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政局】访谈标题: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及其会计处理(2022年8月25日)

访谈标题: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及其会计处理(2022年8月25日)

访谈时间:2022年8月25日(周四)14:00

访谈嘉宾:董惠良

嘉宾简介:上海市财务会计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专家

主持人

网友王青青提问:疫情期间大白拿到的津贴,按工资薪金处理还是按劳务报酬处理?

董惠良

应当视不同情况,如果大白是与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员工,根据单位的安排参加疫情防止工作,单位发放的工作补贴和奖金应当作为工资薪金处理。   如果是临时接受相关部门聘请,与受聘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因参加疫情防止工作得到的津贴,应当作为劳务报酬处理。

主持人

网友财务小李提问:大白拿到的补贴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董惠良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该文件强调的是“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如果超标准发放,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主持人

网友朱迪提问:我们原来是一般纳税人,受疫情和外贸大环境的影响,增值税销售额已经两年低于500万元了,可以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董惠良

可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主持人

网友刘敏提问: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是申请小规模纳税人的必备条件吗?

董惠良

对有些增值税纳税人而言,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也可以申请小规模纳税人,他们是: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非生产性企业;其他个人。

主持人

网友黄依婷提问:企业所得税法对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规定了相应的折旧年限,而且,近两年来税收法规对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定了一次性扣除、按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扣除等政策,为了纳税与会计做账的方便,会计核算的折旧时可以与税法保持一致吗?

董惠良

不行的。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的目的和出发点是不同的,无论税收法规如何规定,会计核算上必须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以准确反映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损耗情况。

主持人

网友沈经理提问:最近我们公司从个人手中收购了某企业的股权,收购协议中约定由我方支付该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我们应当如何对这一个人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

董惠良

从会计立场来看,你公司是股权收购方,如何核算收购过程中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取决于收购进来的股权企业决定的业务模式。如果业务模式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作为收购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业务模式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者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作为收购对价计入二者的成本。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果购入该股权后不准备长期持,支付的个人所得税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准备长期持有,这笔支出计入投资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站在税收立场,由于这笔支出应当由股权出让方的个人支付而不是股权购买方支付,所以如果会计处理是计入当期损益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该支出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应当进行纳税调整。计入金融资产或者长期投资成本的,税法上的投资计税基础会与会计核算的投资成本会产生差异,涉及企业所得税事项时,要对此进行纳税调整。

主持人

网友慧和提问: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董惠良

小规模纳税人是针对增值税纳税人而言的,如果纳税人年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可以申请按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针对企业所得税而言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优惠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有时往往将其简称为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颁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300号文)中的小微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定义的小微企业与300号文定义的小微企业,是两回事情,所以,当将小型微利企业简称为小微企业时,必须区分清楚是所得税法的小微企业还是300号文定义的小微企业,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主持人

网友陈会计提问:我们公司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利用疫情停产设备闲置的机会对设备进行了一次大修理,这笔大修理支出可以计入设备成本吗?

董惠良

不可以,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这笔大修理支出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主持人

网友小南提问:我们企业想向国家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能否告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些关键性指标?

董惠良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关键性指标可以归纳为四大类:研发人员占比、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高新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创新能力评价。详细要求可以查看《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财税发〔2016〕32号)。

主持人

网友孙贝贝提问:我们单位用无法提前支取的大额定期存款作为向银行借款的保证金,获得的现金流是否可以在现金流量表中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列报。

董惠良

不可以,虽然该现金流是以定期存单作为保证金取得的,但其并没有改变从银行借入的性质,所以应当将其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主持人

网友小江提问:公司有一项销售策略是:客户购买A产品的同时赠送B产品,B产品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吗?

董惠良

这要视如何向客户开具发票,假定A商品的售价为400元,B商品的售价为100元,如果以折扣的方式开具发票,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中分别注明A商品400元,B商品100元、折扣金额100,则B商品不视同销售,增值税按400×13%=52元计算,企业所得税以400元作为应收收入。但是在会计核算上应当作为两项履约义务确认收入,即:A商品的收入= 400×400/(400+100)=320元,B商品收入=400-320=80元、或者400×100/(400+100)=80元。 如果未以折扣方式开具发票,只是在备注栏注明赠送领带一条,则B商品视同销售,A商品收入=400元,B商品视同销售收入100元,但在会计上还是两项履约义务。增值税按(400+100)×13%=65元计算,企业所得税以 500元作为应税收入。 客户在网络平台购买商品往往不问商家索取发票,如果商家采用买赠的销售策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赠品应当按视同销售处理。 

主持人

网友涛涛提问:若要支付劳务报酬给大白,是否一定要其代开发票给公司?若难以开具,是否无法税前列支?

董惠良

公司支付给大白的劳务费,与支付其他劳务费性质应该是相同的,有大白签收的支付单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主持人

网友吴霞提问: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起始点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是否有所不同?

董惠良

是的,有些许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起始时间是当月增加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税法的规定是: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两者的区别是,会计准则说的是“当月增加”,税法说的是“投入使用月份”。   因此就出现了两种情况,假定企业在2022年8月购入设备一台。第一种情况,企业在8月投入使用,会计与税法规定的折旧起始点一致,二者都是9月份,不会产生差异。第二种情况,企业在8月购入的设备因某种情况8月没有投入使用,在9月投入使用,按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还是在9月份计提折旧。而按税法“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规定,计提折旧的时间则是在10月份,两者的起始点不一致,从而产生差异。

主持人

网友莫非提问: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未抵扣完的增值税怎么处理?

董惠良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8年发布第1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会计分录: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在2022年又发布了第6号公告《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公告中规定:根据18号公告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的进项税额,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会计分录:借记固定资产等上述相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主持人

网友程芬提问:增值税的留抵退税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董惠良

不需要。纳税人按税务部门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会计分录是: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实际收到留抵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从这些会计分录看,企业收到的留抵退税与损益无关。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包含在企业的收入中,所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附加税而言,允许纳税人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主持人

网友庄晴提问:本公司是从事A产品生产与销售的企业,在2022年2月份疫情之前为扩大生产规模新购入一台机床,价值800万元,6月份,因疫情导致某客户欠公司的债务无法归还,该客户以一台八成新旧机床抵债,评估的公允价值520万左右。公司是否可以按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这两台机床选择一次性扣除?

董惠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的规定,需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你单位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的范畴。你公司是产品制造企业,属于12号文中的“其他行业”,只要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者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就符合12号文定义的中小微企业。 其次,12号文强调的是“购进”,所谓的“购进”是指以货币形式支付对价或自行建造,抵债设备不符合政策定义的“购进”,不能按12号文件进行税前扣除。另外,必须是“新购进”,也就是2022年当年的购进。2月份购买的设备符合12号文“购进”的定义。 再次,是否一次性扣除与设备的使用年限有关,根据12号文的规定,新购进设备是所得税法规定最低使用年限三年的设备,可以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如果是税法规定最低使用年限4年、5年、10年的设备,可以将设备单位价值的50%在当年税前扣除,剩余50%按规定在剩余使用年限计算折旧税前扣除。   此外,在会计处理上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虽然新购置的设备按12号文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但是,在会计核算上还是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规定,按“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以准确反映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损耗情况。   二是,抵债设备在会计处理上需遵照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收到设备按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入账,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主持人

网友郭蓓蕾提问:如何计算增值税留抵退税的进项构成比例?

董惠良

假定某企业相关业务如下:购进原材料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万,增值税130万;收购农产品作为原材料,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的购买价格320万;购买劳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15万;取得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10万元;员工出差取得铁路车票、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累计进项税额6万元;仓库火灾毁损原材料进项税额转出5万。 进项构成比例:(130+10)/(130+10+320×9%+6)=140/174.87=80.09%   说明: 1.购买劳务普通发票没有进项税抵扣。 2.进项税额转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额中扣减。 3.虽然农产品和铁路车票、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的进项税额是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但不是依据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属于第4号文规定的可以留抵退税的部分,它们是分母的组成部分。 4.材料采购专用发票130万进项税额,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10万元进项税额属于留抵退税的部分,构成分子与分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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