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税务】【高频答疑第56期】企业所得税篇 2022.11.28

津税暖心 非常满意|【高频答疑第56期】企业所得税篇

天津税务 2022-11-28 09:50 发表于天津

01问: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免税额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增值税免税项目,企业按免税开具普通发票,已经按全部收入计入营业收入,免征的增值税不需要再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02问:税收滞纳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三)税收滞纳金。”

03问:企业缴纳的社保费滞纳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

由于企业缴纳的社保费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因此社保费滞纳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04问: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05问: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

四、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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