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税务】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20704-20220708)2022.7.11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20704-20220708)

发布时间:2022-07-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1. 问:小规模享受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

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2.问: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

答: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相关政策标准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今后如调整标准,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

3.问:企业申报2021年度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请问2022年是否延续该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总局2022年第10号)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因此,10号公告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10月份预缴享受问题作出长期性制度安排,明确2022年及以后年度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4.问: 自然人股东转让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权,个人所得税已经申报成功,但是工商变更还是提示税务未申报如何处理?

答: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纳税申报信息交换需3个自然日,请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提前办理纳税申报,以免影响股权变更登记。如股权转让相关个人所得税已申报完成,但因信息交互原因影响办理变更登记的,请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5.问:中小微企业是否可自愿选择享受购置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明确规定,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此项政策;但为了避免企业随意选择固定资产税前扣除时点,该公告同时规定2022年度未选择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在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例:某中小微企业2022年2月购置一项单位价值800万元的设备器具,在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优惠,在第二、三、四季度预缴或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仍然可以选择享受优惠;

假如该企业到2023年办理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未选择享受此优惠政策,该企业购置的此项资产在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均无法再享受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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