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网于2021年7月15日发布赵检刑诉〔2021〕72号起诉书,披露2020年12月,孙某以骆某(税务局人员)管辖的栾城区冶河镇西留营村为经营地,注册成立了石家庄啸坤建材有限公司,当月内、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电子专票44份(税额共52万元),取得卖票收入28万余元;同时让他人为该公司虚开专票42份、税额51.24万元。为他人虚开及收受虚开税额共计103.28万元(未抵扣)。2020年12月23日,骆某接到税务系统预警信息核查任务后立即通知孙某,并于2020年12月25日收取孙某某现金5万元。

孙某伙同骆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103.28万元,数额较大,尚未抵扣税款,两人被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

附: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

赵检刑诉〔2021〕7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41988********,汉族,初中文化,企业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住保定市曲阳县**镇***村**号。因犯交通肇事罪,2012年2月2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1年1月2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1年6月10日被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21年6月11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骆某甲,女,曾用名骆某乙,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41986********,汉族,大学本科,栾城县税务局冶河税务分局行政办公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1年2月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3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骆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分别于2021年5月12日、18日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14日、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6月15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某(在逃)谋划开办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利,后孙某某找到担任石家庄市栾城区税务局税管员的被告人骆某甲,二人商议后由孙某某负责公司注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骆某甲负责在税务监管中提供方便,并约定获利后分成。

2020年12月8日,孙某某按照事先计划以骆某甲管辖的栾城区冶河镇西留营村为经营地,注册成立了石家庄啸坤建材有限公司。孙某某、张某某(在逃)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22-23日,为定州恒格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定州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州梦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票44份,合计金额4003143.03元,税额520408.56元,卖票收入28万余元;同年12月24-25日,让山西大同市芃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为啸坤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合计金额3941476.65元,税额512391.92元。上述税额共计1032800.48元,未抵扣。2020年12月23日,骆某甲接到税务系统预警信息核查任务后立即通知孙某某,并于2020年12月25日收取孙某某现金5万元。

被告人孙某某、骆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主动上缴各自部分违法所得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视听资料;5、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骆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1032800.48元,数额较大,尚未抵扣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骆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谢  强

检察官 黄若磊

检察官 岳跃云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