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远平、方远琴、冯有明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21-03-29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刑终6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远平,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怀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2019年6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乐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红涛,四川追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曹莉,四川追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方远琴,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怀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2019年6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2020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冯有明,男,1972年6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怀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2019年6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2020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段志辉,曾用名鲁志辉,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怀宁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2019年6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2020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远平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原审被告人方远琴、冯有明、段志辉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川1102刑初18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方远平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二审检察员、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6年,被告人方远平在网络上购买了一款名为“创新”的打印虚假增值税发票的软件,而后方远平对该软件的加密程序进行破解后重新写入新的加密程序,并在网络上对该软件贩卖。直至2018年初,方远平因嫌“创新”软件功能不齐,版本太旧,遂萌生了自己编写软件进行销售的想法,而后在“创新”软件的基础上,购买源代码编写开发出“海创”软件。该软件功能强大,内含各种模块,可用于打印增值税发票、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火车票营业执照等各类虚假票据证件。方远平通过QQ与购买者进行发布交流、议价,并且在自己的淘宝店铺上将相关打印模板软件进行上架销售,并将对应的模板软件分别定价。购买者可通过微信、QQ、淘宝购买,购买人在支付购买资金后,方远平通过快递将装有“海创”软件的U盘和“加密狗”邮寄至购买者提供的地址,由购买者进行安装使用。在软件销售过程中,为迎合市场需求,为使受票方认为“海创”软件开具的发票为真实且经过国家税务总局验证,方远平于2018年租用了一个位于香港的服务器,用于存放软件打印虚假发票的数据,并且通过QQ联系上一名专业创建网站的人,让其按照要求伪造了一个“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网站,该网站与官方网站界面一致内容相同,可对“海创”软件开出的虚假发票进行验证。购买人在购买该软件并支付相应验票网站使用费后,如受票方需要验证打印的发票真伪,购买人可在打印虚假发票的同时将该虚假发票的信息同步上传至方远平租用的位于香港的服务器之中,并且打印的虚假发票上会生成一个二维码,扫描该二维码可直接跳转至方远平伪造的“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站,达到“假票真验”的效果。

为拓展销售“海创”软件的渠道,被告人方远平自2018年9月起,陆续发展了自己的弟弟被告人方远琴、妹弟被告人冯有明、外甥被告人段志辉加入“海创”软件的推广及销售中。为吸引有意向购买的人关注,方远平分别将推广的方式传授给方远琴、段志辉、冯有明。此后,方远琴、段志辉、冯有明分别通过自己的销售渠道对“海创”软件进行销售。销售的价格由方远平定价,方远琴、段志辉、冯有明再在此价格的基础上对该软件进行加价出售,牟取利益。为逃避打击,交流销售方式,方远平指使方远琴建立了名叫“交有明网”的微信群组,成员有方远平、方远琴、段志辉、冯有明。四人在群里就各自利用网络发布、销售、宣传“海创”软件的事项进行交流、沟通,以及就如何规避法律的风险进行讨论。

根据对被告人被依法扣押的电脑及手机进行勘验,被告人方远琴利用QQ号在20个QQ群组发布“海创”软件的信息,受众达6804人,并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海之源网店”出售“海创”增值税打印软件二十余套,非法获利二万余元;被告人冯有明利用QQ在36个QQ群组发布“海创”软件的信息,受众达4106人,并通过QQ出售“海创”增值税打印软件一套、“海创”火车票打印软件十余套,非法获利一万余元;被告人段志辉利用QQ在16个QQ群组发布“海创”软件的信息,受众达3636人,并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花间诺设计工作室”出售“海创”软件五套,非法获利一千余元。

被告人方远平在明知其所售卖的“海创”软件具有非法制造发票的功能,仍然向他人大量出售,并且请人制作“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网站,现查实方远平出售的“海创”软件非法制造发票达1460.3593万元。部分发票已用于企业抵扣成本,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巨大损失。

2019年6月2日,被告人方远平、方远琴、冯有明、段志辉被抓获归案。

原判以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受理及立案侦查情况。

2.案件来源、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情况。

3.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6月2日,方远平、方远琴、段志辉、冯有明被抓获归案。

4.基本情况、户籍信息证实,各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户籍信息。

5.通过“海创”软件开具的假发票乐山售票方清单。

6.记账凭证、票据、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证实,受票方提供的记账凭证及涉案增值税普通发票,部分发票已入账用于抵扣企业成本。

7.调取证据通知书、快递信息、光盘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向顺丰速运、圆通快递公司调取了2018年1月1日以来涉案手机号的快递信息;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了2017年7月17日至2019年7月17日涉案淘宝店主及支付宝账户的交易明细。

8.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查封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分别对各被告人住所进行了现场勘查,并从四被告人处扣押了U盘、硬盘、加密狗、账本、电脑、手机、打印机、快递单等物品若干,查封方远平、方远琴、段志辉的门市、住宅等不动产。

9.远程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证实,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海创增值税票据打印管理系统票据上传后台服务器”进行远程取证,并导出服务器全部数据。取证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10.鉴定意见证实,经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委托,四川效率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如下:(1)在检材笔记本电脑(李某1所用)第二分区路径“\20181507”下提取到“海创”增值税发票打印软件;(2)“海创”增值税发票打印软件具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功能;(3)从讯问笔录中可知,李某1的“海创”增值税发票打印软件购自方远平,而方远平的“海创”软件是在其购买的“创新”票据管理系统软件基础上经过加工改进而成。恢复和提取的数据存储在光盘中。

11.乐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数据表格证实,对“海创”软件进行鉴定并进行后台电子数据勘验,依法提取假票开票数据,制作成表格,表格内的票据经税务部门确认,均为假票,乐山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情况属实。

1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从QQ号9×2、昵称为“天幕下饿狼”的人处花了六七百元买了“海创”软件。以前是从网上下载制作假发票的低端软件来开假发票,后来使用“海创”软件后,感觉功能很强大,非常好用,于是就用“海创”软件来制售假发票,没再用其他低端软件了。对方远程帮助安装软件,并教怎么使用软件。“海创”软件的使用过程是先将两个加密狗都插入电脑,再启动软件,进入后是一个开票的模板,里面有很多小框框,可以在上面填需要开票的各种内容,比如出票方、购票方、金额、日期等,填写完毕再点击上传,票就形成了。打印出来后,票面上会自动生成一个二维码,任何人用手机扫这个二维码,就会弹出“国家税务总局发票验证平台”显示的发票信息,上面的信息和制作的假票信息完全吻合。

13.证人段某某的证言证实,家里有一台笔记本电脑,基本是方远琴在使用。最近方远琴叫段某某出去买东西时要开正式的增值税发票回来,段某某奇怪买几十元的东西还要开票,但也不敢多问他是拿来干什么。

14.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大概两年前方远平开始卖发票、火车票、收款收据等模板打印软件,销售的软件是他自学后编的,不知道方远平售卖的软件的具体名字。方远平在网上和购买方谈好价格,根据购买方的要求制作好模板软件后发给对方,对方支付购买费用后,他再将软件对应的“加密狗”通过快递发给对方。方远平经常会寄“加密狗”出去。

15.证人熊某1、彭某某、易某某、施某、杨某1、刘某1、朱某某、李某2、郭某、张某1、华某某、胡某1、李某3、胡某2、韩某、谢某、刘某2、蔡某某、卢某某、张某2、唐某某、王某1、刘某3、巫某、陈某2、王某2、龚某、陈某3、谭某某、黄某某、熊某2、陈某4、余某、杨某2(均为受票方)的证言证实,找他人开具涉案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金额及票号等具体事实,部分发票已用于企业抵扣成本。部分证人还证实,发票可通过扫描发票上的二维码到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网站进行查验。

16.被告人方远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有两个微信、三个QQ号,QQ号码分别是9×2、4×1、7×7,名称分别是“天幕下的饿狼”“设计服务”“上方宝剑”;注册了两个淘宝店,店名分别叫“海创”和“创石”。2016年年底左右,花了一百多元从网上购买了“创新”软件后通过网上的自动脱壳软件,破解了“创新”软件的功能限制,再给“创新”软件加壳,并以两百元的价格售卖给他人,并从2016年底左右卖到2018年年初。2018年初发现“创新”软件的版本太老了,就萌生了自己写软件的想法,于是花了2000元购买了一个源代码,用了一个月左右的时间编写开发了“海创”软件,并以400元至800元售卖。方远平一直在维护和管理“海创”软件,并不断进行升级,到目前为止,“海创”软件版本号已经到18.09了。“海创”软件可以生成普通增值税发票模板,如果用发票纸打印就是一张发票,如果用A4纸打印就是一张发票复印件,这些增值税发票是假的。出售“海创”增值税软件第一阶段是从2018年1月到2018年12月,每个“海创”软件的价格是200元左右,因为不能网上验证;2018年12月至被公安机关抓的这段时间,卖的是400元至700元,偶尔有卖800元的,但是只有几个。2018年中旬,方远平在网页上搜索到租用服务器的一个人的QQ,通过QQ向这个人购买了一个香港的服务器用于存放网页文件,价格是每年150元。购买到服务器后,方远平又从网上找人建立了一个假的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网站,在方远平处购买了“海创”增值税软件的客户,通过“海创”软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会上传到租用的香港服务器上,那些要验证票据的人就会直接指向该服务器的后台数据,让他们以为开具出来的增值税发票是真实的。方远平通过“海狼之星”网店销售了大约100多个“海创”增值税软件,“创石数码科技”店铺内销售了大约50来个,QQ上销售了100套左右,获利至少七八万元。客户购买“海创”软件后,方远平会把软件拷贝到U盘里,然后将“加密狗”和软件通过快递的方式邮寄给客户。方远平根据客户提供的内容用“海创”软件做过电子版的增值税发票。“海创”软件中有一个方远平做的演示视频,视频内容是演示开票过程。方远琴、冯有明、段志辉卖过“海创”软件,“海创”软件是随意定价的,他们拿去加多少钱出售方远平不管,方远平收报的价格,他们出售后的钱基本都是微信转给方远平。方远平将软件的安装包给了段志辉、冯有明和方远琴,他们没有加密狗是打不开软件的。他们跟客户谈好价格后,会把软件的安装包发给客户,然后方远平把加密狗做好,由他们或自己帮忙邮寄给客户,加密狗的原理是把密钥写入加密狗里,这个加密狗就跟他们购买的软件一一对应,没有加密狗就打不开软件。将软件卖给买方的方式没有固定,是随机的。软件后期的维护和售后一般都是方远琴等人自行处理,解决不了他们才会通过软件上的客服QQ号咨询方远平。方远平在网上和淘宝网上与客户的聊天记录全部是方远平操作的。

17.被告人方远琴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8年底,方远平让方远琴在网上卖“海创”软件,方远平说软件有两个功能,一是用来练习开增值税发票,二是可以打印出具假的增值税发票,还可以通过手机扫描查验票面信息。“海创”软件里有增值税发票、驾驶证、行驶证等打印模板和视频。方远琴在淘宝上售卖该软件,还通过微信群和QQ群进行推广,推广内容是“各种打印模板,需要的可以联系”,然后复制,发往各个曾经加入的微信群和QQ群,大概发了50个QQ群、五六个微信群。一般客户跟方远琴联系好后,方远琴将客户的地址发给方远平,方远平就会将加密狗和装有软件安装包的U盘通过快递发给客户。客户在使用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以咨询软件上的QQ号,QQ号由方远平使用。方远平提供软件并负责售后。方远琴和方远平基本是按卖价五五分账。2018年底至2019年初,方远琴出售了约20个软件,赚了约一万六七千元,分了一半给方远平,方远琴获利约八九千元。方远琴加入的宣传过“海创”软件的QQ群群成员共有六七千人,具体以QQ上的数据为准。冯有明、段志辉也在销售软件,方远琴按照方远平吩咐建立了名为“交有明网”的微信群,群里有方远平、冯有明、段志辉和方远琴,主要目的是在群里对四人各自利用网络发布、销售、宣传“海创”软件的事情进行技术交流、沟通,以及提醒大家在做上述发布、销售、宣传时要注意的事项。

18.被告人冯有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海创”软件的研发、管理、维护是方远平在做,软件售后也是方远平在处理。冯有明和方远琴、段志辉在网上销售,每套软件方远平收400元。2019年初,冯有明申请了一个QQ号为2×6,QQ名称是“AAA软件打印,空白纸”,后就加商务报销、火车票报销、会计做账等之类的群,进群后冯有明在群里发“发票、车票软件打印模板等等之类的广告”,大概加了四五十个QQ群。有人联系冯有明,冯有明就向他们介绍,把软件卖给他们。“海创”软件是统称,里面有打印火车票、增值税发票的软件,也有打印行程单、加油站油票的软件,每个软件都不一样,但都称为“海创”软件。软件里面有模板,用加密狗把软件安装好后,在模板上把需要的资料填进去,用打印机打印出来就行了。打印出的票据能进行报销、做账、抵扣等。“海创”软件的功能、安装及使用方式是方远平答应冯有明加入他们后给的。冯有明跟客户谈好后就告诉方远平对方需要什么软件,方远平就把安装包通过QQ发给冯有明转发给客户,然后冯有明到方远平家里拿加密狗邮寄给客户。“交友明网”微信群只有方远平、方远琴、段志辉和冯有明,主要目的是对各自利用网络发布、销售、宣传“海创”软件的事情进行交流、沟通及提醒大家在做上述发布、销售、宣传时要注意的事项。冯有明共销售涉及“海创”软件中打印火车票的软件10多套,打印发票软件1套,总金额一万五千元,其中分给方远平约四千元,冯有明获利约一万元。

19.被告人段志辉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海创”软件是方远平发给段志辉的,段志辉负责出售赚钱,前后共卖出五套,获利一千余元。“海创”软件可以开各种发票,也可以伪造行驶证、驾驶证、火车票、行程单、营业执照等,还可以开假的增值税发票。段志辉基本通过QQ群发广告宣传,宣传内容大致是出售高仿税控软件,有需要的联系。段志辉与客户通过QQ谈好价格就会给对方发微信收款码截图,对方付款后段志辉就把方远平发送的软件安装包转发给对方,然后方远平用快递将加密狗邮寄给对方,对方通过加密狗才能打开软件。“海创”每个类型的软件价格都不同,段志辉根据方远平的报价加价100元至600元不等给买家报价,收款后再将方远平报价的金额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给他。冯有明和方远琴也在卖“海创”软件,四人建立了一个群叫“交有明网”,建群主要目的是对各自利用网络发布、销售、宣传“海创”软件的事情进行交流、沟通及提醒大家在做上述发布、销售、宣传时要注意的事项。软件的研发、后期维护和售后是方远平在做。段志辉没有打印过增值税发票,方远平告诉他不要碰纸质,只卖软件,方远平通过“海创”增值税软件做过两张电子版的增值税发票,方远平做好后发给段志辉,段志辉转发给客户,两份分别收了60元、150元。

20.电子数据检查笔录、QQ聊天截图证实,对各被告人使用的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检查,并提取通话记录、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等数据。其中:

(1)从方远平手机中提取的QQ聊天记录证实,方远平购买“创新票据管理系统”软件,并找人制作验票网站,介绍、销售及指导使用“海创”软件、谈论发票查验平台网址等情况;

(2)从方远琴、冯有明、段志辉的手机中提取的QQ聊天记录证实,利用QQ、微信等发布出售增值税发票打印模板、出售火车票、行驶证、驾驶证、行程单、增值税软件、全国增值税票据开票软件等信息的情况。

21.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实,司法鉴定所提取的数据、远程取证提出的后台数据、公安机关将鉴定数据提取后以表格形式还原的数据、淘宝和支付交易明细数据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方远平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制造发票,涉案发票金额为1460.3593万元,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被告人方远琴、冯有明、段志辉利用网络信息,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方远琴、冯有明、段志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方远琴、冯有明、段志辉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扣押在案的物品除能认定为作案工具的应予没收以外,其余物品均无证据证实系作案工具或犯罪所得,故不应在本案中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置。公诉机关对方远琴、冯有明、段志辉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方远平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方远琴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冯有明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被告人段志辉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详见清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远平及其辩护人辩称,方远平仅出售具有开具增值税发票功能的软件,不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没有证据证明后台服务器数据仅来源于“海创”软件,原判认定方远平涉案金额为1460.3593万元不当;方远平也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辩护人还提出即便认定方远平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方远平在共同犯罪中为李某1及其他非法制造发票的人提供工具,系从犯;方远平检举揭发刘某4的犯罪事实,构成立功。

二审检察员认为,方远平编写开发具有打印增值税发票功能的“海创”软件,并向他人售卖,还通过租赁服务器、伪造发票查验平台对“海创”软件开具的假发票提供扫码验证服务,足以认定方远平具有放任“海创”软件购买者非法制造发票的主观故意,结合其售卖非法制造发票软件的客观行为,应当认定方远平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原判定性准确;原判根据远程提取的数据库与提取在案的假发票一一对应验证的方式认定方远平非法制造发票累计票面金额为1460.3593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原判量刑适当。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在一审开庭时已宣读、出示,并经过庭审质证。二审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争议焦点评判如下:

1.方远平是否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或者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方远平及其辩护人辩称方远平仅出售具有开具增值税发票功能的软件,不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也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上诉、辩护意见。

经查,方远平、方远琴等人的供述、聊天记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方远平明知其研发的“海创”软件中有增值税普通发票打印模板,可以伪造增值税普通发票,仍对外销售并提供安装指导、售后等技术服务,且为使受票方对通过“海创”软件伪造的发票查验为真,租赁存储开票数据的服务器、找人伪造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提供给“海创”软件购买者使用,足见“海创”软件购买者使用软件伪造发票并未超出方远平的主观故意。方远平明知他人伪造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为其提供条件,具有共同的非法制造发票的犯罪故意,应以非法制造发票罪定罪处罚。方远平为销售“海创”软件,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同时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按照刑法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方远平非法制造发票情节严重,故方远平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方远平及其辩护人关于方远平不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的上诉、辩护意见不成立。

2.方远平涉案金额的认定问题。方远平及其辩护人辩称没有证据证明后台服务器数据仅来源于“海创”软件,原判认定方远平涉案金额为1460.3593万元不当等上诉、辩护意见。

经查,鉴定意见、李某1的证言证实,从李某1电脑中提取的“海创”软件来源于方远平;远程取证笔录、情况说明、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从“海创”软件票据上传后台服务器提取的假票开票数据,与收集在案的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票时间、开票金额、票号等票面信息一一对应,且与受票方的证言相印证,能够认定通过“海创”软件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累计票面金额为1460.3593万元,故原判认定方远平涉案金额为1460.3593万元并无不当。方远平及其辩护人的该项上诉、辩护意见不成立。

3.方远平在非法制造发票的共同犯罪中是否系从犯。辩护人提出即便认定方远平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方远平在共同犯罪中为李某1及其他非法制造发票的人提供工具,系从犯的辩护意见。

经查,在案证据证实方远平研发“海创”软件后,通过网络宣传、销售,并提供安装指导、售后等技术服务,软件购买者必须通过方远平提供的加密狗才能打开软件,且为使受票方查验发票为真,方远平找人伪造了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供“海创”软件购买者使用。方远平在非法制造发票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直接伪造发票更大,不应认定为从犯。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

4.方远平是否构成立功。辩护人提出方远平检举揭发刘某4的犯罪事实,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

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方远平检举“创新”增值税软件的日期为2019年6月20日,而乐山市公安局已于2019年4月开展对“创新”增值税软件的侦查工作,刘某4的相关犯罪事实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故方远平不符合立功的法定条件。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远平为他人伪造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条件,参与非法制造发票,累计票面金额为1460.3593万元,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且情节严重;原审被告人方远琴、冯有明、段志辉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方远琴、冯有明、段志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方远琴、冯有明、段志辉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方远平及其辩护人请求依法改判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树军

审 判 员 苏微颖

审 判 员 雷云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史嘉琪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