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网】谭某虚构劳务分包合同、取得人力资源公司虚开价税合计255万元的普票,被不予起诉:东检刑不诉〔2022〕124号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2〕124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女,【信息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1年12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使用江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资质承接了岳阳丰利制浆造纸设备安装工程等项目,为获得江西省星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江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江西省星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劳务分包合同,虚构星才公司向江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派遣劳务,2016年7月12日至2017年4月28日,星才公司虚开14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给江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价税合计共2550588.62元。

2021年12月2日,谭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200000元。

认定犯罪情节轻微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虚开发票统计清单及回流清单、劳务分包合同、涉案发票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缴赃款,谭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6月24日

                                         (院印)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不起诉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摘自12309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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