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刑不诉〔2022〕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11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古交市**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古交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古交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2月17日被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以古交市**公司的名义与神木县瑞茂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2万吨原煤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瑞茂能源有限公司不承担运输费用,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雇用社会闲散车辆将原煤从瑞茂能源有限公司运回古交市**公司,并以现金方式支付运费,因运输司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于2017年2月与兴县和诣运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虚假运输合同,以9%的开票费让兴县和诣运业有限公司为古交市**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价税合计3199828元,税款317100.02元,并将税款全部用于抵扣。

2021年12月2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将其抵扣的税款317100.02元及滞纳金272864.57元全部补缴。

2021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主动到古交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补缴了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