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物网(872598.NQ)于2021年5月28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2020年7月至8月间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了七单货物,经税务稽查部门认定,上述业务属于不规范的出口业务应视同内销。故应增加2020年7-8月不含税收入1499.08万元。

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财税[2012]39号、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等,决定对上述业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公司应补缴2020年7月-8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共210.99万元。

《中物网:关于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2021-05-28]详细披露如下:

中物网:关于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天津中物网络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二稽处[2021]151号)(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具体情况

公司2020年7月至8月间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了七单货物,报关单号分别为021720200000227548、021420200000227608、021720200000227787、21720200000276768、021720200000276742、021720200000276704、021720200000275385。经税务稽查部门认定,上述业务属于不规范的出口业务,应视同内销。根据公司申报出口当月1日人民币与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得出,2020年7月增加不含税收入6,687,934.73元,2020年8月增加不含税收入7,802,948.79元。

(二)处理决定

1、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五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八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规定,对上述业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公司应补缴2020年7月增值税869,431.51元,应补缴2020年8月增值税1,014,383.34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2020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0,860.21元,应补缴2020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71,006.83元。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追缴的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448号)规定,应补缴2020年7月教育费附加26,082.95元,应补缴2020年8月教育费附加30,431.50元。

5、依据《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应补缴2020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17,388.63元,应补缴2020年8月地方教育附加20,287.67元。

6、依据《关于调整我市财政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通知》(津财税政[2002]12号)规定,对公司应缴未缴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公司说明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说明

1、公司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

2、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理的范畴,不属于行政处罚。

(二)对公司的影响

1、上述不规范的出口业务,涉及公司供应商1名,目前公司已经与其终止合作关系,并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等措施进行追偿。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经完成税款和滞纳金的补缴工作。

3、本次税收处理未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未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就本次事件所造成的影响深表歉意。公司将以此为戒,并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自查,及时整改,执行并加强公司业务管理和税务管理,组织公司各相关部门人员对财务、税务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学习,强化责任意识,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中物网络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