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此项个人“所得”,不是“应税所得”(三)

个人取得其他个人或单位的赔偿金、违约金,有的与交易完成相关的,有的是交易没有实施取得的,在此时就需要考虑应税的判断。

比如张三转让个人股权,取得转让所得,但因受让方晚支付款项,多给了约定的违约金,这是与转让相关的收入范围,需要一并计缴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又如上面的案例,个人与对方单位签订转让股权协议,因为对方不履行协议而给的违约金,此时股权转让的交易没有完成,也不是变更登记再转回的处理,直接不收购了,比如受疫情影响,本来约定的收购餐馆,行业影响收购了反而可能更不利,索性直接支付违约金了事,此时的所得就不属于个税法约定的应税所得类型。

再比如开车发生摩擦,别的开车人私了给的赔偿费,这种情形下也不属于应税所得类型。

再比如有的公司解雇高管,给的赔偿金,这有个雇佣的前提,此时可以看政策规定的免税额,余下的进行计税,这个大前提是应税,是因为事出有“应税之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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