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个人股权转让不进行个税纳税申报,2019年新个税法后能定偷了吗

大家可能有印象,或者有看到,个人股权转让所涉个人所得税的案例,若是没有申报,有法院判例支持五年内追缴权,但超过五年的认为超过法定追缴年限,纳税人由此可以“逃过一劫”,获取“意外之喜”,此类情景下,当然有人亦会“蠢蠢欲动”,不过在当前充分的信息交互的管税方式下,大概率五年内是会被发现的,经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9年1月1日开生效后,采取了类似“先税后登记”的方式,即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信息的时候,需要提供纳税证明,这相当于是设置了一道前置门槛。虽然有法定,但是各地实施的节奏与日程安排是不同的,甚至有的地方今年才开始要求。所以我们现在来说这个事情,仍然是有应用场景的。

为什么说2019年新个税法实施之后有了新的“网络观点”或“理解认识”呢?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基于新个税法实施后,就自行纳税申报进行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这是源于个税法就没有扣缴的情形下进行的规定: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本来,个人所得税法明确“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财产转让是按次计税的,自然需要按次进行缴纳或扣缴(多数情形下应由扣缴义务人完成,但也有的情形下并不强求扣缴义务人完成),若应扣缴但没有扣缴时,则纳税人应最迟次年6月30日前进行纳税申报。

但是,若纳税人在最后期限到了还是不申报,后因被举报等原因被税务机关发现时,超了五年期限,税务机关是否可以以偷税为由进行无限期的追缴呢?

有的专家认为,既然自行纳税申报的政策明确自我申报的义务,就是强制性的要求,能够进行定偷,但是这个逻辑在基于《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并不属于所列举的偷税行为法定情形,而未申报在国家税务总局之前的批复文件当中所持有的观点,认为按五年追缴期掌握。笔者认为,这个逻辑仍是没有改变的。

但是,我们要注意《刑法》中对于逃税罪的认定(见所附),其标准却是与征管法有差异的,即前者的适用范围更广泛,基于一致性的考虑,征管法的修订大概率也会向着其方向前进,即更具有广泛性,而不是当下征管法之中的列举式的手段进行判断。

《刑法》的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上面提到的“不申报”,涉及欺骗、隐瞒手段的,是可以定逃税罪的,这一点,明显行政法与刑法是有差异的,主要原因也是刑法后面作了内容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是2001年的基础版本,那么能否直接迈过征管法而奔向刑法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呢?我们知道,从行政法到刑法,通常税务机关需要先行判断是不是偷税,若是偷税,纳税人在法定的阻却事由之下(上面逃税罪的第4款规定中提到的情形),算是一种自我的救赎了。而税务机关不能依据《刑法》作为依据来进行税务行政执法,只能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行政法规来执法,当行政法规下都达不到偷税的认定时,自然也没有触及到移交公安进而进行司法追责的阶段;同样依照征管法,对于没有了追征权的税款,自然也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从未来的发展看,征管法会向刑法的条款内容进行靠拢。开篇我们提到的过了五年追征期的法院判例,即涉税的处理上法院也是依照征管法的规定来处理的,并不是上来跨过《税收征收管理法》,来依《刑法》进行“征税判断”。当然这种差别也会带来一些理解上的困扰,两者的趋同是利于理念与规则的统一。

在当前的情形下,征管法的修订在进程中,未来的变化,料想是向着上面的规则进行靠拢,那么纳税人的“游离”空间会越来越小了。

其实2019年之前的时间,12万元申报也是一个可以争议的空间。

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内容:

第九十七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款所称采取欺骗、隐瞒手段是指下列情形:

(一)伪造、变造、转移、藏匿、毁灭账簿凭证或者其他相关资料;

(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虚列支出或者转移、隐匿收入;

(三)骗取税收优惠资格;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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