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销售方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如何处理原蓝字发票?2021.11.18

销售方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如何处理原蓝字发票?

留言时间:2021年11月18日 答复时间:2021年11月19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销售方在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按照如下方式处理原蓝字发票:

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例:2021年5月31日,张先生在F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全新的某品牌轿车,取得该店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将张先生的身份证号码录入错误,如果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张先生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退回该公司,该公司应按原蓝字发票信息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如果张先生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发现开票有误,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注册登记联退回该公司,该公司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例:G公司从H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全新的某品牌轿车,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如G公司已抵扣增值税,在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报税联、注册登记联退还给H汽车销售公司。H汽车销售公司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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