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虹股份(002419.SZ)于2021年10月14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并披露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几种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者;3)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者,期限尚未届满。

大力税手附: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天虹股份: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2021年10月)》【2021-10-14】详细披露如下:

天虹股份: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2021年10月)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虹数科商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管理,规范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财务负责人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财务监督,保证公司各项经济活动的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总经理、董事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的管理人员,其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主持公司财务预决算、财务核算、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财务部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执行财务计划,完成公司财务目标。对公司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负责。

第四条 公司对投资子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实行委派制,由公司统一任免和管理,财务人员分总部和区域/事业部两级统一管理,各子公司无权任免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六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任职资格,经董事会审议决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任期与

同届董事会任期相一致,连聘可以连任。公司设会计机构负责人一名,按公司规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2.具有5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财务或会计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3.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本公司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控制管理能力,擅长财务分析和资本运营;

4.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利益;

2.会计、财务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会计师及以上资格;

3.具有全面的财务专业知识、账务处理及财务管理经验;精通国家财税法律规范,具备优秀的职业判断能力和丰富的财会项目分析处理经验;

4.谙熟会计准则以及相关的财务、税务、审计法规、政策,熟悉上市公司财务规则;

5.良好的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者;

3.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者,期限尚未届满。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职责:

1.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分析和建议;

2.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并负责财务保障工作;

3.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持续完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4.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管理会计体系及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6.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的防范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7.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8.负责拟订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推动各项资源的有效利用,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9.负责拟定公司资产核销、坏帐处理和年度财务预决算;

10.负责与金融机构、财税机关、上级管理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保持良好关系,寻求良好的专业服务支持。

第十二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职责:

1.根据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行业会计规定,结合公司特点,拟订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各项制度;

2.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工作,提出会计机构运作、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3.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并交财务负责人审核,对财务报告的质量负责;

4.在财务负责人指导下,做好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披露及检查工作,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工作,配合审计部完成内审及跟进工作;

5.组织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制定各经营部门考核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管理会计工作,为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提供决策支持;

6.负责检查财务人员的岗位设置、绩效计划、监督公司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绩效管理的实施及改进工作,并提出绩效考核建议;

7. 协助财务负责人处理与业务相关的其他事务等。

第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权限:

1.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营销策略、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工程项目建设、筹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预算、重大经济合同签订、业务流程再造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2.财务机构人员管理权:根据会计法规及公司实际需要,落实公司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3.财务收支审核权:审核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商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开支;

4.财务风险管理权:加强风险管理,审核诉讼赔偿,严禁设置账外资产,参与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与实施等;

5.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维护资金安全;审核公司各经营部门年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参与实施考核、监督、控制和奖惩;

6.财务信息化实施权:主持公司财务信息化实施,负责财务应用软件与业务应用系统对接;对业务流转环节和核算环节实施监控,确保系统安全、有效运行。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和授权下,具体行使上述相关的财务策参与权、财务机构人员管理权、财务收支审核权、财务风险管理权和财务监督权。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参与对本公司构成竞争或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各项规定,因违反上述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者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按照公司制度接受离任审查、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应遵守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授权,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二十一条 对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实行年终考核,按照工作的态度、效果、团队培养情况、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政策的遵循情况以及公司的业绩进行综合,考核的结果作为其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会计机构负责人由财务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财务负责人实行定期和任期考核,考核主要包括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工作态度、团队培养情况,考核的结果作为其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财务负责人实行定期和任期绩效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其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能履行工作职责,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范围:

1.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2.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3.未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4.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5.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6.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7.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处罚;

8.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责任追究范围: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按公司对财务部的考核内容并结合相关考核办法及内部审计结果作为追究责任依据,主要包括资金安全、会计处理、财务预算、财务管理、财务报表、税收筹划与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六条 当出现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应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1.警告、责令改正;

2.公司内通报批评;

3.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经济处罚;

5.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财务负责人权益保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因财务负责人坚持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而将其调离、停职、降职、降薪、撤职、辞退以及其他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