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守信】遗产股票继承非交易过户案例(一)王女士遗产股票继承非交易过户案例

遗产股票继承非交易过户案例(一)王女士遗产股票继承非交易过户案例

唐守信 整理

1.案例概况

(说明:为方便阅读,案例中的当事人名称使用简称)

2020年10月9日,博实股份收到蔡某皋先生和蔡某宏先生的通知,因王某洁女士(蔡某皋之妻)逝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公证处出具的(2020)黑哈香证内民字第72**号《公证书》,由蔡某皋先生继承50,000,000股,由蔡某宏先生继承32,710,029股。近日,他们收到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王女士生前所持有的博实股份82,710,029股(无限售条件股份)股份已于2020年9月28日过户至蔡某皋先生和蔡某宏先生名下。

王女士是博实股份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于2020年9月17日逝世,王女士生前持有公司股份82,710,0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9%。

本次过户完成后,蔡某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9%,其中高管(其任公司董事)锁定股37,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7%,无限售条件股份12,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2%;蔡某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0,677,0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6%,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2.相关法律政策条文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民法典》与继承相关的主要条文摘录如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来源:《上市公司业务案例集》(编辑:唐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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