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资金定期“聚”“散”,有生意,还是有深意?2022.7.26

资金定期“聚”“散”,有生意,还是有深意?

2022年07月26日 作者:黄清华 马涛霞 李仕林 本报记者 郭勇

快递企业每天业务处理量逾百上千,现场核查未能取得企业原始业务数据,这使案件后续调查增加了难度!下一步调查怎样核实企业的业务情况?从何处入手查证企业的真实收入?检查人员陷入了沉思……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举报线索,对L快递公司实施税收核查。面对企业人员不配合,企业电子营运信息无法调取等不利局面,检查人员深挖账簿数据,追查资金线索,通过内查外调,最终查明了该企业检查期内隐匿1.8亿多元收入未申报的违法事实。

月结清单牵出收入“缺口”

2021年9月,临沂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一封举报信。来信实名举报当地一家名为L快递公司的企业偷逃巨额税款。举报人还随信提供了该企业部分年度的快递业务月结清单5000多份。税务检查人员分析举报内容后,认为举报线索指向明确,有较高可信度,决定先成立案源分析组,对该企业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和核查。

L快递公司主要在临沂市开展快递和物品递送等服务业务,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近年来,随着临沂线上购物和电商活动的快速发展,该公司经营收入和业绩呈现稳步上升状态。

案源分析组从征管软件中调取该公司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申报数据和开票信息资料进行了初步分析,发现该企业经营期间,均正常进行纳税申报,涉税指标也无明显异常。

检查人员对举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了筛分和整理,从中选取数据较为齐整的2018年5月的业务清单,对企业的月结数据进行了统计,发现该公司当月结算金额为2100多万元,但在征管系统中,当月该企业申报的收入却仅为1232.5万元,“缺口”竟达800多万元。

检查人员认为,快递企业的服务对象众多,除企事业单位外,还有大量零散的个人消费者。在经营过程中,每笔快递费用金额小,并且绝大多数消费者都不索要发票——这一经营特点使企业具有隐匿销售收入的操作空间。抽样分析显示,企业月结清单数据与企业申报信息差异巨大,该公司具有较大隐匿收入嫌疑。

鉴于案源涉及税款金额较大,临沂市税务局稽查局决定立即成立专案组,对L快递公司立案调查。

检查人员综合考虑快递企业经营特点、网点位置等因素后,制订了核查行动方案,成立两个核查小组分别实施突击核查工作:一组人员赴企业办公地检查,依法调取L快递公司检查期内运营信息、快递电子信息系统数据、账簿资料等经营核算信息和企业银行对公账户单据等资金流水数据,从中寻找线索和违法证据;二组负责对企业在市内的部分营业网点进行核查,调取运营平台管理数据、网点运营数据和月结客户结算信息等资料。

残缺不全的营运数据

两个核查小组按照检查预案,同步对L快递公司办公地和营业网点实施了突击检查。在对L快递公司财务室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在企业电脑中发现了一个快递业务管理系统。

检查人员了解到,在快递企业日常运营中,该系统可接收处理和存储一线快递人员的收件、派件业务明细信息。检查人员心中一喜,如能取得这些信息,那么即可获得企业日常真实运营情况。但登录该系统后,检查人员发现该系统仅能查询企业近3个月的经营数据,企业近几年的经营信息却无法获取。

对此,企业财务人员解释称,由于快递行业的业务数据量太大,而业务系统内存容量有限,为提高系统运行速度,企业只留存近几个月的营运业务信息。

不仅营运数据少,检查人员还发现,该企业财务部门电脑中竟然没有安装财务核算软件,也没有财务部门的相关电子核算数据等核算资料。企业财务人员对此的解释是,快递行业经营信息多但核算并不复杂,日常经营中小单日清,大单月结,财务人员整理业务数据定期填制各类凭证、报表即可,不需要使用电子账套和财务软件来核算,因此该公司没有电子核算资料。

检查过程中呈现出的种种迹象,让检查人员感觉到,似乎L快递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已知道可能有税务检查人员要来核查,提前采取了一些“措施”。

在此情况下,检查人员加快了核查速度,他们随机应变,调整了检查方向,将检查重点集中到全面调取企业账簿和凭证方面,依法迅速调取了该企业2017年—2020年度会计账簿、凭证、银行回执单等总计共14箱纸质经营资料。所幸,在此过程中未再出现大的波折。

快递企业每天要处理的业务量、面对的消费者成百上千,没有获取到原始业务运营数据等资料,无疑为后续的案件调查增加了难度。

下一步,如何查证L快递公司的真实业务情况?怎样核实企业检查期内的真实收入呢?检查人员在回程中,陷入了沉思……

在另一个核查方向,负责到企业营运网点进行核查取证的检查人员,也未达到预期目的。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的营运网点虽然有业务管理系统,但也仅保存了近3个月的明细业务数据,而这些信息对核查价值有限。

可疑账户发现不明汇款

面对入户核查未达预期目标的情况,专案组经过研讨,决定从现场调取的企业检查年度大量会计账簿资料入手,通过对业务凭证及其附件进行查验和分析,逐项比对销售收入、销项发票和收款明细,核实企业业务情况,寻找线索和证据。

功夫不负有心人。

不久,检查人员从堆积如小山的企业凭证和单据附件中,发现了一些蛛丝马迹。

检查人员发现,L快递公司确认收入的凭证附件中,银行收款回单中频繁出现几个个人账户,而且汇款时间都集中在月底确认收入那几天。这几个定期向企业汇款的个人是什么人?是企业的大客户吗?

经过大量信息比对和核查,检查人员发现,这几个账户的持有人竟是L快递公司的股东张某和财务人员刘某。

一般来说,向快递企业银行账户付款的应是寄件方和投运人,为什么公司的股东和财务人员会常态性向企业账户支付大笔款项呢?这些资金是什么钱?

带着疑问,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张某、刘某的两个涉案个人账户资金流水数据,经过检查发现,检查期内这两个账户曾从多个账户取得几十万笔额度较小的零散收入。每月月底,这两个账户都会将10万元~20万元的资金,转账到该公司的对公账户。账户中剩余的资金,则均转入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账户。

至此,案件调查终于打开了一个突破口。

沿着这条线索,检查人员继续深挖,他们扩大调查范围,发现股东张某和财务人员刘某手中还有6个个人银行账户与涉案企业有较为密切的往来。于是,以这些银行账户为线索,检查人员先后对辖区4家涉案商业银行进行了外调,分别对股东张某和财务人员刘某的其余6个涉案个人账户的资金流水进行了调查。

经核查,检查期内,张某、刘某这另外6个私人账户的资金流水情况,与之前二人的两个账户如出一辙:每月从多个账户,收取了大笔小额费用,集纳到一定数额后,均在一个固定时间,以转账方式对资金进行分流,其中一部分转入企业对公账户,而另一部分则转入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账户。

经估算,检查期内,张某、刘某汇入王某账户的资金,总额高达1亿多元。

流水的“汇聚”与“分流”

个人账户显示出的分流资金图,表明L快递公司具有隐匿收入重大嫌疑。但面对个人账户中海量的银行流水数据,如何确定8个个人账户中的大量的小额汇入费用即是企业收取的快递业务收入呢?

检查人员在调查中听闻,涉案企业快递人员收取快递费用时,均采取向用户出示收款码的方式,由用户扫码支付。于是,他们对L公司部分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对快递员手中的收款码进行了核查。经查,快递人员使用的收款码,其背后关联的收款账户即是张某和刘某的8个个人银行账户。同时,经调查证实,近几年企业开展快递业务过程中,这些收款码均未发生过变化。

随后,在相关银行的大力协助下,检查人员对刘某、张某8个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信息进行了仔细筛分、分析和汇总。在此过程中,他们发现有不少汇款备注信息中均有“快递费用”字样。为确保查证无误,检查人员以出现频率较高、金额较大为标准,从汇款账户中重点抽选了60个账户进行了定向调查。最终的核查结果显示,这些向张某和刘某账户汇款的账户的持有人,均是曾接受过L快递公司服务的客户,他们支付的款项均为快递业务费。

完成调查取证后,检查组约谈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证据,王某无可反驳,承认了企业通过企业人员个人账户收取快递费用,随后定期进行分流,只将其中一部分收入进行申报,以此少报收入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

经查,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L快递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款,体外循环隐匿销售收入方式,累计少申报销售收入1.84亿元。针对企业违法行为,经临沂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后,临沂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将L快递公司行为定性为偷税,并作出追缴税费1125.31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534.99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相关税款已全部执行入库。

“开源”“截流”,封堵违法空间

2022年07月26日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局长 申瑞芳

税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新兴行业企业隐匿收入、逃避纳税的典型案件。涉案企业利用其服务对象大多为个人消费者、大多数客户不索取发票之机,使用关联多个企业人员个人账户的收款码收取业务费用,少报销售收入逃避纳税,涉及金额巨大,其违法行为具有一定典型性和代表性。

本案中展现出的行业企业的一些违法特点和方式,对税务机关今后加强行业税收监管,具有一定参考意义。为防范、遏制此类违法行为发生,防止税款流失,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行业企业监管。

其一,加大企业运营数据采集分析力度,完善企业涉税指标体系,及时识别企业申报问题。快递企业有其独特的运营特点和方式,其每一笔快递业务都会生成唯一的面单信息,并通过快递员的扫码枪传递到企业管理平台,这些信息是企业日常管理和核算盈亏的重要数据。

为强化快递企业税收监管,针对快递企业这一运营特点,税务机关应建立行业企业运营信息定期采集分析制度,要求辖区快递企业留存一定期限的运营数据备查。税务人员采集企业运营数据后,结合邮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快递行业业务和收入数据等信息,利用行业分析软件和大数据技术,对企业申报信息真实性开展针对性分析,以此提高税收监管效能。

其二,将企业收入通道纳入监管视线。本案中,涉案企业利用个人账户分流大量“扫码”收入,逃避纳税的做法并非个例。为加强行业企业监管,有效防止类似分流、隐匿营运收入情况出现,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除应加强快递企业对公账户审核、备案等工作外,还应着重了解、掌握企业日常运营中“扫码”收费渠道的情况,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主管税务部门可完善企业账户备案制度,要求快递企业将“扫码”收费的关联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同时,加强与银行等部门的协作和联动,及时掌握企业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变更等情况,通过税收共治,进一步增强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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