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林说法】老林说法47 | 低报价格偷逃税款的危害后果有哪些?2021.9.23

老林说法47 | 低报价格偷逃税款的危害后果有哪些?

原创 林倩、胡文捷 老林说法 2021.9.23

聚焦贸易合规,漫谈争议解决。

企业进口货物,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CIF价格),依法缴纳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税款。如果企业故意瞒报或者伪报成交价格,造成少缴或者漏缴税款的,即低报价格偷逃税款,则依法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那么,低报价格偷逃税款的走私犯罪(《刑法》第153条),其危害后果有哪些?与逃税罪(《刑法》第201条)的危害性有何不同?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一、偷逃国家税款

低报价格少缴税款,最直接的危害后果就是偷逃国家税款。海关征收的关税、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等,上缴中央国库,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企业故意低报价格,少缴或者漏缴国家税款,造成税款流失,直接导致中央财政收入的减少,这是企业低报价格偷逃税款的直接危害后果。

进口货物低报价格偷逃国家税款的危害后果,与《刑法》第201条规定逃税行为的危害后果有何不同?老林认为,逃税行为是指纳税人在国内经济活动中,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国家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款,有“国税”也有“地税”,根据法律规定,“国税”上缴中央财政,“地税”上缴地方财政。但是,无论是“国税”还是“地税”,都是国家税款,都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来说,向海关缴纳的税款,与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其法律性质并没有根本的区别。所以,企业在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偷逃海关征收的国家税款(进口环节税),与企业在国内生产经济活动中,偷逃税务征收的国家税款(流转税和所得税等),给国家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律性质是一样的,没有根本的区别。

但是,有人认为,低报价格走私普通货物的危害后果,除偷逃国家税款外,还有其他更严重的危害后果,而这些危害后果是逃税罪所没有的,所以,《刑法》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的罪责,比《刑法》第201条逃税的罪责更严重,前者最高是无期徒刑,后者最高是7年有期徒刑。而事实上,低报价格走私普通货物的危害后果,并不会比逃税罪更严重,不信你来看看以下几点。

二、不公平竞争

有人认为,与逃税罪相比,低报价格走私的危害性更大,它将导致不公平竞争。企业如实申报进口,依法缴纳税款,经营成本较高,利润就降低,而低报价格进口,少缴应纳税款,经营成本较低,利润就提高。其结果出现合法贸易吃亏,违法贸易获利的不公平局面,劣币驱除良币,危害性较大。

老林认为,低报价格偷逃税款,确实有可能造成不公平竞争,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获利,也确实会导致一定程度的社会不公平。但是,国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偷逃税款行为,同样也会导致不正当竞争的危害后果,合法缴纳税款的企业经营成本较高,竞争力降低,劣币驱逐良币的危害后果同样存在,这并非低报价格偷逃税款走私的特有现象。

况且,某些行业性低报价格走私,如已梳理的印度人发进口等,由于整个行业绝大部分企业都是低报价格,即按照海关的最低限价(参考价格)申报进口,根据市场经济规律,这类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水平也必然随之下降,行业平均利润率也会随之降低,形成较低的平均利润水平。即便企业走私进口,也无法获得特殊的走私超额利润,低报价格走私在这个行业中,其实不会导致不公平竞争的现象。那么,因低报价格走私而流失的国家税款,到哪里去了呢?少缴税款,进口货物价格水平降低了,国内消费者购买这些进口货物的价格便宜了,其实真正的获益者是消费者。

同时,无论低报价格进口货物是否会造成不正当竞争的危害后果,由于不正当竞争并不是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不公平竞争的危害后果,并不会加重刑法对低报价格走私的否定性评价。

三、影响监管秩序

企业进口货物,瞒报或者伪报价格走私,必然采取某种瞒骗海关的措施,例如伪造虚假的贸易合同、发票等向海关申报,隐瞒真实的高价,申报虚假的低价,而且将高低差价部分的货款,用非法途径(如地下钱庄等)对外支付,逃避海关监管,所以,低报价格走私也称为进出口“贸易瞒骗”。

“贸易瞒骗”行为,制作虚假单证瞒骗海关,不可避免地破坏了海关监管秩序,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行为,也不是刑事法律的调整对象,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2)项的规定,海关对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仅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同样,企业在国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逃税行为,也是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虚假申报纳税,虚假申报纳税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也破坏了税务监管秩序。

老林认为,瞒骗海关,影响海关监管秩序,与瞒骗税务机关,影响税务机关监管秩序,其法律性质也是一样的。低报价格破坏海关监管秩序,并不会比虚假申报纳税偷逃税款,破坏税务监管秩序的危害后果更加严重。

四、破坏经济秩序

有人认为,低报价格走私普通货物,将会对国内生产型企业的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冲击,形成负面影响,由于走私货物成本低,市场竞争力强,导致国内同类产品卖不出去,影响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特别是一些国家保护的产业经济。例如:汽车行业,进口关税税率长期居高不下,进口汽车销售价格难以下降,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内汽车产业的发展(事实证明,国家某些产业保护政策,导致不完全市场竞争,结果并没有让相关产业真正得到发展)。

老林认为,低报价格走私普通货物,对国内相关产业确实具有负面影响,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国家经济秩序。但是,国内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偷逃国家税款,例如,汽车行业,某国内汽车生产企业,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虚假申报纳税,偷逃国家税款,对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也形成不公平的竞争,对汽车产业发展也会构成负面影响,同样也会破坏国家经济秩序,其危害后果与低报价格走私的危害后果是一样的,也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综上所述,进口货物,企业向海关瞒报价格,偷逃国家税款,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向税务机关虚假申报纳税,偷逃国家税款,其主要危害后果都是偷逃国家税款,两者并无本质区别。除此之外,企业进口货物低报价格,还导致不公平竞争、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等负面影响,但无论是不公平竞争,还是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因为都不是刑事法律的调整对象,所以,并不会加重对低报价格走私行为的刑法否定性评价。

低报价格走私行为,导致破坏国家经济秩序的危害后果,与国内企业向税务机关虚假申报纳税,导致破坏国家经济秩序的危害后果,两者危害程度相当,并不会更加严重。

所以,老林认为,低报价格走私的危害后果比逃税罪的危害后果更加严重的观点,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应当借鉴《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的定罪量刑的规定,重新考虑低报价格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犯罪构成与量刑标准,修改《刑法》第15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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