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税务】热点问答汇总(2022年4月热点问题)2022.6.6

系统操作类(2022年4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2-06-06 16:2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2022年1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中“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次是灰色的,没有数据,具体是何原因?

答:请先排查是否已经完成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且存在未到期的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金额。如否,需要先完成2021年度汇算清缴。如是,可从以下两方面排查:一是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中,A200000“本年累计”的第3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是否>0,如>0,则第9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可带出未到期的本年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金额;如≤0,则第9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0。二是核实是否填写2022年1季度预缴申报表在前,完成2021年度汇算清缴在后,如是,则需要先点击【获取应申报信息】同步数据,再重置2022年1季度预缴申报表。排查是否是先重置表格,再获取信息,再填写。

2.增值税留抵退税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退税吗?如何操作?

答: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操作路径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我要退税】。

增值税类(2022年4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2-06-06 16:2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政策解读的规定,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内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2.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政策解读的规定,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缴回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一次性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税款,是否只能申请一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政策解读的规定,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上述规定中的一次性全部缴回,是指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缴回相关退税款的次数为一次。

4.小规模纳税人享受3%征收率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的减免项目和减免性质代码是什么?

答:对应的减免项目为“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为“01045308”。

5.小规模享受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规定: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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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6.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最早可在何时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征收管理类(2022年4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2-06-06 16:1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需要提交资料吗?

答: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均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只需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同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2.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明确了纳税人可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和此前的增量留抵退税相比,退税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具体流程,包括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环节的相关征管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另外,关于退税申请时间的一般性规定是,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考虑到今年退税力度大、涉及纳税人多,为做好退税服务工作,确保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尽快获得留抵退税,将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仍需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3.纳税人申请纳税信用修复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二)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4.出口企业纳税信用修复后,是否可以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文件规定:

一、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

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

...

九、施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5.出口企业应如何进行单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文件规定:

二、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二)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三)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

九、施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所得税类(2022年4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2-06-06 16:1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确认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2.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小微企业在3月购置的设备价值600万元,折旧年限为5年,第一季度申报时没有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可以在二季度或者汇算清缴的时候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4.上一年度做汇算清缴的时候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今年做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时候,如何判断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规定:

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

八、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5.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6.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是否有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

一、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长沙市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全省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适用于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2016年第3号)同时废止。

其他税费类(2022年4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2-06-06 15:5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湖南省2022年度“六税两费”的减免幅度是多少?

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文件规定: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的规定执行。

2.一般纳税人还未办理汇算清缴,目前符合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条件,如果汇算清缴之后不符合,之前享受的还需要更正申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3.新设立企业在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对于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六税两费”是否需要进行更正?

答:不需要更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4.我公司是分支机构,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以法人机构为整体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据总机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5.合伙企业能不能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果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6.达到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的小规模个体户,还没有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能不能享受六税两费的减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另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均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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