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涉及招商引资退税的案件,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起诉书(彭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时间:2022-11-24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刑诉〔2022〕4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铜鼓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3319********** ,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江西省铜鼓县*********,现住铜鼓县*****************。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3月4日,被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2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2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彭某某得知“陈总”(身份信息不详)与余干县、樟树市等地的乡镇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退税的协议,帮助当地政府招商引资,但需要注册登记一些公司企业并开设对公账户来交税,赚取税收返点,“陈总”答应以每套人民币1200元价格收购,开销除外。彭某某受利益驱使,便找到黄某某(已判刑),让其提供身份信息帮助办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并以每套800-1200元不等价格收购。

2017年至2020年期间,彭某某带领黄某某在樟树、余干等地,让黄某某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以其名义注册5家公司企业并开设对公账户,注册公司企业分别为:樟树市*******有限公司、樟树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樟树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余干县****批发零售店、江西****服务有限公司。手续办理完毕后,彭某某将上述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收走并交给“陈总”安排协助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的会计。

2022年8月12日,彭某某经铜鼓县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后又揭发一起他人犯罪行为,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注册企业信息,微信转账记录,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5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彭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林三忠

检察官助理  李曾根

2022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摘自12309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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