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水泵企业:拧紧“风控阀”,谨防税务风险“泵”出来 2023.2.10

水泵企业:拧紧“风控阀”,谨防税务风险“泵”出来

2023年02月10日  作者:胡朝平 钟美玲 本报记者 虞立教

浙江省温岭市作为“中国水泵之乡”,是全国最大的农用水泵生产基地,其小型泵产量居全球第一。经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调研发现,温岭市3000多家泵业企业中,中小微企业占比超90%。水泵企业中的中小微企业多数直接对接终端市场,因财务不健全,存在现金收款不入账、未及时确认收入等情况,由此产生的少计销售收入、成本列支混乱等税务风险,值得相关企业高度重视。

风险点一:销售“铁末子”等下脚料且未及时确认收入

在温岭水泵企业中,不开票收入未及时确认收入这类涉税风险,并不少见。

温岭市生产的水泵以小型泵为主,市场销售占比较高,不开票情况普遍,且现金交易较为频繁。因此,部分企业在申报收入时,往往会有意漏掉或减少这部分销售收入。除此之外,根据水泵制造行业的特点,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会产生一定数量的废料,俗称“铁末子”。“铁末子”的废料产出比例相对固定,企业每隔一段时间会对产生的废料进行处置。但是,一些水泵企业对这些下脚料申报较为随意,导致不如实填报其他业务收入的情况时有发生。

A企业是一家水泵制造企业。增值税申报表显示,其2021年申报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未开票金额27万元,未开票申报比例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比例。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率为1.99%,低于行业平均税负率。同时,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电耗主指标+其他综合指标”泵业监管模型,该企业每度电对应产值为40元,低于行业平均值。经税务机关核实,该企业存在废料处置后取得的销售收入未及时确认、部分现金收款未入账的行为。

温岭市税务局征收管理股股长朱招兵分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等收入。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等政策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的监督管理,产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销售收入,以及通过现金收付或个人账户转账的未开票收入,均属于企业当年的应税收入。企业应当在申报期内及时统计无票销售部分,并如实申报缴纳,避免造成偷逃税、税款滞纳等风险。

最终,A企业补充申报了相关收入,并补缴相关税费、滞纳金。

风险点二:多列支“三大件”直接材料成本

温岭市税务局在调研中发现,水泵制造过程中所需的配件较多,除矽钢片、铸件及漆包线“三大件”外,还需要取得其余零散配件。不过,水泵企业购入零散配件,往往难以取得对应的发票。部分企业财务人员为图方便,尽量多开主要材料的发票,以弥补其他发票取得不足,存在风险隐患。成立于2017年的B企业就存在这种情况。

B企业2021年申报销售收入2147万元。税务人员在审核时发现,其营业利润率明显偏低。通过进一步取证,税务人员发现,该企业当年度耗用原材料1593万元。其中,铸件、漆包线、定转子三大主要材料的耗用分别为458万元、425万元、527万元,合计1410万元,在原材料耗用中所占比例高达88.51%,不符合生产实际。

温岭市税务局征收管理股副股长林春松分析,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得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得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经核实,在B企业多列的直接材料成本中,存在为弥补其他辅料的发票取得不足问题,要求原材料供应商多开主要材料发票的情况,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情形。结合实际成本支出情况,按照生产工艺来推算,反而暴露出B企业存在少计收入的问题。

最终,B公司因定性虚开发票,现已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办。

风险点三:“非全能厂”混淆进项税额和加工费

随着行业的发展,温岭市水泵企业已在本地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集群。据统计,温岭市泵类生产配套企业有近3500家。这些配套企业部分从事矽钢片冲件、定转子、泵壳、漆包线、电机等配件生产,部分专注于提供组装等加工劳务,精细的产业配套体系大幅降低了水泵的生产制造成本。除少数老牌泵企还坚持做“全能厂”外,温岭市绝大部分水泵企业都选择和配套企业合作,由此带来了加工费的涉税处理问题。

C企业是一家“非全能厂”性质的水泵生产企业。税务人员发现,企业固定资产中,并没有使用矽钢片制造定转子的机器设备——冲床,也就是说,企业其实并不具备定转子的生产条件。而C企业2021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了20多万元的矽钢片进项税额,却没有列支加工费支出,税务人员便上门进行核实。原来,该企业将材料送外单位加工后,以下脚废料抵减加工费,但C企业并未取得加工费发票,也未就下脚废料销售行为开具相应的发票,存在少列成本和少计收入的风险。

温岭市税务局风险管理股股长柳敏分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加工,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根据这一规定,C企业提供材料矽钢片,由外单位受托进行加工,受托方应向C企业开具加工费发票。在此期间,C企业发生的以实物(下脚料)销售抵减加工费的行为,应向受托方开具下脚料销售发票。

最终,C企业补开了相应发票并调整了纳税申报,补缴了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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