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税务】《风险诊断室》系列第一期 2020.5.19

《风险诊断室》系列第一期

大连税务 2020-05-19 15:37 发表于辽宁  风险诊断室

开栏语   

在税收实践中,无论是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还是企业本身的风险自查,都离不开对税务风险个案的分析。本栏目将通过一些风险案例对企业易发的“共性”问题进行深度解析,帮助企业及时发现类似“症状”,并找出其内在“病因”,为企业提供一次税务“健康体检”。

2019年年初,甲公司的李老板与张会计发生以下对话......

李老板

小张,咱们公司的搬迁清算怎么样了?

张会计

今年是搬迁清算的最后一年,结余需要并入当年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自开始搬迁年度至今,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咱们可能还剩下600多万元。

李老板

明天快让小王赶紧去购置一套生产设备,这不就能少交税了嘛!

张会计

老板,可是这......

本期案例:企业政策性搬迁取得补偿收入,新购置资产能否一次性从中扣除?

第一步 症状分析

甲公司是制造业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公司将进行搬迁清算,对政策性搬迁所得进行申报。甲公司的张会计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中新购置资产能否一次性从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产生了疑问,于是找到了税务人员进行问诊咨询。

总体症状:甲公司搬迁清算的准确性存在问题。

具体表现:甲公司2015年3月与政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合同》,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和政府规划建设要求,政府收回该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该公司房屋实施拆迁,拆迁补偿款合计5000万元。该公司在2015年5月收到全部拆迁补偿款5000万元,双方在2015年5月办理资产移交,2019年正式复产。甲公司在搬迁期间总共发生了搬迁资产处置支出2500万元、搬迁费用支出1500万元,结余1000万元并入当年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甲公司打算将2019年新购置的一套600万元的生产设备也从搬迁补偿收入中一次性扣除。

病因确定:政策性搬迁收入一次性扣除了新购置资产。

第二步 诊断意见

诊断意见1-关于企业是否符合政策性搬迁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甲公司是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能够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属于政策性搬迁。同时,甲公司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能够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相关规定。

诊断意见2-关于政策性搬迁相关文件的适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的规定,甲公司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生效后,即2012年10月1日后签订了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有关规定执行。

诊断意见3-关于企业搬迁清算时点的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甲公司2019年度完成搬迁,同时,甲公司从2015年搬迁开始到2019年搬迁完成,时间已满5年,两个搬迁清算条件恰好都符合要求,因此,甲公司2019年度应进行搬迁清算。

诊断意见4-关于企业搬迁清算征收管理的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甲公司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相关规定;甲公司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表样附后)及相关材料。

诊断意见5-关于企业搬迁新购置资产扣除问题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甲公司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年第54号)第一条的规定,甲公司在2019年新购进的600万元生产设备,单位价值超过了500万元,不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最终结论:

甲公司发生的购置设备支出600万元,不得一次性从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

第三步 处方建议

近年来,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一些企业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了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国家也给予了被搬迁企业一定的搬迁补偿。但是一些企业在政策性搬迁方面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很容易出现问题,导致税务风险的发生。政策性搬迁的税收法规具有相应适用条件,从甲公司出现的税务风险看,企业在适用税收法规时应当对相关政策深入、细致研究,在纳税申报前尽可能排除潜在的税务风险。

风险诊断室

来源:大连税务

供稿:第二稽查局

编发: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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