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静文、林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21-03-26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琼02刑初53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开静文,女,199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海南大学学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住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5月2日被三亚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黄宇,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受三亚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指派。

指定辩护人李亚萍,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受三亚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指派。

被告人林源,女,199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住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5月2日被三亚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周艳,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受三亚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指派。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三刑诉﹝2020﹞Z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开静文、林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石彩云、检察官助理崔朋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开静文及其辩护人黄宇、李亚萍,被告人林源及其辩护人周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9年3月,被告人开静文利用他人的离岛免税额度从三亚国际免税城套购免税商品在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名为“小开开是大哥”)上销售。同年4月,开静文找到被告人林源,提出让林源协助其到免税城对接购买指定商品、向淘宝客户发货等工作,其每月支付林源工资人民币3000元,林源同意。自2019年4月起,开静文、林源按照约定的方式套购免税商品在网店上销售。首先由开静文统计好客户下单购买的免税商品种类、数量,再由开静文通过微信联系导游确认帮忙购买免税品商品的游客,或者通过微信发布兼职招聘信息招聘“代购人”,利用游客或者“代购人”的离岛身份信息、免税额度,到三亚国际免税城或者离岛免税商城网站,以缴纳税额担保金办理“即购即提”方式购买的免税商品由开静文或者林源现场直接拿走,而帮助购买免税商品的游客或“代购人”离岛登记或者登船之前,凭身份证、登机牌在机场或者码头免税商品提货点办理退还担保金手续;使用“港口取货”方式购买的免税商品由游客或者“代购人”乘坐轮船离岛后邮寄给开静文。通过以上方式套购的免税商品由开静文、林源邮寄给国内淘宝买家或由开静文存放待售。经查,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开静文套购免税品1416件,涉嫌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42065.27元;被告人林源套购免税商品906件,涉嫌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64652.07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物证:开静文手机二部、林源手机一部。三亚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扣押的开静文、林源未出售的免税商品677件。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免税店调取信息表、银行账户交易信息表、计核结果表、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3.证人黄某1、黄某2的证言、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开静文、林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海口海关缉私局电子物证实验室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中免集团三亚市内免税店有限公司查询数据光盘、银行资金查询结果数据光盘。据此认为,被告人开静文、林源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情况下,擅自将特定免税进口的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款数额较大,其二人共同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开静文、林源对起诉书指控的走私普通货物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开静文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开静文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的情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告人开静文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都比较小。3.被告人开静文走私的1416件免税品中有677件被起获,该部分免税品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4.被告人开静文系在校学生,积极努力学习,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综上,希望对被告人开静文、林源适用缓刑。

被告人林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林源认罪态度好,属坦白,认罪认罚。2.被告人林源无前科,有悔罪态度,是初犯。综上,请求对林源从轻、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开静文利用他人的离岛免税额度从三亚国际免税城套购免税商品在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名为“小开开是大哥”)上销售。同年4月,开静文找到被告人林源,提出让林源协助其到免税城对接购买指定商品、向淘宝客户发货等工作,其每月支付林源工资人民币3000元,林源同意。自2019年4月起,开静文、林源按照约定的方式套购免税商品在网店上销售。首先由开静文统计好客户下单购买的免税商品种类、数量,再由开静文通过微信联系导游确认帮忙购买免税品商品的游客,或者通过微信发布兼职招聘信息招聘“代购人”,利用游客或者“代购人”的离岛身份信息、免税额度,到三亚国际免税城或者离岛免税商城网站,以缴纳税额担保金办理“即购即提”方式购买的免税商品由开静文或者林源现场直接拿走,而帮助购买免税商品的游客或“代购人”离岛登记或者登船之前,凭身份证、登机牌在机场或者码头免税商品提货点办理退还担保金手续;使用“港口取货”方式购买的免税商品由游客或者“代购人”乘坐轮船离岛后邮寄给开静文。通过以上方式套购的免税商品由开静文、林源邮寄给国内淘宝买家或由开静文存放待售。经查,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开静文套购免税品1416件,涉嫌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42065.27元;被告人林源套购免税商品906件,涉嫌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64652.07元。

另查明,被告人开静文、林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在庭审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

(1)开静文手机二部、林源手机一部。

(2)三亚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扣押的开静文、林源未出售的免税商品677件。

2.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证实:本案由三亚海关缉私分局根据线索发现,三亚海关缉私分局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侦查。

(2)常住人口信息表

证实:开静文,出生于1996年2月16日,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林源,出生于1997年8月6日,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免税店调取信息表

证实:三亚海关缉私分局在三亚免税店调取的开静文、林源于2019年4月23日至2020年3月6日期间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和免税额度在三亚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相关信息信息,该表已得到开静文、林源签字确认。

(4)银行账户交易信息表

证实:三亚海关缉私分局调取的名为黄某1、林源、开静文的银行账户在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3月6日的交易信息情况,交易情况与核税商品相对应,并得到开静文、林源签字确认。

(5)计核结果表

证实:三亚海关缉私分局制作的开静文和林源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和免税额度在三亚市免税店套购化妆品的偷逃税款计核结果,证实开静文偷逃税款242065.27元,林源偷逃税款164652.07元。

(6)抓获经过

证实:2020年5月2日0时许,海口海关缉私局民警在海南省三亚市海棠湾区藤桥镇新民路40号的“茶掌门”店内将开静文、林源抓获,并传唤至三亚海关缉私分局办案区接收讯问。

(7)违法犯罪记录查询

证实:三亚市公安局南田分局于2020年7月8日出证明,证实在其辖区的开静文因涉嫌2016年1月24日海南经济学院被盗案、2016年12月8日开静文盗窃案两起案件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警大队立案调查;三亚市公安局藤桥边防派出所于2020年7月8日开具证明,证实其辖区的林源没有犯罪纪录。

(8)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证实:被告人林源在其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开静文在其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具结书。

3.证人证言

(1)黄某1的证言

证明:其于2019年将本人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借给林源在三亚免税店刷卡消费,并帮助开静文销售免税化妆品的淘宝店做客服的事实,其知晓开静文、林源使用他人的身份证去买免税商品然后放到淘宝网上销售的事实。

(2)黄某2的证言

证明:开静文、林源等人利用他人在三亚市免税店购买免税商品后销售给他人的事实,黄某2帮开静文整理货物和邮寄免税商品给他人的事实。

(3)陈某的证言

证明:开静文、林源利用他人在免税店购买免税商品的经过和将免税商品销售给他人的事实,其中包括陈某和队友为开静文带货的事实。

辨认笔录:陈某于2020年5月2日在见证人见证下,从侦查员事先准备好的二组十二张女性免冠照片中先后辨认出了林源和开静文。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开静文的供述与辩解

开静文的供述能够证实:①开静文通过他人在三亚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等免税商品并在其开设的淘宝网店上销售的事实;②开静文利用他人购买免税商品的方式有:一是通过导游利用游客购买免税商品,二是利用网上招聘的“带货人”购买免税商品;③开静文指使林源协助自己利用他人购买免税商品的事实及指使黄某1、黄某2等人协助自己销售免税商品的事实。

(2)林源的供述与辩解

林源的供述能够证实:开静文通过他人在三亚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等免税商品并在其开设的淘宝网店上销售的事实;开静文利用他人购买免税商品的方式有:一是通过导游利用游客购买免税商品,二是利用网上招聘的“带货人”购买免税商品;林源协助开静文利用他人购买免税商品的事实及黄某1、黄某2等人协助其开静文销售免税商品的事实。

5.鉴定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证明:海口海关关税处于2020年7月8日作出的琼关字(2020)1768号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开静文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漏缴税款242065.27元。

(2)海口海关缉私局电子物证实验室检验报告。

证明:海口海关缉私局受三亚海关缉私分局委托,于2020年5月21日对涉案的开静文、林源、黄某2、陈某等人七部手机中的通讯录、通话记录、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支付记录登封相关涉案信息恢复、提取。附检材照片17张。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中免集团三亚市内免税店有限公司查询数据光盘

证明:开静文、林源等人在三亚市免税店的消费数据。

(2)银行资金查询结果数据光盘

证明:开静文、林源、黄某1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资金流水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之间均能相互印证,并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应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开静文系海南大学在读学生;被告人开静文、林源在法庭审理阶段已将本案的偷逃税款242065.27元足额补缴至我院国库账号;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出具量刑调整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开静文、林源定罪免刑。

以上事实有学生证、海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证明、海南省非税收统一票据、量刑调整建议书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开静文、林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开静文、林源系坦白、且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开静文、林源到案后如何供述自己的行为,系坦白,且二被告人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故被告人开静文、林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开静文、林源系坦白、且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开静文、林源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情况下,擅自将特定免税进口的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开静文、林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中被告人开静文套购免税品1416件,涉嫌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42065.27元;被告人林源套购免税商品906件,涉嫌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共计164652.07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开静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林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鉴于被告人开静文、林源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补缴偷逃税款,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为严明国法,依法惩处走私犯罪,确保海关监管及正常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根据被告人开静文、林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开静文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林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开静文、林源补缴至我院的税款242065.2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三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扣押在案的677件免税商品由扣押单位三亚海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力

审判员 张卫平

审判员 邹俊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阳阳

书记员 韦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