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更好发挥治理效能 2023.3.17

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更好发挥治理效能

作者: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主任

来源:《检察日报》2023年3月17日刊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是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以酌定不起诉和检察建议为主要制度依托,在检察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吸纳企业合规因素考量,统筹实现治罪与治理的双重目标。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一场国家治理企业犯罪方式的革新,需要统筹推动与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监管机关的全面配合协作。这不仅有助于解决在企业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问题上可能存在的分歧,也有助于推动涉案企业建立既符合刑事法律要求又符合行政法规规定的内部管理体系。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制度创新和实践探索,从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在4个省份的6个基层检察院开展首批改革试点,到2021年3月在10个省份、61个市级检察院、381个基层检察院开展第二期改革试点,再到2022年改革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至今已历经三年。三年来,各地检察机关践行“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大胆探索实践,办理了一大批企业合规案件,并对合规整改合格的1498家企业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可以说,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推进社会治理等方面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预期改革目标。未来,不仅需要继续探索优化改革适用条件,统筹推动与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多部门的全面配合协作,还需要积极推动刑事诉讼法、刑法的修改。

改革的主要动因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是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以酌定不起诉和检察建议为主要制度依托,在检察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吸纳企业合规因素考量,统筹实现治罪与治理的双重目标。检察机关推动这一改革,主要出自三个方面的动因:

一是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受限于国家监管资源和企业管理能力,一些企业尤其是在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民营企业的经营方式较为粗放,内部的管理秩序和合规意识较差,面临较大的刑事风险。受新冠疫情影响,这些民营企业本就举步维艰,在其涉案后,如果司法机关按部就班地对其予以起诉、定罪,不仅会给其生存造成困境,还可能会带来其他影响。可以说,正是基于民营企业当前面临的特殊困境,检察机关才创造性地推出了此项改革。

二是有效消除企业再犯风险。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虽体现了对企业的“厚爱”,但绝非单纯的“厚爱”机制,而是“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的新型犯罪治理程序。检察机关在办理企业合规案件时,不仅要关注对涉案企业过往犯罪行为的处理,更要重视其后续经营中的违法犯罪预防问题。作为集体构成的拟制人,企业犯罪的原因通常不是对刑罚制裁后果缺乏认识,而是其组织管理结构中存在“犯罪基因”。如企业不能从源头上消除那些导致犯罪发生的管理漏洞等因素,其再犯风险仍然较高。改革在对企业进行不起诉等宽大处理的同时,也对企业管理机制和经营模式进行了“去犯罪化”改造。企业接受合规考察、进行合规整改,必须以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犯罪为目标。如其不能在考察期内进行合格的合规整改,仍然可能被起诉。在改革过程中,就有67家企业未通过监督评估,企业或企业负责人被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这也充分体现了改革的“严管”精神。这不仅不会带来放纵犯罪的风险,也有助于实现长期的犯罪预防。

三是能动履职参与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不仅应依法履职,而且需要能动履职,打破“就案办案”的思维定势,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在企业合规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不仅可以通过综合把握适用条件,激励和督促涉案企业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积极配合调查、赔偿被害方、退缴违法所得,补缴罚款和税款外,以最大限度减少社会损害,修复受损法益和社会关系,减少和避免社会对立,厚植和谐善治根基。此外,检察机关还可以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为契机,建议行政机关督促相关行业协会,对尚未涉嫌犯罪但存在相关风险的同类型企业进行行业合规治理,从而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可见,改革不仅是矫正涉案企业犯罪的有效工具,也已成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

改革的基本经验

随着改革的陆续开展和逐步推进,各地检察机关进行了诸多积极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三个方面的基本经验,为改革的持续深入推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是办案形态大体形成。在改革过程中,检察机关探索出了检察建议模式和合规考察模式两种基本办案形态。前一种的通常做法是,检察机关在对涉罪企业或者负有责任的自然人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同时,向涉案企业提出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检察建议,一般不为企业设置确定的考察期。后一种的通常做法是,检察机关为那些被纳入考察对象的企业设立一定的考察期,并根据其在考察期内的合规整改情况,再作出对涉罪企业或企业负责人是否起诉的决定。两种办案模式各有优势,可以区别地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合规案件。针对未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小微企业合规,检察机关可以对其提交的合规计划与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在有关大型企业涉嫌重大犯罪案件中,由于企业的“犯罪基因”掩藏于复杂的治理结构当中,合规整改的难度较大,应选择有司法强制力支撑的合规考察模式。在那些中小微企业涉嫌轻微犯罪的案件中,企业的治理结构较为简单,所涉犯罪类型也较为单一,合规整改的难度不高,选择灵活度较高的检察建议模式,一般就足以督促其实现有效合规整改。

二是第三方监管机制渐趋成熟。在改革过程中,检察机关除通过自行监管方式办理一些较为简单的企业合规案件外,还探索出了我国的合规监管人制度。202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其他八个部门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检察院共同选出第三方组织,代行部分合规监管职能,其相关结论和建议成为检察决策的重要参考。未来,第三方监管人的薪酬管理、督导权限等问题或将进一步得到规范。第三方监管机制的渐趋成熟,不仅保障了合规整改工作的专业性,提升了合规监管工作的透明度,也有助于防止将“假合规”认定为“真合规”。

三是有效合规整改标准初步明确。如何监督和指引性质、规模不同的涉案企业实现有效合规整改,是一项复杂的学问,需要一套客观而完善的标准。20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印发《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提出了第三方机制中的有效合规整改标准,明确了有效合规管理制度的六个基本要素,成为第三方组织评估企业合规整改有效性时所要考虑的重点。该规定可以逐渐发展为我国有效刑事合规标准,在充分实践和试验的基础上,继续丰富六大要素的细节。

改革的未来展望

为规范合规考察启动权的行使,最高检在改革总体规划中,初步明确了改革的适用条件,建立了包括三级审批在内的权力制约机制,以尽可能将那些与企业管理漏洞关联度不高的案件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未来,还可以重点从三个方面深化这项“利国惠企益民”的改革:

一是继续探索优化改革的适用条件。建议顶层设计从以下几方面优化改革适用条件:首先,基于企业认罪认罚面临着实务操作上的难题,也易产生与“定罪”相似的负面效应等原因,将作为适用合规考察前提条件的“认罪认罚”修改为“承认主要指控事实”;其次,将涉案企业是否开展了充分的合规准备(如“合规自查”),作为决定是否对其适用合规考察的重要考量因素;最后,应进一步明确判断社会公共利益的基准,或要求检察机关重点考量企业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状况,是否有违法犯罪前科,等等。

二是统筹推动与多部门的全面配合协作。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一场国家治理企业犯罪方式的革新,需要统筹推动与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监管机关的全面配合协作。这不仅有助于解决在企业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问题上可能存在的分歧,也有助于推动涉案企业建立既符合刑事法律要求又符合行政法规规定的内部管理体系,同步预防再次发生相同或类似的刑事犯罪行为和行政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积极推动实体与程序“两法”联动修改。随着改革的深入,需要积极推动刑事诉讼法、刑法的修改,以破解改革中的疑难和瓶颈问题,加快推进企业犯罪治理现代化进程。就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言,宜在“特别程序”一编中专章设立“单位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将“企业附条件不起诉”作为独立于“认罪认罚从宽”的核心制度进行建构。至于刑法的修改,可以从单位犯罪的归责原则、事后合规作为单位刑事责任的基础、增设单位缓刑制度等几个方面,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通过“两法”的联动修改,让“合规整改”成为与“认罪认罚”一样贯穿刑事诉讼全流程的法定从宽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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