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处罚】商贸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10.63万元——被稽查局以偷税认定处一倍罚款

广东税务官网于2022年5月9日发布公告,披露某商贸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10.63万元——2021年度隐瞒未开票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通过私人账户收取销售水泥款项924,029.00元(不含税销售收入817,724.78元),少计销项106,304.22元,造成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虚假留抵并申请留抵退税多退增值税 106,304.22 元。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公司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根据征管法63条第一款(偷税认定)等处1倍罚款。

大力税手附:【广东税务】广东省云浮市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2022.5.17

附:

行政相对人名称: 云浮市**贸易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云税一稽 罚 〔2022〕 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你司2021年度隐瞒未开票销售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你司2021年度通过私人账户收取销售水泥款项924,029.00元(不含税销售收入817,724.78元),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06,304.22元,造成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虚假留抵并申请留抵退税,多退增值税 106,304.22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表: 2021年未申报销售收入 含税收入 税率 不含税收入 销项税额 2月 200,000.00 13% 176,991.15 23,008.85 3月 100,000.00 13% 88,495.58 11,504.42 4月 600,000.00 13% 530,973.45 69,026.55 5月 24,029.00 13% 21,264.60 2,764.40 合计 924,029.00 817,724.78 106,304.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司2021年度通过私人账户收取销售水泥款项924,029.00元(不含税销售收入817,724.78元),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06,304.22元,造成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虚假留抵并申请留抵退税,多退增值税 106,304.22 元属于偷税行为,应按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司2021年度通过私人账户收取销售水泥款项924,029.00元(不含税销售收入817,724.78元),未在账簿上确认收入,也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06,304.22元,造成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虚假留抵并申请留抵退税,多退增值税 106,304.22 元,属于“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偷税行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应处以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06,304.22元1倍的处罚,即罚款106,304.22元。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106,304.22元

罚款金额(万元):   10.63042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09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5-0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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