.04-2021.11.17

您好!请问一下1、我再某机构花了12800元参加了总会计师CFO培训,请问这个证书是否国家认可?2、这个证书需要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吗?继续教育费用580元/年。三年一签注,是这样的吗?费用是否有些高?3、如果证书及继续教书符合国家规定,课程可否多元化,类似会计继续教育一样的多选性?目前继续教育课程较书本化,没有可选性。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2-04]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财政部不具有对管理会计师职业资格认定的职责,故不对管理会计师职业资格进行认定。国家职业资格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筹管理,在其官网可查询下载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你好,我咨询一下管理会计CNMA在国内管理会计方面是比较权威的证书吗?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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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不具有对管理会计师职业资格认定的职责,故不对管理会计师职业资格进行认定。国家职业资格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筹管理,在其官网可查询下载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会计法》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在会计电算化条件下,在会计记账凭证上录入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即为账目登记,本条是否可以理解为:会计电算化条件下,出纳不得在记账凭证上登记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科目?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2-04]

《会计法》在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的同时,突出强调“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由于出纳人员是各单位专门从事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会计人员,根据复式记账规则,每发生一笔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必然会引起入、支出、费用或债权债务账簿记录的变化,需要登记相关账簿。如果把这些业务统统交由出纳人员一人办理,就会造成既管钱又记账,失去监控,存在很大风险。同样道理,如果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由出纳人员经管,也难以防范利用抽换单据、涂改记录等手段进行舞弊的行为。因此,无论是在手工记账条件下,还是在会计电算化条件下,出纳均不得在记账凭证上登记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相关账目,也不得兼任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

但是,出纳人员不是完全不能记账,只要所记的账不是收入、支出、费用或者债权债务等直接与单位资金收支增减往来有关的账目,可以承担一部分记账工作,如固定资产明细账等。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和中总协的管理会计证书国家是否认可?有没有相关的政策?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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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下,现在管理会计师考证有两个机构。一个是中国总会计师协会MAT,一个是北京国家会计学院CNMA那个机构颁发的证国家承认呢?或哪个是财政部授权???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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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咱们国家的管理会计师和美国的CMA是一样的么?2.必须要经过培训才能报考么?3.有哪些官方认可的培训机构?4.报考的渠道是什么?5.管理会计师属于专业技术人才么?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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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听说国家正在推动管理会计的发展,我想问问初级管理会计师,这个证书是中国总会计师协会颁发的并非由财政部颁发。那这个证书还有报考的价值吗?而且这个初级管理会计师与国家所推动的管理会计的概念是一致的吗?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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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请问一下目前管理会计,一个是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一个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请问哪个是真的并且认可度高含金量高的,或者要怎样选择转型管理会计学习的选择,谢谢。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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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设立的管理会计师(MAT)是否受财政部门的承认,此证书是否具有效力?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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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取得管理会计师相关职称资格,请问财政部有指定机构或部门吗?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认证的管理会计师资格有效吗?谢谢!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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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下目前政府对于管理会计师是什么样的态度,有必要去考吗?会计师协会的管理会计师和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的管理会计师那个更具权威性,这两个政府都是认可的吗?有什么区别?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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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好,最近听说中国出了一个注册管理会计师CNMA证书,是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颁发的,对方让自己报名,说是现在这个证是财政部在推行的,所以想和财政部确认一下,还麻烦能尽快回复,谢谢。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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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下管理会计师证到底哪家有资格发证,是中国总会计师协会MAT还是北京国家会计学院CNMA?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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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9年6月通过了管理会计师考试,今年了解到中总协于2019年9月被剥离,请问管理会计师证有效吗?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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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会计司领导:您好!我是一名会计工作者,已从业20多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会计工作也面临着转型,逐步向管理会计转变。我也一直在学习的路上。最近想考一个管理会计的资格证书,但经过了解,目前只有总会计师协会有组织相关考试,而且价格昂贵,我想考取的高级管理会计师光报名费就一万多。之前也参加了财政部统一的中级职称考试,还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会考试,相关费用还是比较正常。现在管理会计师考试费用昂贵是一方面,投入了财力和心力考取之后,不知道取得这个证书后社会认可度如何。我现在想,现在中国有大批会计人员面临转型,咱们财政部今后是否会出台相关教材、书籍,还有管理会计的相关全国统一考试的规划。我作为一名普通会计人员,希望国家早日出台一些政策和办法,让会计人员的及时学习和提高,并得到统考机会,取得相关资格认证。望领导早日解决为盼!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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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社会资本)与政府共同投资成立项目公司A,由项目公司外包其他建筑公司修建一座桥梁,建设期为3年。并约定,在建设期结束后,由政府委托专业机构对桥梁进行审计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对甲公司进行固定款项的支付。建设期内,项目公司A为建造桥梁共发生成本10亿元(与融资相关的利息支出已经全部费用化,不含在内)建设期结束后,政府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公司A投资建设的桥梁进行了审计验收,验收结果显示桥梁评估价格为9亿元,并承诺在未来五年时间内每年年末向项目公司支付3亿元作为对价,最后一年末,项目公司A无条件将桥梁移交给政府。请问:建设期结束的时点,项目公司A应做何种账务处理?望老师不吝赐教,谢谢!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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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的有关规定,判断有关业务是否属于该解释范围的PPP项目合同,如属于,应当按照该解释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2020年5月将预收房款结转收入1000万元,可以扣除的土地款200万元第一种核算:借:预收账款1000贷:主营业务收入917.4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2.57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低减)16.51贷:主营业务成本16.51第二核算:借:预收账款1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917.4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6.0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低减)16.51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低减)16.51贷:主营业务成本16.51个人认为第二种核算正确,理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是66.06万元,第一种核算的销项税额是82.57万元。最终不知哪种核算正确?请领导回复下,谢谢!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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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这些专栏分别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或者贷方,例如“销项税额”专栏为“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专栏,只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记录。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月末转出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时,是否可以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发生额一并结转,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中。即,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结零。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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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这些专栏分别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或者贷方,不涉及月末结转。

疫情期间银行对小微企业免息优惠,地方政府给于银行免息金额的50%作为奖励,这个奖励对银行来说是财政补助吗?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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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中政府补助的定义、特征以及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有关规定,结合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

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额使用哪个会计科目?合伙企业总机构对分支机构的投资额分支机构会计处理时使用什么会计科目(总分关系)?依据是什么?现行有关于合伙企业账务处理相关的准则或会计制度吗?谢谢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1]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符合其适用范围的会计准则制度,并据此进行会计处理。

您好,有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账面累计亏损较多,管理层想要采用实收资本弥补累计亏损。从会计角度来看,目前这个问题似乎存在争议。按照规定,资本公积是不可以弥补亏损的,那么同为资本性质的实收资本是否可以弥补累计亏损?一:按照如下现行准则中的说法,就算减资,也是冲了资本公积,似乎走不到未分配利润这里:“股份有限公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注销股票面值总额减少股本,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含交易费用)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应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低于面值总额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二、目前还有一种观点,减资后视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捐赠,那么是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计入资本公积更为合适?三、除此以外,目前实务上,上市公司确实有减资补亏的实际案例。众说纷纭,有些捉摸不定,特此来请教。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1]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减资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有关法定程序批准。关于实收资本是否可以弥补累计亏损的问题,请咨询相关部门。

您好,如果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一直未盈利,账面呈现累计亏损。未弥补此累计亏损,母公司拟减少该的公司实收资本进行弥补,但减少的资本不会支付给母公司。这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是否为: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另外,目前用实收资本弥补累计亏损的做法似乎存在争议,因此想问下是否可以这么操作?请不吝赐教。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1]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减资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有关法定程序批准。具体请咨询相关部门。

关于企业减资的会计处理,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中“4001实收资本”科目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尊敬的会计司工作人员,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营改增以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入哪个科目?营改增以前是计入管理费用-残保金,营改增以后是否计入税金及附加-残保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5.72号第九条规定“残保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征收”,是否表明残保金具有准税收的性质。根据2016.22号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是否2019年的残保金应计入税金及附加,而不是管理费用?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1]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网“企业会计准则”栏目发布的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实施问答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老师:您好!请问公司销售商品在将商品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时控制权转移,公司为运送商品发生的搬运费、运输费,以及为存货投保的保险费是否应该计入合同履约成本,并在确认收入时转入营业成本?公司为取得合同支付的销售佣金在发生时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确认收入时应该转入营业成本还是销售费用?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1]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该准则第二十六条,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二)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合同履约成本”科目。

对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摊销时,按照其相关性借记“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合同取得成本”科目。

如题,根据CAS29.39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那么承诺事项的金额,是包含增值税的金额还是不含增值税的金额?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1]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会〔2006〕3号)的相关规定,对资产负债表日后的承诺事项进行披露。根据该准则第九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每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使用纸质发票的时候,纸质发票记账联作为凭证附件入账,现在开通了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开出后也需要打印出来作为凭证附件吗?能用税控系统中电子发票的明细列表入账?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单位同时满足有关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电子会计凭证,形成电子会计档案,无需打印纸质件。同时,我部会同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再次重申了相关规定。关于电子发票等电子会计凭证原件如何认定、如何获取,建议咨询国家税务总局等制发部门。

对于2020年第四季度减免的房产税及土地税用税的会计处理应为一下那种方式?一是直接冲减计提的税费及附加;二是对减免部分参照增值税减免的会计处理计入其他收益。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对于当期计提后直接减免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应当冲减相关费用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先征后返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根据交易事项的实质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费用。

请问,“财会【2019】6号”文件为何在财政部官网没有挂出来,或是请告知在哪个模块能找到?谢谢。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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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通过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发布”栏目或“企业会计准则”专栏的“其他规定”中查询《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

企业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否需要按新租赁和新收入准则核算?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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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和《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上述准则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的企业无需执行上述准则。

根据贵部网站“实施问答”模块显示的信息,有企业咨询了以上两个问题,贵司的回答均为计入“其他收益”(2020年12月11日发布)按照贵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18年版)中,关于政府补助准则的主要形式提到:税收优惠还包括至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的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再按照贵部发布的财会〔2016〕22号关于账务处理的规定,也仅是将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其他收益”行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在这里想咨询,如不属于政府补助,请问将这部分损益计入"其他收益"的依据。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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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利润表中的“其他收益”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他收益的项目。

企业(不是手机生产和销售企业)外购一批手机,打算奖励给职工的话,需要先通过库存商品核算吗,借:库存商品贷:银行存款年末还没有给职工,期末做报表的时候,这批手机作为存货列报吗?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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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的有关规定中关于存货的定义和特征,判断是否属于存货。

2020年1-3月我司享受了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我司前期并没有对该减免金额进行账务处理。现我司正在年度审计,事务所要求我司对该笔减免金额进行账务处理计入其他收益,即: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贷:其他收益所以,我想问疫情期间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是否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如需账务处理,是否是通过其他收益科目?谢谢。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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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当期计提后直接减免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应当冲减相关费用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请问残保金是什么时候开始计“管理费用”科目的呢?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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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网“企业会计准则”栏目发布的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实施问答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合同履约成本”是否只能作为资产类科目使用,工程勘察设计公司可以作为损益类科目核算成本吗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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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相关规定,“合同履约成本”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本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

请问疫情期间,企业收到的政府租金补贴,做账应记入其他收益还是营业外收入?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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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有关规定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结合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判断租金补贴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对于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范围的政府补助,根据该准则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如果租金补贴与企业日常活动有关,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公司也按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来设置会计科目吗?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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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对增值税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小企业会计准则》未做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是否作为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还是按照减免的后的销售额全额记收入,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免征的增值税部分计入营业收入。

会计司老师您好!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新租赁准则。但是目前尚未收到实施相关的明确通知。所以想请问是否各企业必须在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并调整年初影响的留存收益及相关报表项目的金额。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准则。企业应当根据该准则第七章相关规定进行衔接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根据该准则第七章相关规定进行衔接会计处理。

企业可以自行设置会计科目编码吗?比如字母加数字。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1、在一、(一)第5条中: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请问如果有权收取的对价大于建造成本,应收款项与在建工程的差额如何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2、在一、(一)第5条中: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实务中由于PPP的财务模型一般是内部报酬率折现模型,所以固定对价的合计数一般大于PPP项目资产金额,所以该条是否有问题?3、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后续如何摊销,是按照具体的资产类型摊销,还是认定为特许经营权资产组统一在运营期内摊销,如果是后者,则设备更新支出如何核算?4、向政府收取的可确定的对价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的有关规定,社会资本方不得将本解释规定的PPP项目资产确认为其固定资产,因此PPP项目资产不在“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一、(一)第5条中所规定的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情形,反映的是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混合模式的会计处理。对于您所提的情形,对价中可能包含其他履约义务的对价,根据该解释一、(一)第2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的有关规定,有关无形资产的后续摊销,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4.有关涉税问题,请咨询其他相关部门。

2021年1月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预收账款的余额如何结转到合同负债?非上市公司的利润表格式,比如研发费用有发生额的话,可以放在管理费用下吗?还是必须单独列示?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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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负债”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首次执行该准则时,应根据该准则第七章的衔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有关规定,利润表中的“研发费用”项目,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该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以及“管理费用”科目下的“无形资产摊销”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020年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在2021年汇算清缴时收到退回所得税税款,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具体会计分录?以后每年我直接按15%税率计提所得税还是按25%?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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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会〔2006〕29号)的有关规定判断该事项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还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关于企业的适用税率,请咨询其他相关部门。

同时换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如果有些资产有公允价值,有些资产只有账面价值,该如何确定分摊率?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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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第三章、第四章关于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现有两种免税方式。一是直接减半征收房产税;二是已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年底税局通知全年可减免。在这两种情况下,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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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先征后返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根据交易事项的实质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费用。

我司为建筑施工企业,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对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会计核算及报表衔接问题存疑,例如原核算方式下的账务处理用到的会计科目“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等是否将余额结转至新科目”合同履约成本,合同结算“等,报表是否相应调整期初报表数据?原建造合同准则下的“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应结转至哪个新科目?请予以帮助,谢谢!!!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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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该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企业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毛利不在该科目核算。该科目可按合同,分别“工程施工”等进行明细核算。“合同资产”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不在该科目核算。企业也可以设置“合同结算”科目(或其他类似科目),以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并在此科目下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

老师你好:财会〔2019〕6号文中对于“研发项目”的列示规定: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该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以及“管理费用”科目下的“无形资产摊销”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对此,我有不明白之处:“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管理费用”要调整至“研发费用”项目列示,无法真实反映公司当期研发投入费用化的金额,会导致报表列示金额不准确。且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应该看该项资产的实质,如果是为销售项目转为营收而使用,我认为是可以计入项目成本中,如果是为新的研发项目而使用,计入研发费用中,如果只是闲置或无法准确分摊,计入管理费用,那不赞成调整到研发费用项目列报。请问可以这样理解吗?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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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有关规定,对研发费用进行列报。利润表中“研发费用”项目,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有关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因此,“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指“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等相关规定,已经计入“管理费用”的部分。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左边项目列,最新版本是否有“(五)专项储备”“1、本期提取”、“2、本期使用”“(六)其他”?请附上官网的发布链接,谢谢!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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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通过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发布”栏目查找《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

公司为软件开发企业,申请注册了3个软件著作权,产生了研发费用,3个软件著作权有的对应专属项目,有的对应通用项目,研发费用该如何归集,影不影响加计扣除呢?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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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中研究开发项目支出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有关加计扣除等涉税问题,请咨询税收部门。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将筹备期间的开办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待企业投产当月一次性摊销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可以同上进行财务处理么?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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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的有关规定,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相关人员的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我公司2020年1月1日执行新收入准则。公司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为里程碑付款,服务内容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项目施工服务阶段。咨询的问题是:1、该合同是否包含两项履约义务(即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为一个履约义务,项目施工服务阶段作为单独的履约义务)?2、第一项履约义务按照时点法确认收入,第二项履约义务(即项目施工服务阶段)按时段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新收入准则的要求?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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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识别合同中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判断合同中的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在集团合并报表层面,就已抵销的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确认递延所得税时,如果在内部交易中处于买方和卖方地位的两个法人的适用税率不同,则在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时应使用哪一方的适用税率?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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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财会〔2006〕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该准则第十八条,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税影响,即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当采用与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

你好,我这边经税务机关了解到,外地按核定征收预交个人所得税不可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出,想咨询这个业务怎么进行账务处理,是先计入成本或者费用汇算清缴调出吗?还是其他处理方式?望解答,这个实际操作问题在书本和政策法规上没有找到,希望有人看到我。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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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相关规定,您背景中提及的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当借方计入相关成本费用,贷方计入“应交税费”。有关税前扣除等涉税问题,请咨询税收部门。

月度终了,转出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通过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或“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记录,转后应交增值税余额是否就应该为零了?而期末(月度和年度)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属于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今后期间进行抵扣的是否应进行会计处理?如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如不进行会计处理,下月或下年账页期初数如何填列各明细项目?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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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这些专栏分别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或者贷方,例如“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为“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专栏,只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记录,不涉及结转。

关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请问免征的增值税是直接计入营业收入,还是要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减免税额)然后确认为其他收益呢?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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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免征的增值税部分计入营业收入。

在财政部的官网能查询到相关最新的会计政策吗?如果能查询,怎哪里查询?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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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通过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发布”栏目或“企业会计准则”专栏查找。

请问非房地产企业自建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在房屋建设期间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哪个科目?请告知相关政府文件。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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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有关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非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用于自建房屋的情况下,建造期间的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应计入在建工程。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中未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事项进行说明,是否期末进项税额留抵在下期通过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结转下期再转入进项税额?希望明确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事项,以及年终应交增值税各专栏如何结转到下年,谢谢。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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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这些专栏分别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或者贷方,例如“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为“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专栏,只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记录,不涉及结转。

请问长期待摊费用最长可以摊销几年,目前没有查到会计准则关于这个的明确规定?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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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摊销年限。

税控盘维护费会计分录,是冲减管理费用,还是计入营业外收入?有没有相关规定?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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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您好。请问企业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在现金流量表中,是计入“支付的各项税费”中还是计入“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谢谢。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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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的相关规定,企业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计入“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老师您好,我想问一下关于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问题。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中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里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计入所有者权益,但是在中级会计实务中,将此差额计入了其他综合收益,请问以哪个为准?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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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应用指南等相关规定,自用房地产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根据最新新会计准则,修订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现在出来了吗?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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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

请问收入、政府补助这些会计准则改了,什么时候可以出一份最新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文件?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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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对生活服务业免征增值税,请问在未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费及附加税是否需要做账务处理?是否需要做“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附加税“并”借其他收益贷应交税费—附加税“分录?谢谢!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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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未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费及附加税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1、当合同负债科目余额出现负数,编报表时是重分类到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具体分析)吗?重分类时是否需要还原为含税金额,如果不还原那岂不是口径不一?2、当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科目余额出现负数,编报表时是重分类到合同负债吗?如果是还需要拆分为税和不含税价?那对于客户几千的公司实务该怎么操作?如果重分类时不需拆分,那么报表中的合同负债岂不是一部分含税一部分不含税?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包含相关增值税金额;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不含相关增值税金额。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

会计司的老师好!我是新疆阿克苏水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对重要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的会计处理有疑虑,请老师帮忙解答,谢谢。我公司主要从事城市供排水业务和供热业务,近年来收到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资金较大,投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供排水管网、供热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根据财建[2005]35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第十四条规定,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即按照财政部的文件,公司收到的投资补助应该作为资本公积核算。根据国家发改委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按照发改委的文件,公司应该将收到的投资补助作为递延收益核算。投资补助是发改委下达但由财政给钱的,我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收到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是作为递延收益还是资本公积。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有关规定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结合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判断相关补助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根据该准则第五条的规定,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相应的所有者权益,不适用本准则。

在合同中约定“在客户付清全部价款前,出售方保留所有权,标的物为农机,无需安转,直接交付使用,首次付款30%,一年后第二次付款70%”,根据新收入准则13条第二款的判断,是否一定意味着客户还没有取得控制权,出售方无法确认收入,在判断控制权转移的时候,如何理解第13条的内容,特别是13条第二项,是否需要满足收入准则第13条项下全部条件?以上应如何确认收入呢?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条和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判断控制权是否转移。关于该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的相关规定,当客户取得了商品的法定所有权时,可能表明其已经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或者能够阻止其他企业获得这些经济利益,即客户已取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如果企业仅仅是为了确保到期收回货款而保留商品的法定所有权,那么该权利通常不会对客户取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构成障碍。关于该准则第十三条的内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的相关规定,需要强调的是,该准则第十三条的五个迹象中,并没有哪一个或哪几个迹象是决定性的,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进行分析,综合判断其是否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以及何时转移的,从而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此外,企业应当从客户的角度进行评估,而不应当仅考虑企业自身的看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财会[2001]41号)文件还有效吗?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2]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财会〔2001〕41号)以及《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和<内部会计制度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的通知》(财会〔2002〕21号)、《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的通知》(财会〔2003〕30号)、《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的通知》(财会〔2004〕6号)等内部会计控制系列规范均已失效。

咨询企业会计新版的科目编码大全(明细至末节科目),经查询各准则未见详尽科目编码,望给予解答。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的增值税贷方计入哪个科目?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减免的增值税是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其他收益?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1、《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规定了构成关联方的原则性规定,第四条列举了10种构成关联方的举起情形。但第三条中规定的“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第四条中没有对应的列举,同时第四条中也没有类似“其他构成关联方的情形”的兜底条款规定。请教一下:认定是否构成关联方,是不是就严格按照第四条的10种情形执行即可?还是还需要考虑第三条的原则性规定?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共同影响或重大影响;或者,两方或两方以上,有的受同一方控制,有的受该同一方的重大影响或者共同控制,这样的两方或两方以上,是否构成关联方呢?2、第六条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这里的“受国家控制”该如何理解呢?一般来说,受国家控制,多为国有企业。但国有企业也有多层级的管理关系,在认定时,是否受管理层级影响?比如:国资委管理的央企,各央企下又有很多各自的子公司、孙公司。那么,这些子公司、孙公司之间,是否都可以穿透认为,同受国家控制?因为这些孙公司、子公司最终的都受国资委管理和控制。再比如:中石油、国家电网都是国资委管理控制,中石油某省子公司,与国家电网某省的子公司,两者之间是否属于这里的同受国家控制情形呢?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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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3号》(财会〔2019〕21号),除第36号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外,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不构成关联方。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六条相关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如果将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视为关联方,在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则所有的国有企业由于其拥有共同的所有者而都成为关联方,这就扩大了关联方的范围,混淆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本质特征。

尊敬的会计司领导,公司在15年前购入一栋房屋,当时合同只约定一个总价,含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价值,账面上全部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按30年折旧,现公司拟将地上建筑物拆除,改建成露天停车场,请问如果要拆除,是否要把地上建筑物折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由于入账时未分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如果要做固定资产清理,如何确定地上建筑物的清理金额?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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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有关规定,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基于您所提供的信息,企业应当判断未分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处理是否属于前期差错更正,如属于前期差错,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不属于前期差错更正,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置,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请问今年什么时候开展《202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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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于2021年4月8日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2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6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于2021年4月15日后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https://tybb.mof.gov.cn)上的202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填报系统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的编报工作。

负责绿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购买一批用于绿化储备的大树,养在林场,单价几千元到几万元每株,这种情况,会计处理时,大树是否需要入固定资产及依据。谢 谢 。如果大树被用于公园、政府大院及市政路上又是否入固定资产呢。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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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树木资产的会计处理问题,请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等规定,和《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第二条规定以及《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财会〔2017〕23号)第二条、第六条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司领导您好,我是行政机关的一名工作人员,我单位支付一位教师的授课费,教师是否必须要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劳务费发票?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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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课费报销及发票开具相关问题,请咨询同级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

行政单位能否借款至下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行政单位能否将给企业的借款转为资本金注入国有企业?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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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能否借款至下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行政单位能否将给企业的借款转为资本金注入国有企业,请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处理。具体请咨询我部行政政法司。

尊敬的领导:您好!请问现阶段我国将土地出让收支和与国有土地相关税收,计入了哪个会计科目中,是否体现在了政府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中?可以在哪儿下载这些报表呢?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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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出让收支和国有土地税收等核算等问题,应当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进行处理,具体请咨询我部国库司。

尊敬的会计司负责人:您好!我是长江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系研三学生张英,因毕业论文所需,想要向贵司咨询以下几个问题。1,现阶段政府对国有土地资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参照了什么规定,尤其是土地出让收入的会计处理问题。2,现阶段土地储备机构对土地资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应该按照什么规定。因为我在网上查询到了很多规定,存在着处理不一致问题,不知如何辨别,这令我非常疑惑,不利于论文获取真实有效的信息。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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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使用权等会计核算问题,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进行处理。关于土地出让会计处理问题,应当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进行处理。关于土地储备机构对土地资源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应当根据《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8〕10号)进行处理。

我单位接收了一批其他单位调入的固定资产,我单位作为资产调入单位与资产调出单位都是事业单位,执行的都是政府会计制度,目前我单位针对其中尚未全额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登记固定资产账时,在查询相关制度准则及多方咨询后依然存在困惑,希望能咨询下贵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对于此类在调出方尚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调入方是按照调出方的调出原值、已提累计折旧来对应登记我单位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还是按照调出方的净值来登记固定资产的原值,不体现调出方的已提累计折旧?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07]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相关规定、《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财会〔2019〕13号)“关于单位无偿调入资产的账务处理”规定,单位(调入方)接受其他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尚未计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请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政府财务报告收入费用抵消时,为何只对商品和服务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抵消?而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对企业补助费用”等不需要进行抵消?打给比方,A事业单位收到B行政单位一笔补贴资金,A事业单位收到时计入收入,支付时计入了费用(对个人和家庭补助费用);B单位在支付时也会有一笔收入和费用,但站在财政的角度只有一笔收入和费用,需要抵消一笔?但是A事业单位在支付时计入到对个人和家庭补助费用,但财报中费用抵消的是商品和服务费用?另外,像这种补贴资金在收到时是计入收入还是挂往来?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07]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财会〔2018〕37号)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程序主要包括抵消合并主体和被合并主体之间、被合并主体相互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等内部业务或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而不是对政府主体发生的各种费用都要抵销。

我在8家个体和2家小规模单位负责会计工作,个体每月给300元工资,小规模每月500元工资。我这样合法吗? 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08]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因此,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素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同时,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因此,个人承接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属违法行为。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新的《政府会计制度》执行范围是否包含:各级工会组织如县级工会、各基层工会,我这里为县级工会,实际执行中不论资金来源,全部执行《工会会计制度》,是否需要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做账,《工会会计制度》取消了吗?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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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第十个问题“关于工会系统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县级及以上总工会和基层工会组织应当执行《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09〕7号)。2021年4月14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21〕7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您好!能否指导我一下,在财政部官网上如何搜寻到有关19年实施的《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其实施情况的文章或资料?毕业论文所需,无其他意图。若能在百忙之中给予回复,万分感谢!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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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关注财政部会计司官网“经验交流”栏目的相关文章,网址如下:http://kjs.mof.gov.cn/kuaijifagui/

尊敬的财政部,您好!我想咨询2012年11月29日,财政部以财会〔2012〕21号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该《规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截止2021年是否已过有效期?如果已过有效期,那么该《规范》有效期有多久?有效期截至到几几年?后续有无最新相关文件出台?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08]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目前仍然有效。

请问:没有二级单位的一级预算单位是否需要填报《202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数据质量自查表》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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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2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6号)的有关要求,各部门应当对所属单位报送的内部控制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填写并报送《202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数据质量自查表》。没有二级单位的一级预算单位也应当对本级的内部控制报告进行审核,填写并报送《202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数据质量自查表》。

第六条“对担保申请人出现以下情景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三)财务状况恶化。。(四)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担保授权和审批制度,规定担保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背景某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制度(J经股东大会通过)中对被担保对象要求摘录如下(一)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二)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2020年6月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为控股股东提供最高额担保10亿元,2020年6月表决时控股股东未出现财务恶化情况。2020年7月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融资提供3亿元担保,2020年11月该笔担保到期,控股股东无法偿还该笔贷款,2020年11月上市公司作为担保人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2020年12月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余额担保7亿元(10-3亿),理由是根据2020年6月股东大会决议有额度且经过审批。该案例中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作出最高额担保后,被担保对象出现内控指引指南第六条的相关情况(财务恶化)及触发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上市公司作出7亿余额担保是否符合应用指引12号要求及存在内控缺陷。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08]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由于您提供的资料有限,我们的回答无法代替专业判断。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第六条规定:企业对担保申请人出现以下情景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的;……(三)财务状况恶化……(五)与本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担保授权和审批制度,规定担保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重大担保业务,应当报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第八条规定:企业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在评估与审批环节应当回避。就您所提出的问题,请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和本企业对外担保制度进行判断。

您好,我单位是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现我单位需要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期5年。按合同分年度付款,因钱款未付清,所以取得不了5年所需付租赁款的全额发票。那现在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否可以依据合同或者协议上的金额确定呢(没有取得全额发票只有当期付租赁款的相应发票)。我看到政府会计制度固定资产科目有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08]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老师您好,请问空置的厂房,董事会计划出租,但是一直没有实际租出去,是否可以在会计上先做转投资性房地产处理?需要准备董事会决议等资料留存备查吗?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12]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及其讲解等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对企业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或在建建筑物,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租出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即使尚未签定租赁协议,也应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我公司投资的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期限届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请问:1.我司在收到该公司经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时,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七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2. 收到被清算企业该移交的剩余资产时,是否以公允价值作为接收资产的入账价值?3.接收的剩余资产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我公司所占股份计算的部分,是否确认为股息所得、并计入“投资收益”科目?4.接收的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我公司投资成本的部分,是否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并计入“投资收益”科目?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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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第十一条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你好、我司是农业企业,增值税免税,免征增值税部分是否需要计入“其他收益”[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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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增值税,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企业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请问套期损益列示在利润表中的哪一报表项目呢?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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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反映净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或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该项目应根据“净敞口套期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套期损失,以“-”号填列。

对于太阳能电池生产企业,原材料为硅片,一张硅片生产出一张太阳能电池,但由于生产工艺的原因,可能会出现ABC等级的产品,当产品为B或C等级时,根据BC产品售价计算的可变现净值小于原材料硅片的成本,企业是否需要根据BC产品的产出率对库存的原材料硅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还是要根据硅片产出ABC类产品的不同概率计算一个期望可变现净值与硅片的成本进行比较后来决定是否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12]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问题:假设某电影项目制作成本预算5000万,投资人投资500万(纯财务投资人,不参与电影的制作、发行和上映等环节),可购买总份额的10%,该影视项目上映后收到了13000万的收入,根据投资协议在扣除5000万制作成本后,剩余8000万元可用于对投资人进行份额收益分配,根据10%的份额占比,该投资人可分得800万元,请问电影项目公司收到投资人的500万元和向其支付800万元份额收益时分别如何账务处理?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12]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相关规定中“实收资本”科目、“资本公积”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核算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实施问答和收入准则中,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企业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但是金融工具准则中,预期信用减值模型中包括合同资产,这种情况,确认减值损失就应该用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这是两种准则的冲突吗?到底应该用信用减值损失还是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呢?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12]

答: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网“企业会计准则”栏目发布的关于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实施问答进行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有关规定,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企业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根据新收入准则,有合同的预收账款已通过合同负债核算,审计时函证往来时函证合同负债表明合同负债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而合同负债价税分离的会计核算会导致业务往来核对无法一致,预收账款形成的合同负债需要价税分离吗?合同负债该不该作为审计函证部分?如何正确理解合同负债?(行业:建筑业)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12]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十一条,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根据新收入准则对合同负债的规定,尚未向客户履行转让商品的义务而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中的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您所咨询的审计函证相关问题,请咨询中注协。

机票代理服务行业收入确认使用净额法,即收入为代理佣金,同时为客人发放积分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发放,此时积分的会计处理是否适用于收入准则中的额外购买选择权,如果适用是否应按照佣金收入分摊而不是销售额?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12]

答: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五条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向客户授予的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形式包括销售激励、客户奖励积分、未来购买商品的折扣券以及合同续约选择权等。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的差异、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计。客户虽然有额外购买商品选择权,但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商品时的价格反映了这些商品单独售价的,不应被视为企业向该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某房地产企业陆续开发ABC三个项目,为开发A项目于2019年1月1日借入3年期专门借款1亿元且全部用于了A项目的建设,A项目已于2020年9月30日竣工交付使用,销售款项已全部收回,BC项目仍在开发。请问:专门借款在2020年10月1日至归还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该资本化还是费用化?依据是什么?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12]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第十二条,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018年企业与政府签订购买政府服务协议,提供房屋拆迁、平整土地和根据政府规划进行部分绿化服务。拆迁成本(绝大部分是拆迁费用,少部分是人工费用)68亿元,工期4年。政府购买合同服务期25年,前3年2018-2020固定付费分别为0.9913亿,1.8867亿,28301.89亿,后22年按总投入及中标服务费率8.262414%每年固定付费,公式为A=P*i*(1 i)^n/((1 i)^n-1)。2018年工程进度22%,2019年工程进度15%,2019年工程进度18%,2020年工程进度45%。问:1、2018年-2021年是建设期,收入如何确认?交易价格如何确定?是否为含有重大融资成分的业务?如是具体咋折现?收入是从2018年开始折现还是从2021年工期结束开始折现?折到哪一年?未实现融资收益多少?2021年年初执行新准则时,调整期初数是多少?2.如不是含重大融资成分的业务,是否属于两项履约义务?即建筑服务和贷款服务?如为两项履约义务,贷款服务是否不需要折现了?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12]

答: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第九、第十四、第十七、第二十、第四十三条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在新冠疫情防控中,企业捐赠自产产品,会计核算时应确认的捐赠额如何确定?是含税销售价格还是不含税销售价格?假设捐赠的货物生产成本为60万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含税价格为113万元。因为依据财税公告2020第9号规定,捐赠的货物免增值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发票税率为免税,税额栏无数字,但金额栏是填100万还是113万?也就是说,借营业外支出是100还是113?或者是按成本60万和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营业外支出?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12]

答:基于您所提供的信息,企业应当将所捐赠自产产品的成本、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营业外支出。您所咨询的其他涉税问题,请咨询相关税务部门。

我单位为轨道交通运输企业,提供交通客运服务,同时又发行交通一卡通,我单位既是一卡通的发卡方,又是提供交通客运服务的收单方,请问我单位的全国一卡通充值服务如何区分履约义务?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12]

答: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九条和第十条识别合同中的各单项履约义务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旧准则股权投资差额摊销需要按照10年摊销。1、在财政部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2、在200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中,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8号与1号是否存在矛盾之处?具体实务应该如何处理?1)是在首次执行日一次确认投资收益;2)继续在剩余年限继续摊销;3)首次执行日股权投资差额并入长投成本停止摊销,作为商誉列式。根据准则应该属于哪一种呢?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12]

答:《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的补充。具体到您的咨询问题,应在首次执行日一次确认投资收益。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减为1%,这2%的差额需要计入“其他收益”吗?我们现行的做法是直接按1%做应交增值税,2%没有做账务处理。最新的财政部问答出来后,有点疑惑,这2%要不要计入其他收益?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12]

答: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某房地产企业为建造A项目借入专门借款1亿元,但该项目因故未能启动。公司的B项目启动后占用了A项目的专用借款1亿元,该专项借款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12]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第十二条,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 为充分调动地方法人银行积极性,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通过特殊目的工具,对地方法人银行给予其办理的延期还本普惠小微贷款本金的1%作为激励。请问这部分奖励的会计记账科目,以及何时确认收入。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12]

答: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根据交易事项的实质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企业提取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如何进行核算?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12]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相关规定,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处理。不属于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报废清理费,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哪个会计科目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12]

答: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网“企业会计准则”栏目发布的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实施问答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会计准则解释14号中废止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中 关于“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 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的内容,以后BOT业务应当如何处理?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12]

答: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结构性存款是否属于金融工具核算准备范围?人行对结构性存款的规定有两类:一类分为存款(银行吸收的产品);另一类分为金融工具(机构单位之间的金融企契约)。那么对于符合存款分类的结构性存款(银行吸收的产品),根据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那么企业在国有银行的结构性存款是否属于存款?是按存款进行会计核算?还是作为金融工具按照金融工具准则核算?答复单位: [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13]

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中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的规定确定其分类,并进行相应确认、计量和列报。对于商业银行吸收的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定义的结构性存款,即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企业通常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母公司外派员工来子公司担任管理层处理日常事务,关于工资含社保支付给母公司,该笔支出列支为应付职工薪酬还是管理费用劳务费。答复单位: [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13]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和第三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因此,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外派到本公司的员工工资支出应列入子公司应付职工薪酬核算。

我想咨询一下,目前银行抵债资产 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还是《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原管理办法规定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为:贷款本金+表内利息;而新准则债务重组后债权人取得实物资产,需按原贷款公允价值入账,此外还有相关损益的处理都有所区别。答复单位: [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13]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五条、第六条并参照相关应用指南,债权人和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受让包括现金在内的单项或多项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量。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非金融资产时,应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受让资产的其他成本作为受让资产初始计量成本。

关于《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相关问题建议咨询其他部门。

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施行日,将原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权益工具投资按照准则第十九条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该权益工具投资原来计入损益的累计减值损失,按当前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来看,是否可以转回,其转回是否可调整到期初留存收益?答复单位: [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13]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和七十八条,本准则实施日之前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企业应当追溯调整。在本准则施行日,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本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本准则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企业应当以该日的既有事实和情况为基础,根据本准则的相关规定,考虑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追溯调整。

因此,在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施行日,该权益工具投资原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不做处理,待该权益工具终止确认时转入留存收益;该权益工具投资原来计入损益的累计减值损失,原则上应当转入其他综合收益,实务上出于简化考虑,允许不对累计减值损失做出处理;该权益工具新账面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租赁资产复原费在发生当期计入当期损益吗?答复单位: [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13]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第十六条,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前述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

发生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对前述成本进行确认和计量。

9号准则-应付职工薪酬的职工范围中是否包括已退休人员,给与退休人员发放的统筹外的福利能否列支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中?答复单位: [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13]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并参照相关应用指南,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属于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的除外。离职后福利包括退休福利(如养老金和一次性的退休支付)及其他离职后福利(如离职后人寿保险和离职后医疗保障)。企业向职工提供了离职后福利的,无论是否设立了单独主体接受提存金并支付福利,均应当适用本准则的相关要求对离职后福利进行会计处理。因此,对已退休人员发放的福利属于应付职工薪酬。

对于具体明细科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会计科目。

本公司不是从事租赁业务的公司,但购入一批建筑用模板,可以设置“经营租赁资产”科目么?计入此科目中?并在使用过程中计提相关折旧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答复单位: [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13]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会计科目。“周转材料”科目核算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包括建造承包商的钢板模,且具有不同的摊销核算办法。“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因此,如果租赁业务不是企业的主营业务,其租赁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其相关折旧或摊销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根据相关规范上市公司应建立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应用指引的相关内部控制。问题1:现某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内容与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指引12号相违背,那么该项决议(未违反章程,章程未规定,同时公司担保支付未明确)是否违法内部控制要求导致存在内控缺陷,具体背景如下:担保指引第6条不得提供担保包括财务状况恶化,现该股东大会决议为财务状况恶化B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起净资产10%。问题2:内部控制指引及指南要求在内部控制方面是否具有强制力,即企业是做出与指引指南要求不一直的决定时其内部控制可否理解为存在缺陷(如至少是一般缺陷)。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20]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关于问题1,《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第六条规定:企业对担保申请人出现以下情景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的;……(三)财务状况恶化……(五)与本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请根据上述规定和本企业有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专业判断。

关于问题2,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财会〔2008〕7号)、《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以及《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办会〔2012〕30号)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对于主板上市公司具有强制性。

请问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是含税金额还是不含税金额?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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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不含相关增值税金额。

假设某公司公允价值1千万元,A公司投资300万元占股25%,权益法核算。投资1天后,B公司增资100万元,导致A公司份额下降为23%。咨询A公司会计处理原则。咨询几个网上培训机构,得到3种解答:1.权益投资不涉及商誉,增资后占有股权公允价值未超过股权账面价值,不做处理。2.300万的2%(25%-23%),6万损失,新增100万的23%,23万新增权益,增加股权投资17万元,同时计入资本公积。3.参考成本法,考虑商誉,1000*25%=250万元,1100*23%=253万元,增加股权投资3万元。实在困惑,望解答。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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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第十条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2019版)现在还适用吗?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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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现行有效。

您好,请问下增值税进项税退回放现流表的收到税费返还,还是放收到其他经营活动相关里。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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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根据收到的增值税进项税退回的经济实质,并据此判断其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其中,相关退回税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中政府补助的定义、特征的,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7号),在现金流量表的“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新收入准则施行后,贸易方式为FOB的出口贸易,收入确认时间节点是出厂日还是装船日?如果都不是可以解答一下怎么确认时间吗?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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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条等有关规定,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请问:现在国家提倡医养结合,我们作为一家公立医院申请增加了养老服务业务范围,但养老服务收入虽不是医疗收入,又是医院正常开展的一项业务,根据政府会计制度《医院补充规定》的要求,事业收入下只有“医疗收入”和“科教收入”两个一级明细科目,这部分收入应作为医院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还是其他收入。如果作为事业收入,在明细科目和报表体系中又没有养老服务收入这类。现在我们很纠结这部分收入到底应该体现在哪类收入下?急盼回复,谢谢。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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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服务收入账务处理问题,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他收入是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请结合你单位养老服务业务性质,根据以上规定执行。

会计司领导: 我在执行政府会计制度时,对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 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按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应该通过“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科目核算,但县财政认为由于这类款向拨款部门已作收入支出处理,如果收款单位再通过“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核算在编制决算时会增大收入支出,因此要求通过往来科目进行核算,请问县财政的说法对吗?按制度规定核算是否会增加决算的收支数?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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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九条规定,预算收入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核算单位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本级横向转拨财政款和非本级财政拨款。即本级横向转拨财政款和非本级财政拨款通过“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核算。

领导您好,请问行政单位员工报销时发票开具的抬头是个人,可以正常给予报销吗?另外员工的个人体检费用,是否可以报销?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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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单位报销发票的问题,请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八条“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执行。关于个人体检费用报销的问题,请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本部门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职工被上级主管部门选派赴外省市乡村担任挂职干部,挂职期限一年。事业单位向挂职干部以现金形式发放生活补助标准,参考财政部现行差旅费办法中每日伙食补助费标准每天100元。此项生活补助是否必须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如必须按该办法核算,这项由事业单位自主发放的生活补助,属于工资,地方(部门)津贴补贴,还是其他个人收入?可否不纳入前面引用的2006年48号文核算,直接作为差旅费核算?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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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已废止。如挂职干部生活补助已纳入工资和福利费支出预算,则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规定执行。

使用顺丰快递,顺丰快递给我开收派服务费的发票,我在网上查收派服务属于同城服务,例:内蒙赤峰邮寄到辽宁朝阳,从我的地点到赤峰的集散中心,从辽宁的集散中心到朝阳这两部分属于收派服务的范围,那从赤峰的集散中心到辽宁的集散中心属于异地,为什么不给开运输费的发票呢?有什么相关的文件支撑可以仅开收派服务费的发票呢?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07-07 ]

您好,关于发票开具问题请咨询税务部门。

您好,我单位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计划奖励优秀办税人员,请问奖励给员工该做什么分录?已了解到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咨询了当地税务局办税人员免征个税。我单位收到返还做了分录,借银行,贷其他收益和应交税费销项税,并计提了城建税及附加。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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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收益在“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奖励给办税人员时,通常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您好,想咨询下:现在因为疫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按1%计算,所以我们在入账的时候是按1% 确认的不含税收入及销项税额。但在1季度我们未达增值税起征点所以进行了减免,但是增值税申报表上的免税额是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的,那我们在将未交增值税确认至“其他收益”的时候是可以直接按账面确认的1%销项税额直接确认还是需要调整到与增值税申报表减免税额一致?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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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进行会计处理,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其他收益)。

本答复仅适用于该问题所提供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其他类似问题仍需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具体判断和会计处理,不宜简单直接适用。

A公司是物流运输企业,发生事故导致客户(可能是最终收货人,即客户的客户)索赔,原准则下A公司将相应索赔扣除供应商赔偿、员工责任赔偿、保险赔偿后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新收入准则后,作为“应付客户对价”将支付给客户的索赔款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收入”,供应商赔偿作为主营业成本的抵减项处理,那么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和员工责任赔偿该如何处理?是作为业务收入补偿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是成本的补偿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还是将保险理赔视为单独事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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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问问题所描述的因发生事故导致的向客户赔款,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十九条的应付客户对价。

1、本月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月底需要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余额结转到“转出未交增值税”,然后再将“转出未交增值税”余额结转到“未交增值税”? 2、如果当月无销项,只有进项,月底是否需要将进项税额余额结转到“转出未交增值税”? 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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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36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这些专栏分别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或者贷方,不涉及月末结转。

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请问,执行认缴制后的注册资本,在股东实际缴付前,应该怎样进行的账务处理?是否参考证监会2020年11月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另外,被投资方呢?“二、认缴制下尚未出资的股权投资 认缴制下,投资方在未实际出资前是否应确认与所认缴出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应结合法律法规规定与具体合同协议确定,若合同协议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协议没有具体约定的,则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投资的初始确认,若合同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认缴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则投资方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则属于一项未来的出资承诺,不确认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 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07-09 ]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结合法律规定与具体合同协议安排,综合考虑投资方的权利等事实和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您好,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指引中“净额法下,如果相关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后企业再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净额法下应当在取得补助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按照冲减后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这句话,补助冲减资产账面价值,前期已提的折旧需要调整吗?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07-09 ]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及其应用指南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您的问题未要求进行追溯调整。

请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2005年1月开始执行)现在还在执行吗?有没有更新的相关文件?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07-09 ]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现行有效。

请问,企业缴纳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计入管理费用还是“税金及附加”?谢谢!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07-09 ]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缴纳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计入管理费用。

2007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两个科目;但这几年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又启用了这两个科目。虽然企业和政府准则的核算内容不同,但对于费用的待摊或预提应是一致的;也就是说,现在企业是否也可以重新启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呢,谢谢!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07-09 ]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你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请问私募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是否需要纳入公司财务合并报表范围?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07-09 ]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第七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章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进行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财会〔2015〕23号)第一项对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应当如何判断是否控制其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了进一步规定。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判断。

你好,请问:1、企业代扣代缴支付的员工个人所得税应反映在现金流量表的哪个项目?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07-09 ]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第十条等有关规定,企业代扣代缴的员工个人所得税应列示在“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中。

如果一个企业集团的成员中,既有一般企业,也有金融企业;既有盈利组织,也有非盈利组织(比如非盈利的医院、学校等),那么其合并报表应该用格式呢?是以《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规定的格式为基础吗?谢谢!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07-09 ]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本通知附件中的合并财务报表格式涵盖母公司和从事各类经济业务的子公司的情况,包括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以金融企业为主的企业集团,应以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为基础,结合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和本通知的要求,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调整后编制。

请问收到1.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科研经费、2.非财政集中支付的财政资金拨款和3.从财政部门以外的部门或单位取得的科研经费,分别应该开据什么类型的票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相应的政策制度是什么?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08-11 ]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1.关于票据开具的问题,请咨询我部综合司或者税务部门。

2.关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科研经费、非财政集中支付财政资金拨款的账务处理相关问题,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相关规定执行。

3.关于从财政部门以外的部门或单位取得的科研经费账务处理相关问题,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相关规定执行。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中的单位领导人指的是哪些人?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08-23 ]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中所称“单位领导人”即为《会计法》中所称的“单位负责人”,《会计法》第五十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020年2月7日收到成都市红十字会根据捐赠人XX公司定向用于前往武汉市支援的医护人员捐赠资金12万元,于2020年2月14日将该笔捐款拨付到援鄂医护人员本人工资卡上。应该如何处理呢? 1.作为捐赠收入: (1)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12 贷:捐赠收入 12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12 贷:其他预算收入——捐赠预算收入 12 (2)发放时: 借:其他费用 12 贷:银行存款 12 借:其他支出——对外捐赠现金支出 12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12 2.作为受托代理资产: (1)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 12 贷:受托代理负债 12 (2)发放时: 借:受托代理负债 12 贷: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 12?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08-23 ]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关于接受捐赠业务的问题,请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财会〔2020〕15号)第一个问题“关于接受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受托代理资产”、“捐赠收入”等科目相关规定执行。您的问题不够清楚、详尽,请补充说明相关情况(如捐赠人是否明确指出了具体受益医护人员的姓名,或者捐赠资金由医院进行分配),以便我们作答。

你好,会计司领导!我想咨询的问题是:财政局下设事业单位——市直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中心,该科室主要核算本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及医药费,其账务处理应参照其他行政事业单位适用政府会计制度,还是作为社保基金的延申采用总预算会计制度。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08-23 ]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总说明,政府会计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根据《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3〕1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按照本规定执行;由其他机构经办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参照本规定执行。请根据以上规定执行。

我最近报名了中国总会计师网站上的初级管理会计师,但是我看网上说这不是国家承认的。所以我想确认一下中国总会计师网站颁发的管理会计师国家承认吗?具备含金量吗?我们花了钱,花了时间,然后考一个没有含金量,国家不承认的证书,那不就等于是上当受骗了吗?因为他们打的名号是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有国家的名字,所以我想着应该是正规的。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09-02 ]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财政部不具有对管理会计师职业资格认定的职责,故不对管理会计师职业资格进行认定。国家职业资格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筹管理,在其官网可查询下载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请做有益于广大考生的事,不要做伤天害理的坏事,履职担当,认真复核我的2021年高级会计考试资格成绩,还我清白,还我丢失的20多分!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09-27 ]

您好,相关问题已收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成绩复审工作由报考地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具体事项请与地方部门联系。感谢您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会计司的网站上能否提供准则和应用指南的电子版链接?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09-30 ]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可以通过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企业会计准则”专栏查找,链接为:http://kjs.mof.gov.cn/zt/kjzzss/kuaijizhunzeshishi/。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为出版物形式。

按照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购进货物已经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次月冲红退款进项税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还是直接冲减进项税处理? 是: 错:银行存款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还是: 错:银行存款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09-30 ]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针对您背景中所提问题,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有关规定,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或待抵扣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或“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公司支付给税务局和本单位工会的工会经费,现金流量分别是什么?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09-30 ]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针对您所提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第十条等有关规定,企业支付的工会经费,应在“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列示。

您好,我单位以出包方式建造一栋办公楼,该楼现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与承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价为1200万元,已支付承包方等价款900万元已取得发票并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剩余款项还未支付。估计该办公楼最终竣工决算价为1300万。请问按照暂估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是怎么编制的?谢谢!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10-18 ]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1613“在建工程”科目的有关规定,根据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款时,按照应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按照预付工程款余额,贷记“预付账款”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关于按照暂估价值确认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我们将在今年印发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中予以明确,请您关注会计司官网“政策发布”栏目。

1.  关于《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一章第二条“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把握“大批同类”?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是否也按“大批同类”处理?文件依据是什么? 2.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维修等“资本化”确认条件是什么?文件依据是什么? 3.  政府会计制度下支付质保金,是否可以采用全额支付款项,再由对方支付收回质量保证金?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10-18 ]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1.关于“大批同类”相关问题,请结合单位实际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单位内部资产管理规定把握。依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关于“资本化”确认条件相关问题,请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3.关于质保金支付方式的问题,不属于政府会计制度规范的内容,具体请您咨询我部国库司或经济建设司等有关司局。

请问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入账标准是否要同时满足金额标准和使用年限标准?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10-18 ]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现在的账务处理都是电子账,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总账和明细账都要定期打印,但是上一任会计在移交财务工作的时候,却说要按照《财务部、档案局令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不需要将总账和明细账等打印出来,我想咨询一下,会计在交接的时候是按哪一项政策执行。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11-25 ]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未要求总账明细账定期打印,会计人员工作移交应当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有关规定执行。

您好,我单位使用SAP系统记账,所有的供应商和客户收付款,以及员工报销凭证都通过电子扫描形式提交,(其中包括供应商和客户合同,发票等各种原件的扫描件 ),都经过公司电子办公系统保存并在内部流程进行审批。我司在进行内部流程改善时,希望更进一步提高会计凭证保管效率,避免重复性打印和装订。随后,我司阅读了新《档案办法》,但无法判断是否可以将所有会计凭证以电子形式存储,而不再保管纸质文档。或者,如果对于纸质发票的原件保管仍有要求,是否可以仅将收付款等与原始发票相关的业务凭证做纸质存档,而将内部工资,折旧等凭证仅做电子存档。盼得到贵部的指导!谢谢!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11-25 ]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和《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在电子系统中生成、通过电子媒介传输、在电子环境下存储的会计凭证。单位从外部获取的纸质会计凭证,以扫描件进行会计处理的,仍需保留纸质原件。单位从外部获取的以及内部生成的电子会计凭证,符合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电子会计凭证,形成电子会计档案,无需打印纸质件。

《会计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法律规定的单位是否是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后的法人?怎样界定应当依法设立会计账簿、办理会计事务的“单位”?请对“其他组织”作出一个界定概念,其他组织是否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一词是否等同于法人?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11-25 ]

其他组织是指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和进行会计核算的社会组织,如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外国在我国的常驻机构等,不一定等同于法人。随着对外开放和经济改革的不断发展,新的经济组织形式在不断出现,有些不属于独立的经济组织和机构也出现在经济生活中,如外国企业和有关机构在我国境内设有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等,也应当遵守会计法的规定。

你好,请问报销入账中是否要求一定需要合同原件?还是说合同原件另外单独保存即可?请问是否有相关规定对此做出要求?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11-25 ]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会计凭证的目的是证明交易事项的真实、可靠。经济合同可以证明交易的合法性,但不是唯一凭据。合同一般按照文书档案进行管理即可。除非无法取得其他交易凭据,否则一般不将合同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保存。

1、根据最新租赁准则要求,针对房屋建筑物,出租人经营租出的,是否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2、针对房屋建筑物,在租赁准则特殊租赁业务——售后租回中,属于销售的情况下,承租人作为使用权资产核算,但是出租人作为经营租赁核算时,针对该房屋建筑物应确认为固定资产,还是投资性房地产?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10-26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二条和第六条,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基金管理公司一级会计科目设置应参考哪个政策法规文件?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10-26 ]

基金管理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并参考相关应用指南的要求设置科目。

因对方资金困难,我司有笔债权确认无法回收,客户以自有房产抵债,房产发票金额小于对方欠款金额,不过双方约定房屋产权变更后双方货款两清,房屋价款与债权间的差额我公司应如何处理,谢谢。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10-26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六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以成本计量: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其他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项目公司将BOT项目基础建设发包给其投资方母公司承建(项目公司未跟母公司签订合同),母公司又将改基础建设发包给其他公司,母公司是否可以确认收入和利润,以及合并层次是否抵消收入和利润?谢谢。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10-29 ]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有关规定,社会资本方提供建造服务或发包给其他方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您提问中所描述的合并报表层面相关抵销问题,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第三十四条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尊敬的会计司领导: 如果母公司对其全资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吸收合并前母公司对子公司100%控股)进行吸收合并(法律上为吸收合并),母公司存续,子公司注销,子公司的资产权利和负债义务均由母公司继承,不属于母公司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情形,请问吸收合并日母公司单体报表中会计处理如何处理?在对于被吸收方(即全资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按照账面价值转到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确认后,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在吸收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承继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理?一种看法认为构成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差额进入资本公积;一种看法认为不属于合并,属于收回投资且形成损益。这两种看法孰是孰非呢?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10-29 ]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第四项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尊敬的会计司您好:今年参加的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成绩为58.5分,想申请一下复核成绩,请问该怎么申请呢?全国会计评价中心也没有相关问题,想了解一下复核流程,谢谢!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11-05 ]

您好,相关问题已收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成绩复核工作由地方考试管理机构组织,请您向省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了解考试成绩复核申请的具体程序。感谢您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领导您好,我是来咨询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中级会计考试一事的,请求尽快给予答复,维护我们考生的考试权利。 我是在北京地区暂时工作,但是是在陕西西安报考了中级会计的考试。 北京海淀区属于低风险地区,但却未能参加考试,考试通知中有一条:“行程卡”绿码带*号者(考前14天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的低风险地区旅居史)。 此要求是否可以因情况而定,如果当初会知道有此项通知,那在北京工作的考生,早就会申请在北京考试了,而非等到回陕西省考试。大家的备考时间都是从上班时间中挤出来的,陕西财政厅在距离考试还有不到10天的时间,临考前发出北京低风险考生也未能参加考试是否有些欠考虑呢?打电话咨询,但工作人员回复,只要有星号就不能进入考场,此项决定是否有些欠考虑,希望得到领导答复,谢谢。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11-05 ]

您好,相关问题已收悉!目前各地疫情防控要求与措施不同,请按考试所在地疫情防控要求参加考试,感谢您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您好,请问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的选拔活动多久开展一次?今明两年是否会开展?谢谢。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11-09 ]

您好,相关问题已收悉!全国会计领军人才项目已不再继续招生,感谢您对会计人才培养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请问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考试报名什么时间开始?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11-09 ]

您好,相关问题已收悉!2022年度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请以考务日程安排通知为准,请及时关注有关通知,感谢您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你好,我想咨询,我是2023年非全日制大专毕业,可以报考2023年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会计考试吗,公告是有大专学历,非全日制大专也要有5年年限条件吗?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11-09 ]

您好,相关问题已收悉!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之一是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因此,非全日制大专学历也需满足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的要求。感谢您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请问,“大批”的标准是什么?(数量?金额?)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11-09 ]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关于“大批同类”相关问题,请结合单位实际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单位内部资产管理规定把握。

尊敬的会计司领导:请问卫生事业机构未收到货币资金形成的盈余能不能计提专用基金?比如:某卫生院有医疗欠费的情况,财务会计做的借方:应收账款,贷方:事业收入,到了年末形成的盈余能不能计提专用基金?而预算会计因为无资金流是不能计入收入,从而不进行专用结余分配。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规定,专用基金的提取需根据预算会计的收入进行计提,是不是财务会计中因欠款形成的收入不能计提专用基金?能不能简单的理解为:财务会计专用基金=预算会计专用结余?或者财务会计专用基金大于或等于预算会计专用结余?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11-09 ]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有关规定,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财务会计相关数据计算提取专用基金,具体规定如下:

一、根据《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4号),医院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3101 专用基金”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1.“310101 职工福利基金”科目,核算医院根据有关规定、依据财务会计下医疗盈余(不含财政基本拨款形成的盈余)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2.“310102 医疗风险基金”科目,核算医院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财务会计下相关数据计算提取并列入费用的医疗风险基金。

二、根据《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5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3101 专用基金”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1.“310101 职工福利基金”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财务会计下相关数据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2.“310102医疗风险基金”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照财务会计下相关数据计算提取并列入费用的医疗风险基金。3.“310103奖励基金”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照财务会计下相关数据计算提取的奖励基金。

根据财会[2017]25号总说明中第八条提及“(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三)预算会计报表至少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同时亦给出相应表样,但在财会〔2018〕37号中总则第二条中指出“财务报表至少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收入费用表;(三)附注。政府会计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财办会〔2021〕33号中提到,“《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我的问题是:从财务会计角度,净资产变动表还需要编制吗?同时每年部门决算表格中均包含了预算会计报表中的所有信息,财会[2017]25号要求的预算会计报表仍需要编制吗?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1-11-17 ]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财会〔2018〕37号)第三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个别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规定。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第一部分总说明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单位应当至少按照年度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财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预算会计报表至少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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