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虚开的发票,幸好没抵扣才有救赎的机会

曲阳县XX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张X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津0115刑初775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曲阳县XX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634308045985F,住所地为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党城乡党城村。法定代表人牛某1,实际负责人张X光(同本案被告人张X光)。

诉讼代表人牛滨,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XX公司职工。

被告人张X光,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河北省曲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现于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曹晓红,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秋,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河北省曲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英杰,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楼,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河北省曲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英豪,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X勋,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河北省曲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4日被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宝检公诉刑诉[2017]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XX公司,被告人张X光、刘X秋、刘X楼、王X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XX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牛某1、被告人张X光及其辩护人曹晓红、被告人刘X秋及其辩护人刘英杰、被告人刘X楼及其辩护人刘英豪、被告人王X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经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被告人刘X秋、刘X楼、牛某2(已死亡)注册成立天津XX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2016年5月,刘X秋、刘X楼、牛丫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向被告人张X光经营的被告单位XX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1620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18593.16元;向曲阳县XX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707585元,税款合计人民币684008.2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

2016年5月,被告人刘X秋、刘X楼、王X勋注册成立天津鑫X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X通公司)。2016年11月,刘X秋、刘X楼、王X勋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定金的方式,让北京林XX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XX伟公司)为鑫X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8296209.34元,税款合计人民币2658423.16元;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向被告人张X光经营的被告单位XX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4976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52529.21元。

案发后,被告单位XX公司主动上缴全部税款;被告人张X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分别讯问了四被告人,询问了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秋、刘X楼、王X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被告单位XX公司、被告人张X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X秋、刘X楼、王X勋共同故意犯罪。刘X秋、刘X楼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X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刘X秋、刘X楼、王X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张X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单位XX公司罚金;判处被告人张X光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刘X秋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X楼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X勋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单位XX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牛滨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张X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未提出异议。张X光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张X光具有自首情节;2.张X光补缴了全部税款,未对国家税收造成实际损失;3.张X光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综上,请求法庭对张X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X秋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未提出异议,但提出自己有自首情节。刘X秋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刘X秋的犯罪数额应按实际税收损失数额计算;2.刘X秋具有自首情节;3.刘X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情节较轻;4.刘X秋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建议法庭对刘X秋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X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对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亦未提出异议。刘X楼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刘X楼具有自首情节;2.刘X楼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情节较轻;3.刘X楼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王X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未提出异议,但提出使用其名字开立的公司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进行抵扣,对国家税收未造成实际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被告人刘X秋、刘X楼、牛某2(已死亡)经预谋,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牟利为目的,在天津市宝坻区以牛某2的身份注册成立XX公司2016年5月,刘X秋、刘X楼、牛丫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向被告人张X光经营的被告单位XX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1620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18593.16元;向XX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707585元,税款合计人民币684008.2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

2016年5月,被告人刘X秋、刘X楼、王X勋经预谋,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牟利为目的,在天津市宝坻区以王X勋的身份注册成立鑫X通公司。2016年11月,刘X秋、刘X楼、王X勋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定金的方式,让林XX伟公司为鑫X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8296209.34元,税款合计人民币2658423.16元;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向被告人张X光经营的被告单位XX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4976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52529.21元,未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

2016年11月27日16时36分,公安宝坻分局接到警情,对在宝坻区尚客优快捷酒店居住的被告人王X勋、刘X秋、刘X楼进行当场盘问、检查,发现王X勋、刘X秋居住的209号房间内放有印章及票据,刘X秋的一辆车牌号为冀F×××**的黑色“别克”牌轿车内放有大量发票,三被告人当场均未供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公安民警于2016年11月27日18时50分对涉嫌伪造印章的刘X秋、刘X楼、王X勋带至公安宝坻分局继续盘问,三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后刘X秋在侦查讯问过程中供述出现反复,但到起诉的最后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6年12月10日,河北省曲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恒州中队接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经侦支队通报,在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电厂小区居住的被告人张X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工作,张X光于当日15时15分到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张X光主动代表被告单位XX公司向公安宝坻分局上缴应补缴的税款118593.2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刘X秋“GIONE”牌和“小米”牌手机各一部、银行卡两张、现金人民币3470元、姓名为陈冲和刘某1身份证各一张、皮包一个、笔记本一本;扣押了被告人刘X楼“三星”牌手机两部、林XX伟公司印章三枚、银行卡两张、现金人民币4900元、其本人及姓名为杨飞的身份证各一张、手提包及银行专用回单、过磅单;扣押了被告人王X勋“LD666X”牌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其本人身份证一张。

公安机关向孙某1提取了XX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副本,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姓名为程某的印章各一枚;孙某1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了被告人刘X秋给其用于找关系向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好处费人民币35000元。

公安机关向唐某(XX公司、鑫X通公司兼职会计)提取了鑫X通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副本,公章、财务专用章、被告人王X勋个人印章各一枚,一般纳税人认定、领用发票核定手续三张、金税盘一个;XX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牛丫头个人章各一枚,XX公司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以及煤炭销售合同、过磅单、入库单、结算单、记账凭证、账本、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主机及打印机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X秋、刘X楼的亲属分别替二被告人退缴非法所得2万元;被告人张X光代表被告单位XX公司向曲阳县国家税务局补缴税款118593.16元。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及被告单位XX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牛某1在庭审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扣押或调取的印章、票据等物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个人基本信息、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四网查询情况说明、党员证明、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煤炭经营资格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记账凭证、开户许可证、银行业务交易明细、煤炭买卖合同、过磅单、入库存单、结算单、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曲阳县国税局及宝坻区国税局出具的天津增值税专用发票详细情况列表、企业网上抵扣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结果清单、宝坻区国税局出具的稽查报告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暂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材料清单、退缴违法所得凭证、退缴税款凭证、补缴税款凭证、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刘某2、唐某、牛某、曹某、孙某1、冯某、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犯罪嫌疑人王某的供述笔录,人身检查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XX公司、被告人张X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刘X秋、刘X楼、王X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列被告单位及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X勋有犯罪前科,属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刘X秋、刘X楼、王X勋属共同故意犯罪。刘X秋、刘X楼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X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刘X秋、刘X楼、王X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属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刘X秋、刘X楼的亲属分别替二被告人退缴部分非法所得,属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张X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属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张X光的辩护人提出张X光具有自首的情节,且其补缴了全部税款,未对国家税收造成实际损失,且其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请求法庭对张X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刘X秋及其辩护人、刘X楼的辩护人分别提出刘X秋、刘X楼具有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接到警情后对王X勋、刘X秋、刘X楼进行当场盘问,三被告人均未供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后民警在检查中发现王X勋、刘X秋居住的房间内放有印章及票据,刘X秋的轿车内放有大量发票,这些物品属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在公安民警将刘X秋、刘X楼、王X勋带至公安宝坻分局继续盘问后,三被告人虽如实供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本院对被告人的坦白表现,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刘X秋的辩护人提出刘X秋的犯罪数额应按实际税收损失数额计算,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提出刘X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采纳;其提出刘X秋具有认罪、无犯罪前科的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刘X楼的辩护人提出刘X楼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经查,其与刘X秋共同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二人只是分工不同,地位和作用没有明显区别,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提出刘X楼具有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的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王X勋提出使用其名字开立的公司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进行抵扣,对国家税收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单位XX公司已向曲阳县国家税务局补缴了税款118593.16元,张X光向公安宝坻分局退缴的税款118593.2元,应退还张X光。

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刘X秋、刘X楼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X勋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张X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曲阳县XX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X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刘X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27年5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X楼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26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王X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六、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刘X秋“GIONE”牌和“小米”牌手机各一部、现金人民币3470元、皮包一个、笔记本一本;被告人刘X楼“三星”牌手机两部、现金人民币4900元、手提包一个;被告人王X勋“LD666X”牌手机一部;刘X楼、刘X秋家属替二被告人退赔的非法所得各人民币2万元,刘X秋支付给孙立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公安机关提取的XX公司和鑫X通公司的印章、电脑主机及打印机以及营业执照等经营资格手续,为作案工具或非法所得,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玉新

人民陪审员  杨万珍

人民陪审员  李秀林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慧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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