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税务】增值税类(2022年7月热点问题)2022.8.9

增值税类(2022年7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2-08-09 13:1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2022年7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到每月的什么时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为保障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行业范围政策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决定将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

2.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7月以后还可以继续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政策解读的规定,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均可以在7月以后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3.《湖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税〔2022〕13号)第一条规定,在湖南省范围内跨县(市、区)设立的固定业户总机构和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一)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设立;

(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商品或提供服务、统一财务核算,实行计算机联网,财务核算规范;

(三)总机构能够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财务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能够准确提供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相关财务数据,能够正确划分各分支机构销售额和提供税款分配的计算依据;

(四)总机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

(五)截至申请受理日,总分支机构不存在以下情形:

1.近三年发生税务违法行为;

2.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4.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湖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如何计算缴纳?

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税〔2022〕13号)第二条规定,适用本办法的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可从以下增值税税款计算缴纳方式中选择一种提出申请,由核准机关核准。

(一)按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

分支机构以当期实现的全部应税销售收入按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就地申报预缴税款。

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预征率+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

总机构统一核算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总机构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初留抵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全部分支机构预缴税款

(二)按累计销售收入比例分配税款

总机构统一计算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总额,按各分支机构当年累计应税销售收入(剔除免税收入、转让不动产的销售收入,下同)占总分支机构当年全部累计应税销售收入的比重确定各分支机构分配税款,由总分支机构分别就地纳税申报。

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初留抵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

分支机构当期申报增值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分支机构当年累计应税销售收入÷总分支机构当年全部累计应税销售收入)+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

总机构当期申报增值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分支机构当期申报增值税额

(三)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

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应纳税额、统一申报、统一缴纳,各分支机构不申报缴纳增值税。

5.湖南省纳税人适用《湖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需要提交哪些申请资料?

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税〔2022〕1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资料为:

1.书面报告,并附《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清册》。

2.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复印件。

3.纳税人统一财务管理制度和统一财务经营管理软件使用说明书。

6.湖南省纳税人申请适用《湖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税〔2022〕1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申请流程为:

(1)申请“按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或“总机构统一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向总机构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经县级、市级财政部门初审、复审同意后,申请资料主送省级财政部门。经核准允许纳税人适用上述缴税方式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制发文件确认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名单及纳税申报方式等,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不允许纳税人适用上述缴税方式的,及时通知纳税人,并说明原因。

(2)申请“按累计销售收入比例分配税款”方式的纳税人,属于跨市州经营的,应向总机构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资料,经县级、市级税务部门初审、复审同意后,申请资料主送省级财政、税务部门。经核准允许纳税人适用上述缴税方式的,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制发文件确认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名单及纳税申报方式等;不允许纳税人适用上述缴税方式的,及时通知纳税人,并说明原因。

7.纳税人适用《湖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其分支机构发生增加、变更、减少的,如何调整备案?

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税〔2022〕13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经核准适用本办法的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发生增加、变更、减少的,由总机构将变动报告及变动前后的《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清册》报送省级税务部门进行备案调整,具体流程由省级税务部门另行规定。省级税务部门每季度末将适用本办法的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变动备案情况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