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税务】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即问即答(第三十~第三十三期)2023.3.22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即问即答(第三十~第三十三期)

石嘴山税务 石嘴山税务 2023-03-22 14:45 发表于宁夏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热点问答(三十三)

企业2019年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当年已经加计扣除,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并于2020年对外销售,那么销售当年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是冲减2019年还是2020年的研发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因此,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所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应当冲减2020年的研发费用。

热点问答(三十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预收账款预征的土地增值税,未实行清算前,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清算前,按转让房地产取得的预收账款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属于房地产企业发生的税金。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可在预缴年度税前扣除。

热点问答(三十一)

A企业将部分工程分包出去,整个工程完工后,A企业对分包部分未支付工程款(没有取得发票),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可否在计算整个完工项目时扣除?是否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对分包工程未取得发票,可暂按账面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次年5月31日前),未按规定取得的分包发票不得在税前扣除。

热点问答(三十)

单位员工出差,乘机时取得机票,同时按规定购买了保险,但只取得保险单。请问这笔保险费可否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机票后附的保险单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需要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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