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硕电源(002660.SZ)于2021年11月19日发布公告,披露2018年1月19日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对茂硕电源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地税南罚[2018]2号),因公司未按规定办理代扣代缴税款,依照征管法对公司罚款26,029.39元。2018年1月19日,该项处罚已执行完毕。自此,茂硕电源未因同类原因受到相关处罚。

《茂硕电源: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反馈意见的回复》【2021-11-19】详细披露如下:

问题8: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子公司受到多起行政处罚。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并补充说明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最近36个月是否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是否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

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尽职调查报告“第十一节 重大合同及其他重要事项的调查”之“三、发行人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行政处罚”之“(二)行政处罚”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存在以下行政处罚:

2018年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对茂硕电源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地税南罚[2018]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因公司未按规定办理代扣代缴税款,决定罚款26,029.39元。2018年1月19日,该项处罚已执行完毕。自此,茂硕电源未因同类原因受到相关处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发行人前述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该行政法规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皇岗海关对发行人处以1,000元罚款,远低于前述行政法规规定的最高1万元的处罚金额,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