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处罚】电子商务公司的11.93万元未开票收入、未申报纳税——被稽查局以偷税认定、处以偷税额1.66万的0.6倍罚款

广东税务官网于2022年4月22日发布公告,披露电子商务公司2016-2019年通过天猫商城销售货物、收取货款没有开票、没有申报纳税的情况,涉及含税销售额共119279.00元。鉴于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偷税)认定,处以偷税金额16641.16元0.6倍的罚款9984.72元。

附:

行政相对人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佛税一稽罚〔2022〕6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偷税、违反税收管理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2016至2019年存在通过天猫商城销售货物、收取货款没有开票、没有申报纳税的情况,其中2016年含税销售额9161.00元,2017年含税销售额15426.00元,2018年含税销售额11494.00元,2019年含税销售额83198.00元,4年合计共119279.00元。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偷税的违法行为。(二)根据检查要求,我局要求你单位提供2016年至2019年的账册凭证,但你单位因新旧股东交接不清导致不能提供相应的账册凭证,在我局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内你单位也没能改正。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违反账簿管理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处以偷税金额16641.16元0.6倍的罚款9984.72元(其中增值税罚款9226.8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645.89元,企业所得税罚款112.03元)。对你单位未能提供相应年度账册资料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19847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11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5-1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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