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赵县人民法院宣判全国首例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案

9月9日,赵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孙某、骆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该案系全国首例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案。

受理案件后,赵县人民法院院党组高度重视,指定精干力量组成合议庭,并为该案的审理审判工作提供充足的保障。高志远庭长和案件承办人赵慧娟在认真做好阅卷工作、充分掌握案情的情况下,通过多方沟通协商,克服疫情困难,及时开庭审理,实现案件的快审、快结。经审理,二被告人孙某、骆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公诉机关对裁判结果亦未提出异议。

基本案情:

骆某系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某区税务局某税务所税管员,负责一定区域业户的基础管理和风险应对。2020年11月份,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谋划开办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后孙某找到被告人骆某,骆某明知孙某来本区注册公司是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仍然与被告人孙某对注册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商议。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孙某以骆某负责区域为经营地,注册成立了石家庄某建材有限公司。随后二被告人对开票内容、开票数量、办理增量、避免被监控等问题进行沟通。骆某负责在税务监管中提供方便,并与被告人孙某约定获利后分成。

被告人孙某和他人在石家庄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22日至23日,为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44份,合计金额400余万元,合计税额52万余元,非法收入28万余元;同年12月24日至25日,让山西某机电设备公司为石家庄某建材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42份,合计金额394万余元,合计税额51万余元,购票支付17.1万元。上述税额共计103万余元未抵扣税款。2020年12月23日,骆某接到税务系统预警信息核查任务后立即通知孙某,并于2020年12月25日收取孙某非法所得5万元。

被告人孙某、骆某亲属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

裁判理由:

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骆某明知孙某伙同他人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的犯意,利用自己税管员的身份,与孙某共谋注册空壳公司、选取公司地址、公司经营范围,并找人帮助孙某办理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业务,而且参与利益分成,被告人骆某、孙某的行为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孙某、骆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骆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骆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和悔罪表现、社区矫正调查结果,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相关规定,本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后语 :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破坏行为,应当予以惩处。电子发票是近年来尝试推行的节约成本、便利市场主体缴纳税款的一项改革。犯罪分子却研究利用这一便民措施牟利,当从重从快打击,以儆效尤。虚开增值税发票这一行为会对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机制和国家税收调节杠杆产生严重干扰,同时破坏税收征管秩序,刑罚的惩罚力度较大,对于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同类案件,甚至可以达到判处无期徒刑的严重程度。企业经营中最大的风险不是市场风险,而是不守法和违法犯罪的风险。任何企业或个人不要铤而走险,触碰法律的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