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票风险无处不在

类乌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类检刑诉〔2022〕16号 

被告人卢X军,【信息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昌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2年5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2年4月28日昌都市公安局于昌公(经)诉字( 2022) 35 号起诉意见书将该案移送昌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昌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昌检交[2022]32号交办案件通知书将该案移交我院审查办理;本院于2022年5月6日收案。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卢X军在类乌齐县实施了易地搬迁房照明的电力项目,该项目需要公司有资质,当时被告人卢X军借用了类乌齐县扎通农牧民施工有限公司的资质,2018年4月份,类乌齐县扎通农牧民施工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人卢X军提交成本发票,当时江浩(另案处理)向卢X军称从税务局开票税率高,如果从网上购买可以少交点税,为了少交税,被告人卢X军让江浩从网上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江浩就从微信好友处支付税价合计2%的开票手续费方式购买了增值税普通发票20份,税价合计1946000元,其中税额为56679.56元。案发后,国家税务总局昌都市税务局稽查局对类乌齐县扎通卡农牧民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责令补缴税款448453.34元、罚款20000元,共计468453.34元,已全部缴清。被告人卢X军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回执,立案决定书及告知书,前科记录说明、税收缴款书、增值税普通发票等。2.证人证言:江**、王**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卢X军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X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X军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X军案发后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X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补交税款及罚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类乌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洛松卓嘎

2022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类乌齐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手机一部;

6.光盘2张。

摘自12309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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