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2〕5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2月23日被平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冰,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案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还有马勇、贺锁定、周宝成等十人。该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期限,侦查机关未补充到证明于某某构成犯罪的充足证据,于2021年6月18日将该案拆案为马勇、贺锁定、周宝成等十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和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马勇、贺锁定、周宝成等十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起诉后,本案再次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了相关证据。

平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于某某为**公司、**公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5年12月份至2016年2月份期间,于某某采取资金回流的手段虚构真实货物交易和应税劳务,先后从马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为**公司、**公司、**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7份,虚列货物名称为纱线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684550.92元,抵扣税款合计2156374.08元,价税合计14840925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通过税务机关申请认证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给国家税收造成巨大损失,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认为于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者于某某介绍**公司给**公司、**公司、**公司虚开,以及于某某与上述公司的具体关系,均未能查清。故平罗县公安局认定的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二部手机退回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6月14日

摘自12309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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