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透过合伙企业取得新三板公司分红,可否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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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税务

【河南税务】新三板分红留言时间:2021-10-3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ff629f68fb447389c23ee7810dfcf06

问题内容:个人透过合伙企业持有新三板公司股票超过1年,取得的分红,是否可以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河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适用主体为持有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取得的挂牌公司股票的个人,不包括个人通过合伙制的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股票等情形。

江西税务

【江西税务】合伙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个税扣缴义务人如何确定? 留言时间:2020-06-0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3612da6930e4de4a5fd758b2dc217b4

请问由自然人股东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A分的股息红利所得,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有限合伙企业还是被投资企业A?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投资企业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浙江税务

【浙江税务】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红在哪地完税?   留言时间:2020-04-20

请教:一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被投资企业在外区,现被投资企业分红,这个税是由被投资企业在外区代扣代缴?还是由合伙企业在自己所在地缴纳?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取得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等问题的通知》(二便函〔2012〕16号)规定: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简称“投资企业”)因直接投资于我省各类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被投资企业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所扣税款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厦门税务

【厦门税务】个人透过合伙企业从新三板公司取得分红可否适用免征个税?留言时间:2021-08-1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0d9a367bd1943ca88e565b27d944ba5

个人透过合伙企业持有新三板公司股权超过1年,取得的分红,是否可以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对适用对象仅提及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因此,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更新政策口径前,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投资者的间接投资分红。

【厦门税务】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分红,谁具有代扣代缴义务 留言时间:2020-07-2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536af5323784a8e810b4e46efc5876a

有限责任公司分红给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将这笔分红分给合伙人,请问谁具有代扣代缴义务?税率是多少?

不考虑合伙企业的其他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厦门税务】合伙企业分红   留言时间:2020-03-1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07c52e078a04d9c8c593bf31745910d

合伙企业收到投资企业的一笔分红,这笔分红我需要交哪些税呢?目前这笔分红还不分配。合伙人是法人合伙人,不是自然人合伙人。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请遵照执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投资于合伙企业,通过合伙企业所投资的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是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符合免税收入的条件。

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投资收益,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点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向合伙企业分红时,合伙企业应当确认投资收益,以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对自然人合伙人因分配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相关税款由向个人支付款项的单位依法进行代扣代缴。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