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如何理解“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2008.12.5

如何理解“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5日08:30  正义网-检察日报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和200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作为纳税人偷税犯罪的行为表现之一。笔者对此作一探讨。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指已取得应税收入、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的行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认定“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的故意性。即行为人出于不缴应纳税款的目的,故意不申报。

2.“通知”的时间限制性。即税务机关必须是在法定或依法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之后,行为人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下,方可通知行为人纳税申报。凡是在法定或依法确定的纳税申报期之前或期间,不存在“拒不申报”的情形。在法定期限内,行为人有权选择申报的时间。

3.“通知”的复数性。即必须是税务机关多次通知申报。按一般观念,至少需两次通知。两次通知必须在纳税申报期限之后,且两次通知之间隔必须留足时间以便纳税人申报。

4.申报存在可能性。即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能够进行纳税申报,不存在不可抗力等情况。若存在客观的事实情况足以导致行为人不可能申报,则不可归责于行为人。如果纳税人没有接到通知而没有进行纳税申报,不能认定为“拒不进行申报”。如税务机关采取电子邮件、邮寄或通过他人转告的通知形式,由于某些原因,纳税人没有接到通知而没有进行纳税申报,就不能认定纳税人“拒不进行申报”。

另外,纳税人已进行了申报,而税务机关没有接到的,不能认定纳税人“拒不进行申报”。如纳税人采取电子申报或邮寄申报形式,由于其他原因税务机关并没有接到的情况。

综上,笔者认为,某一行为是否属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必须看其是否全部符合上述条件,若有一个条件不符合,就不应认定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偷税犯罪。(作者单位: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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