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税务】所得税类(2022年6月热点问题)2022.7.19

所得税类(2022年6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2-07-19 09:3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湖南省2022年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措施中对养老育幼产业有何税收优惠?

答: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发改就服规〔2022〕441号)第六条规定,发展育幼消费,严格落实生育休假和生育保险制度,落实个人所得税优惠、住房、育儿补贴等支持政策,多渠道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鼓励母婴用品、儿童娱乐等产业发展。

2.与2021年的规定相比,2022年及以后年度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时点和办理方式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政策解读的规定,与2021年规定相比,2022年及以后年度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享受时点和办理方式没有变化。具体为:一是企业在10月征期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未选择享受的,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二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3.企业在10月征期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政策解读的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预缴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4.湖南省2021年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要留存哪些资料备查?

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要求,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留存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5.湖南省2021年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的期限为多久?

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岳阳市教育基金会等52家单位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的期限为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5年。

6.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的保险产品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2〕21号)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中所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其具体产品类型以及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款由银保监会商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新的产品发布后,此前有关产品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7.企业享受湖南省2022年度特困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需要符合哪些认定标准?

答: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21号)规定:“三、认定标准

(一)扩围行业困难企业缓缴认定标准。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扩围行业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

(二)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困难企业申请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认定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

(三)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中小微企业划型,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执行。

(四)行业类型标准。企业所属行业类型认定标准,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5号)规定执行。”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