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税务】手把手教填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2022.5.7

手把手教填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苏州工业园区税务2022-05-07

2021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为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准确地掌握关联申报要求,小编精心筛选出关于办理关联申报的十大常见问题,手把手教您填写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快快跟着小编学习起来吧。

一 什么情况下需要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按照42号公告规定,需要进行关联申报的情形有三种:

(一)实行查账征收,并且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居民企业。

(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非居民企业。

(三)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居民企业。

常见的漏报情形有:

(一)错误认为内资企业不需要关联申报,只有外资企业才需要关联申报;

(二)错误认为境内关联交易不需要关联申报,只有境外关联交易才需要关联申报;

(三)错误认为与个人发生关联交易不需要关联申报,只有与企业(或组织)发生关联交易才需要关联申报;

(四)错误认为只有发生关联交易才需要报送国别报告,没有发生关联交易就不需要报送国别报告;

(五)错误认为关联交易的双方有一方申报即可,而不是双方均需要申报。

实务中,某些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也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仍进行了关联申报(即“零申报”),这可能导致税务机关对其进行不必要的关联申报税务风险分析。

二 进行关联申报需要填报哪些表?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A000000基础信息表》中“202存在境外关联交易”选择“是”,会自动带出《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表单》一共22张附表,其中除了《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关联关系表》必填之外,其他19张附表应根据本报告年度实际发生业务,企业自行选择“填报”或“不填报”。

实务中,某些企业没有正确理解这个要求。例如,某企业在本报告年度内没有关联劳务业务发生,但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表单》时勾选G108000《关联劳务表》,相应的报表也没有数据可以填写,导致数据不完整。

三 《G000000报告企业信息表》常见填写问题

该表有多项字段需要勾选,应特别注意的是

(一)123被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某些居民企业虽然不是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但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则应按要求报送国别报告。这种情况下,《报告企业信息表》中“122被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应勾选“是”,而“119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应勾选“否”。

(二)124本年度准备同期资料

实务中,企业应高度重视同期资料的准备,并严格按相关规定,如实、准确填报,务求做到不应选则不选,应选则尽选。如果企业实际情况是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但在关联申报时选填了准备同期资料,将有可能在税务机关进行特别纳税调整风险分析时成为“额外”的关注对象;而如果企业实际情况是需要准备同期资料却在关联申报时没有如实填报,一旦企业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则有可能因此而被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要求按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利息,遭受到“额外”的损失。

(三)125执行预约定价安排、126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

实务中发现有些企业勾选“125执行预约定价安排”和“126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比较随意。正确的做法是,如果企业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正在执行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双边和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或成本分摊协议,则相应的栏次勾选“是”,否则勾选“否”。

(四)200企业内部部门信息

实务中,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从最顶层起填报。还应特别留意关联申报与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本地文档等相关信息的一致性问题。

(五)203员工数量

实务中,企业应注意员工数量在关联申报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计算公式不一致,比如关联申报《报告企业信息表》“203员工数量”计算公式如下:员工数量=(年初值+年末值)÷2;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104从业人数”计算公式如下:从业人数=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六)400企业股东信息(前五位)

实务中,企业应注意“持股起始日”应填写该股东持股比例最近一次发生变动的日期,如某股东持股比例在报告年度内由30%下降为20%,并持续到报告年度最后一日,则应填写比例下降为20%的日期。

四 《G101000关联关系表》常见填写问题

在关联关系判定上,常见的错误包括:

(一)未按照42号公告区分关联关系类型;

(二)同一关联方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但只勾选其中一个或部分关联关系类型,未按实际情况勾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

(三)只填企业、组织性质的关联方,漏填个人性质的关联方。

此外,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存续期容易填写错误。除资金借贷关系外,其他各种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填报实际变化的日期,未发生变化的,填报本报告年度起始和截止日期。例如: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A公司拥有B公司50%的股权,但A公司在2021年4月1日向C公司出售其拥有的B公司的30%的股权,C公司持有该股权至2021年12月31日。在这种情况下,不考虑其他可能构成关联关系的情形,A公司与B公司在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构成关联关系,C公司与B公司在2021年4月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构成关联关系。

五 《G100000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常见填写问题

(一)漏报非关联交易金额

某些附表没有专门填写非关联交易信息的栏次,但设计有境内外关联和非关联交易合计的栏次,企业应注意交易合计金额应包含非关联交易金额。如果未统计非关联交易金额,就无法真实反映企业关联交易金额占总交易金额的比例,容易被误判该企业为100%关联交易。

(二)关联交易类型填报错误

42号公告第四条将关联交易分为五种类型: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和劳务交易。这五种类型中并没有兜底条款,即没有“其他交易类型”。换言之,企业与关联方所有的关联交易均需要对号入座,归入上述五种交易类型之中。实务中,如下几个问题相对容易出错,企业应特别注意。

1、来料加工企业为关联方提供来料加工服务,并向关联方收取的加工费,应填报在《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而不是《关联劳务表》。其中,“原材料—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进口报关价格计算填报,“产品(商品)—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出口报关价格计算。

2、对于技术服务费,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的,应作为劳务费在《关联劳务表》填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的,应在《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填报。

3、委托境外关联方提供合约研发服务,向关联方支付合约研发费用,其中费用化部分应在《关联劳务表》填报,资本化部分应在《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填报。

4、涉及研发业务的企业,如果将属于企业无形资产的研发成果所有权出让给关联方,应填报《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如果将属于企业无形资产的研发成果使用权出让给关联方,应填报《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如果是受关联方委托,仅收取劳务费用,则应填报《关联劳务表》。

5、应收账款在年度内没有发生转让交易,仅发生余额变动的,不需要就应收账款余额变动情况填报《金融资产交易表》。

6、企业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企业属于被投资方而不属于交易方,自然该交易也就不属于企业要申报的关联股权转让交易。实务中,也有企业容易误将向股东支付股息红利作为关联交易报告。

六 《G107000融通资金表》常见填写问题

(一)关联融入或融出资金没有按要求逐笔填报,而只填前五名或合并填报

《融通资金表》与其他关联交易明细表填报要求有所不同,一是其他表单要在合计栏加上非关联交易金额,而《融通资金表》只填报关联交易金额;二是其他表单填报的是分关联方汇总的情况,除逐行填报前5位关联方外,其他关联方合并填报,而《融通资金表》是要求逐笔填报,一笔资金年度内部分变动的,该笔资金的剩余部分也要视同新一笔关联交易进行重新填报。实务中,一些企业发生的关联融入或融出资金笔数较多,但只填报5笔,或将多笔合并成一笔填报。由于各笔交易的金额和本年实际占用天数不尽相同,这可能会影响年度关联债资比的计算,甚至会被误判关联债资比超标。

(二)只填报了实际收付的利息,容易漏报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融通资金表》第6和7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利息)”和“境内关联交易金额(利息)”填报包括由于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关联债权投资而实际列支的利息、支付给关联方的关联债权性投资担保费或者抵押费、特别纳税调整重新定性的利息、融资租赁的融资成本、关联债权性投资有关的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协议的名义利息、取得的关联债权性投资产生的汇兑损益及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七 《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常见填写问题

(一)企业容易因年度内权益性投资情况没有发生变化而漏报权益性投资表

《权益性投资表》适用于企业填报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获得或者存续的权益性投资情况。企业即使在报告年度内权益性投资没有发生变化,也应反映存续的权益性投资情况,因此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在进行关联申报时一般均应填报《权益性投资表》,相当于一张必填表。

(二)“权益性投资股息、红利分配情况”填报错误

权益性投资股息、红利分配情况中“股息、红利金额”应按权责发生制填报本报告年度内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者转股决定分配的股息、红利金额合计。因此,企业已作决定但未实际分配的股息、红利也应在本项填列。实务中,还要注意以下两点:

1、由于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因此,《权益性投资表》中分配给境外股东的股息、红利金额与企业申报的“股息红利所得”性质的非居民源泉扣缴申报金额存在不一致的可能。

2、要特别注意关联方股东与非关联方股东的区分。根据42号公告关联关系的判定,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的,才构成关联股权关系。因此《权益性投资表》中“非关联方股东”是指直接持股比例不足25%,且不满足其他关联关系判定条件的股东。

八 《G111000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常见填写问题

根据《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填报说明,该表“本年度向境外支付款项金额”及“其中: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款项金额”均要求按照收付实现制,填报企业实际向境外及境外关联方支付款项金额。实务中,企业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应按收付实现制,而不是权责发生制填报此表,即当年支付的款项才需要填报。如以前年度已做税前扣除未对外支付,在报告年度内进行了对外支付的款项应填报;而报告年度内只进行了对外支付备案但并没有实际对外支付的款项不应填报。

(二)“本年度向境外支付款项金额”不仅包括向境外关联方的支付,也包括向境外非关联方的支付;不仅包括向境外机构的支付,也包括向境外个人的支付。

(三)由于填报原则差异,一些项目费用在关联申报《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关联劳务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期间费用表》之间难以做到一一对应,但事实上还是会有内在的勾稽关系,建议企业如实填报相关数据。

九 《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常见填写问题

(一)对填报企业个别或合并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的条件理解错误

报告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中,编制个别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填报《G11301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填报《G11302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即《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是所有进行关联申报的独立核算企业都需要填写的表格,相当于一张必填表。实务中,一些公司因下设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而容易误填G11302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其实,如果该公司只是下设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并没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就只需要填报G11301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

(二)财务状况分析表关联交易划分不合理

填报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的难点是将各核算项目金额划分为境外关联交易、境外非关联交易、境内关联交易和境内非关联交易四种情形。企业首先应当依据财务会计核算明细准确划分,无法准确划分的,应当确定其他划分方法,并说明具体的划分标准。当没办法依据财务会计核算明细准确划分时,企业可参考以下划分方法:营业收入按照具体的销售客户进行划分填报,营业成本按照实际账载成本进行划分填报,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按照“费用功能法”原则划分(如果某项费用是因为从事境外关联业务而实际发生的就直接划分到境外关联费用),对无法按“功能”准确划分的,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销售成本、费用标准、销售收入等合适因素进行划分。

实务中,部分企业未能够合理、准确划分四种情形的金额,填写划分标准说明也过于简单。建议企业在日常的会计核算中能按不同关联交易情形对收入、成本、费用进行分开核算,以便准确填报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而且,无论如何划分收入、成本、费用,均在划分标准说明中予以详细说明。

(三)财务状况分析表数据跨表不一致

企业在填报G11301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时,应留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各项目合计栏金额与企业所得税年报表中的《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对应栏次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应核对是否存在错报情况。且当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数据调整时,关联申报《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也应作相应调整。

十 国别报告常见填写问题

(一)国别报告报送义务不清晰

按照42号公告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理解上述规定关键要把握如下几个问题:

1、“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实务中,最终控股企业可能并非只有一个。如果企业由两家股东持股且比例50:50,这两家股东均会对该企业进行合并财务报表,则可能均为该企业的最终控股企业。

2、“上一会计年度”是指该居民企业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上一会计年度。如,某居民企业2022年对所属期2021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时,判断是否要报送国别报告,不是参照202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是否超过55亿元,而是参照2020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是否超过55亿元。

3、居民企业虽然不是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但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则应按要求报送国别报告。

(二)国别报告表勾选不全

国别报告6张表是一套表格,企业符合国别报告填报标准,在勾选国别报告报表时应同时勾选6张报表,并同时填报,取消勾选时也应同时取消。

(三)对国别报告表数据口径理解有误

国别报告要求各年度应当使用相同的数据来源,但表中所报告的收入、利润及税负情况并不要求与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完全一致。如果采用各独立实体的法定财务报表数据进行披露,所有金额均应按照年度平均汇率转换成最终控股企业使用的货币单位,并在表G114030《附加说明表》中说明。对于国家(地区)之间的会计准则不同而产生的差异,无需进行调整。

(四)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填报不规范

1、对本国别报告使用的数据来源进行简要说明。如数据来源较以往年度有所变化,解释说明变化原因及其影响。

2、表G114020“主要业务活动”栏中勾选“其他”的,要说明该成员实体具体业务活动。实务中,有些企业提交的是空白表,不符合填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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