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税务】【税宣视界】《风险诊断室》系列第二期 2020.6.4

【税宣视界】《风险诊断室》系列第二期

大连税务 2020-06-04 16:21 发表于辽宁 风险诊断室

在税收实践中,无论是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还是企业本身的风险自查,都离不开对税务风险个案的分析。本栏目将通过一些风险案例对企业易发的“共性”问题进行深度解析,帮助企业及时发现类似“症状”,并找出其内在“病因”,为企业提供一次税务“健康体检”。

某日,A企业的李经理与张会计发生以下对话......

李经理

张会计,帮我把这几张发票记一下账。

张会计

可是经理,这些发票是用于您的个人消费啊。

李经理

我们是个人独资企业,所有的费用和支出还不都是我个人来承担。反正都是我出钱,记在一起应该没有关系吧?

本期案例: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消费能否在企业生产经营费用中扣除?

第一步 症状分析

A企业主要从事木质产品的收购、加工及销售,注册登记类型为私营独资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2017年的营业收入为1452万元,而2018年的营业收入仅为974万元,下降了近500万元,但2018年的管理费用相比2017年增加了20余万元。

总体症状: 2018年度营业收入减少,但管理费用异常增加。

具体表现:A企业经理于2018年7月在某医疗机构购买了价值10万元的药品及相关医疗器械,并于当月将该笔费用计入该企业的管理费用-福利费。该企业经理于11月份又购买了价值5万元的保健品,同样于当月将该笔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以上两笔合计15万元的费用导致了该企业2018年的管理费用大幅增加。

上述药品、相关医疗器械及保健品均用于A企业经理的疾病治疗及后续的营养保健。由于该经理认为自己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兼投资人,其个人的支出可以等同于企业的支出,因此将支付的款项在企业的财务账上列支。

病因确定:将投资者的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作为企业的费用进行扣除。

第二步 诊断意见

根据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因此,A企业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最终结论:A企业购买的医疗器械、药品和保健品均用于经理个人使用,根据上述规定第六条,该笔支出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A企业应调增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步 处方建议

个人独资企业是介于个体工商户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模式,其为个人出资经营、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正是由于该类企业这一特点,部分纳税人认为只要是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都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这是对个人独资企业纳税政策理解上存在的盲点和误区。

在税收实务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第91号)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纳税人在核算费用时应当认真比对八种不得扣除的项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涉税风险和经济损失。

风险诊断室

来源:大连税务

供稿:第二稽查局

编发: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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