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税务】其他税费类(2022年11月热点问题)2022.12.15

其他税费类(2022年11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2-12-15 17:5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2022年湖南省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享受扣减税款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关于进一步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湘退役军发〔2022〕62号)第三条第(十)款规定,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退役军人、低保家庭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9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该项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如政策到期后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或调整补贴标准,按新政策执行。

2.2022年湖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是否可以享受扣减税款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关于进一步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湘退役军发〔2022〕62号)第四条第(十三)款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该项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如政策到期后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或调整补贴标准,按新政策执行。

3.融资租赁房产的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三条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4. 湖南省2022年度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缴费人是否需要一次性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37号)第一条规定,延长缓缴费款清缴期限。按照湘人社规〔2022〕21号文件实施阶段性缓缴的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缓缴期限届满后,原规定的6个月内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前予以缴清。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采取一次性、分期或者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5. 缴费人享受湖南省2022年度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缓缴、补缴期间是否会作欠费处理?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37号)第二条规定,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做欠费处理。企业缓缴期间已依法代缴代扣职工个人缴费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各地社保部门要主动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对需要办理关系转移、待遇申领、参保终止的职工,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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