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科迪(002770.SZ)于2021年9月10日发布公告,披露科迪乳业因财务造假,累计虚增2016-2018年收入8.43亿元,其中,虚增2016年收入33,619.77万元、利润总额11,843.35万元;虚增2017年收入21,010.96万元、利润总额6,864.13万元;虚增2018年收入29,713.74万元、利润总额11,275.39万元。

2021年9月8日公司收到中河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拟对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董事长等8名高管均受处罚,并对董事长处以10年市场禁入措施。

《*ST科迪: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09-10】详细披露如下:

*ST科迪: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编号:豫调查字2019043号)。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9年8月1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8号)。

2021年9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豫证监处罚字〔2021〕1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经查明,科迪乳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科迪乳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科迪乳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33,619.7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1,843.35万元。

科迪乳业《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21,010.9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864.13万元。

科迪乳业《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29,713.7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1,275.39万元。

二、科迪乳业未按规定履行2016年至2019年有关临时信息披露义务,《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2016年至2019年,科迪乳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向控股股东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其中,2016年科迪乳业累计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78,546.00万元,当期转回78,546.00万元;2017年科迪乳业累计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248,305.37万元,当期转回248,305.37万元;2018年科迪乳业累计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340,615.03万元,当期转回340,615.03万元;2019年科迪乳业累计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转出资金676,691.74万元,当期转回479,184.93万元。

(二)2017年至2019年,科迪乳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其中,2017年科迪乳业提供8笔担保,合计金额38,820.00万元;2018年科迪乳业提供1笔担保,金额为2,000.00万元;2019年科迪乳业提供2笔担保,合计金额4,500.00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及附件、银行流水、现场执法记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对科迪乳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张清海,其他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为胡文猛、刘新强、张永立、崔少松、张枫华、李盛玺、王守礼;对科迪乳业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未及时披露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张清海,其他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为胡文猛、刘新强、张永立、崔少松;对科迪乳业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张清海,其他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为张永立、崔少松。

张清海作为科迪乳业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其行为已同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责令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张清海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胡文猛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刘新强、张永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崔少松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张枫华、李盛玺、王守礼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当事人张清海的违法行为恶劣,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张清海釆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拟处罚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当事人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釆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4.5.1条、14.5.2条、14.5.3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