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1〕10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3月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韩某某为了组织招揽人员利用“开心好友棋牌”赌博APP软件在网络上进行赌博,分设多个工作组,并雇佣杨某某、徐某某、韩某、邓某某等人为组长,韩某某、冷某、刘某等人为业务员对该赌博软件进行推广宣传,以此发展代理及招揽赌客。冷某发展伍某在该软件内开设“开开心心大联盟”,伍某成为盟主后又发展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成为群主,负责招揽赌客进入联盟内在该软件上进行赌博,并从中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开心好友棋牌”APP软件内的赌资,均由杭州玄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云账户(天津)共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结算。经司法会计鉴定,赵某某参与该网站利润分成金额为974元,案发后其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2020年7月31日公安民警以办理业务为由电话通知赵某某到案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已将自己的犯罪所得全额退缴;在此之前无犯罪记录,此次犯罪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4月2日

摘自12309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