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不起诉,买发票就是给自己挖“坑”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微检刑不诉〔2022〕37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性别:**,【信息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强,山东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1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系微山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山县**公司)实际经营人。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间,微山县**公司多次与**物流中心产生矿山设备配件供货业务,为对外开具销项发票并抵扣进项税款,韦某某在微山县**公司与鱼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台**公司)、济宁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宁市**公司)无实际交易的情形下,通过路边小广告联系上王某某(1952年生,鱼台县王庙乡人,2019年6月3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前后三次从王某某手中购买以鱼台**公司的名义开具的矿山设备配件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以济宁市**公司的名义开具的矿山设备配件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2318512.02元,税款共计319794.73元。上述发票均被微山县**公司申报抵扣,从而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

另查明,韦某某2020年12月1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抵扣的上述税款退缴公安机关。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在与开票公司不存在真实业务的情形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给国家造成了税款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韦某某系初犯、偶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足额退缴税款,犯罪情节较轻,为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本着依法办案与社会治理相结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重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韦某某退缴的319794.73元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5月31日

摘自12309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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