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方式)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获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3)沪0113刑初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上海A有限公司等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1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在经营上海A有限公司、D(上海)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期间,在公司与代开人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支付费用委托叶某、于某、胡某(已判决)等人提供指导和代开发票服务,配合叶某某等人制作虚假合同,并在合同中规避“劳务”等字样,以此方式将个人劳务所得变换为经营所得从而降低纳税。叶某等人将合同、代开人身份信息等材料汇总后报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经查证,被告人徐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让他人为其经营的四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847万余元,均已入账冲抵成本。

2021年11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在住处等候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四家涉案公司完成了合规整改,并补缴了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史某、叶某、于某、胡某、尹某、钱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发票、付款报销凭单、业务回单及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及电子缴款凭证;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及户籍资料;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白  楠

书  记  员    刘  响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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