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网】出纳为取得运输进项票(有实际交易)、让他人虚开11份专票,因无骗税主观故意、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2309官网于2021年7月2日发布土右检公诉刑不诉〔2021〕Z2号不起诉决定书,披露包头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出纳华某某在有实际交易存在的前提下,为了取得运输进项发票而让他人代开了11份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华某某主观上并无骗取的扣款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但华某某让他人开具的4份计802.02吨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重复开具,涉及增值税21,346.59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213.47元,企业所得税20,567.78元,属于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列支出的逃税行为,检察院依据刑法第201条第四款等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华某某不起诉。

附:

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土右检公诉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72********,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系包头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出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区**大街**号**小区**栋**号,户籍地内蒙古包头市**区**路**号街坊**栋**号,无前科。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18日经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土默特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包头市华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被不起诉人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2020年5月8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22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1年5月18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6月18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包头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8月开始给包头钢铁集团采购中心供应镁球等耐火材料,包头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从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开发区的**白石粉厂、**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购买镁球,镁球生产厂家只负责供货不提供运输,包头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出纳华某某为了取得运输进项发票,在当地雇佣了个体货车司机运输货物,通过货车司机联系到辽宁营口人路某某,先后以价税合计的9.5%的税点向路某某购买营口**物流有限公司7份、营口**物流有限公司4份共计11份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总金额723493.45元,总税额72349.35元,总价税合计795842.8元,华某某分三次共计给路某某支付购票款75077.7元,其中**物流有限公司与**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计802.02吨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重复取得,涉税总金额213465.81元,总税额21346.58元,总价税合计234812.39元。包头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上述11份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全部用于抵扣税款。包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包头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包头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在包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立案之前补缴的增值税51,002.7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10.03元不定性为偷税,立案之后补缴的增值税21,346.59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213.47元定性为偷税,因该公司发生过真实运输业务,所以仅对该公司重复取得**物流多开的808.02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支成本后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0,567.78元定性为偷税。2019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到土默特右旗公安局投案自首。现包头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已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全部向国家税务机关补缴。

本院认为,包头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出纳华某某在有实际交易存在的前提下,为了取得运输进项发票而让他人代开了11份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华某某主观上并无骗取的扣款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但华某某让他人开具的4份计802.02吨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重复开具,涉及增值税21,346.59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213.47元,企业所得税20,567.78元,属于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列支出的逃税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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