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李某通过与某集团签订“承包运输发票的经营权”,在无货物运输情况下向他人虚开运输发票、价税合计1445.59万元,并通过购进大量成品油后套现,所得的成品油专票用于抵扣进项,从中牟取6%-8%开票费。法院判定李某犯虚开专票罪,被挂靠单位不构成单位虚开罪。

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21-09-26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晋0825刑初28号

公诉机关新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山西省新绛县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新绛县**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1日被新绛县**局逮捕。现羁押于新绛县看守所。

辩护人贺国刚,山西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绛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二刑诉【20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受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贺国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注册成立运城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7月1日至2018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私下和山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以下简称**新绛分公司)的负责人史某某签订了承包合同,由被告人李某某承包经营**新绛分公司的“道路交通运输发票自开票”经营权。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进行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利用***公司、**新绛分公司给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从中石化、中石油等企业购进大量的成品油后,再用出售或者套现加油卡的方式套现,所得的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向买票方收取票面金额6%到8%的手续费,给国家税款造成大量的损失。

一、利用**新绛分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

(一)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进行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以**新绛分公司的名义给山西银****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金额555993.81元,税额61159.32元,价税合计617153.13元。

(二)2017年6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进行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以**新绛分公司的名义给河津市**建筑工程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22059.46元,税额2426.54元,价税合计24486元。

(三)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进行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以**新绛分公司的名义给陕西**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2003556.03元,税额220391.17元,价税合计2223947.2元。

(四)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进行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以**新绛分公司的名义给西安**物资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79633.16元,税额8759.64元,价税合计88392.8元。

(五)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进行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以**新绛分公司的名义给侯马市****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450450元,税额49549.5元,价税合计499999.5元。

(六)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进行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以**新绛分公司的名义给山西**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47597.19元,税额5235.69元,价税合计52832.88元。

(七)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进行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以**新绛分公司的名义给洪洞县****物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256756.85元,税额138243.25元,价税合计1395000.1元。

(八)2017年9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进行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以**新绛分公司的名义给山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2360736.15元,税额259680.98元,价税合计2620417.13元。

(九)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进行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以**新绛分公司的名义给山西****建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526000.93元,税额55300.07元,价税合计581301元。

(十)2018年4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进行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以**新绛分公司的名义给山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金额1050000元,税额115500元,价税合计1165500元。

(十一)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进行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以**新绛分公司的名义给***洗选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776823.8元,税额85450.6元,价税合计862274.4元。

(十二)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进行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以**新绛分公司的名义给侯马****回收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41070.27元,税额4517.73元,价税合计45588元。

(十三)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进行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以**新绛分公司的名义给侯马经济开发区****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525513.51元,税额57806.49元,价税合计583320元。

(十四)2016年8月12日至2018年2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进行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以**新绛分公司的名义给**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60694.46元,税额6676.39元,价税合计67370.85元。

二、利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

(一)2018年2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进行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给山西****建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41665.13元,税额15583.17元,价税合计157248.30元。

(二)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11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进行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给山西银****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金额2009655.30元,税额199155.03元,价税合计2208810.33元。

(三)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进行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给山西**能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金额1137199.91元,税额125091.99元,价税合计1262291.9元。

自2016年1月29日至2018年2月26日,**新绛分公司共认证抵扣汽油金额27223646元,税额3849609元。

自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公司共认证抵扣汽油金额合计2576871.64元,税额438068.19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7份,金额合计13045405.96元,税额合计1410527.56元,价税合计14455933.52元。上述发票均已被申报抵扣。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到新绛县**局投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1.物证:依法扣押的油卡;2.书证:举报材料、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第一、第二稽查局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讯问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40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李某某仅系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对此**集团新绛分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单位犯罪的相应责任,李某某应比照单位犯罪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主动到**机关投案,如实坦白自己的行为,属自首,且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注册成立运城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7月1日至2018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私下和山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以下简称**新绛分公司)的负责人史某某签订了承包合同,由被告人李某某承包经营**新绛分公司的“道路交通运输发票自开票”经营权。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进行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利用***公司、**新绛分公司给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从中石化、中石油等企业购进大量的成品油后,再用出售或者套现加油卡的方式套现,所得的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向买票方收取票面金额6%到8%的手续费,给国家税款造成大量的损失。

一、利用**新绛分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

(一)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进行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以**新绛分公司的名义给山西银****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金额555993.81元,税额61159.32元,价税合计617153.13元。

(二)2017年6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进行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以**新绛分公司的名义给河津市**建筑工程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22059.46元,税额2426.54元,价税合计24486元。

(三)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进行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以**新绛分公司的名义给陕西**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2003556.03元,税额220391.17元,价税合计2223947.2元。

(四)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进行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以**新绛分公司的名义给西安**物资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79633.16元,税额8759.64元,价税合计88392.8元。

(五)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进行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以**新绛分公司的名义给侯马市****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450450元,税额49549.5元,价税合计499999.5元。

(六)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进行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以**新绛分公司的名义给山西**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47597.19元,税额5235.69元,价税合计52832.88元。

(七)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进行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以**新绛分公司的名义给洪洞县****物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256756.85元,税额138243.25元,价税合计1395000.1元。

(八)2017年9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进行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以**新绛分公司的名义给山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2360736.15元,税额259680.98元,价税合计2620417.13元。

(九)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进行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以**新绛分公司的名义给山西****建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526000.93元,税额55300.07元,价税合计581301元。

(十)2018年4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进行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以**新绛分公司的名义给山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金额1050000元,税额115500元,价税合计1165500元。

(十一)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进行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以**新绛分公司的名义给***洗选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776823.8元,税额85450.6元,价税合计862274.4元。

(十二)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进行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以**新绛分公司的名义给侯马****回收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41070.27元,税额4517.73元,价税合计45588元。

(十三)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进行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以**新绛分公司的名义给侯马经济开发区****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525513.51元,税额57806.49元,价税合计583320元。

(十四)2016年8月12日至2018年2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进行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以**新绛分公司的名义给**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60694.46元,税额6676.39元,价税合计67370.85元。

二、利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

(一)2018年2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进行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给山西****建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41665.13元,税额15583.17元,价税合计157248.30元。

(二)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11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进行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给山西银****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金额2009655.30元,税额199155.03元,价税合计2208810.33元。

(三)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进行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给山西**能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金额1137199.91元,税额125091.99元,价税合计1262291.9元。

自2016年1月29日至2018年2月26日,**新绛分公司共认证抵扣汽油金额27223646元,税额3849609元。

自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公司共认证抵扣汽油金额合计2576871.64元,税额438068.19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7份,金额合计13045405.96元,税额合计1410527.56元,价税合计14455933.52元。上述发票均已被申报抵扣。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到新绛县**局投案。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物证

1、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物品清单、移送物品清单,主要内容:在李某某家中发现加油卡69张、在晋LDX***车内发现加油卡167张予以扣押。

二、书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举报材料

证实:2018年5月8日,接群众来信举报称李某某在没有任何实际业务往来和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进项,偷逃国家税费。**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侦查。

3、到案经过,主要内容:2019年12月5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到新绛县**局经侦大队主动投案。

4、山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史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开票信息、**集团新绛分公司与李某某签订的协议书、山西**集团侯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销分支机构的决定的董事会文件、山西**集团侯马**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主要内容:甲方:山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乙方:李某某。经双方协商和甲方同意将本公司“道路交通运输发票自开票”经营权移交给乙方进行经营,为明确责任,特定如下协议,协议书内容:1.年合作经营费用7万元。2.合作经营期间从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3.每月开票额度:每月的开票最低限额不能低于200万。4.乙方在自开票经营期间,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税务和财务规定,合法经营。5.就开票年终发生盈亏与甲方无关。6.会计出纳人员均由乙方负责。

董事会文件决定内容: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撤销山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同时免去史某某同志分公司经理职务。2018年4月16日。

情况说明内容:1.**集团新绛分公司与李某某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为新绛分公司自行签订,经多方核查到目前为止没有落实到山西**集团侯马**股份有限公司有任何人和部门同意新绛分公司签订该协议。2.山西**集团侯马**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4月16日关于撤销分支机构决定的董事会文件,该文件真实性无异议。出具该文件的原因是我公司新绛分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故作出撤销决定。

5、调取证据通知书,**集团新绛分公司涉税证据资料,主要内容:山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增值税纳税申请表、山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及清单、山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抵账信息查询表。

6、**集团新绛分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集团新绛分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底账信息表。

7、资金流转图(转账明细)。

8、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主要内容: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新绛县人。被告人李某某截止2019年12月5日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

9、**集团新绛分公司对公账户交易明细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10、李某某、刘某某等相关涉案人员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资金回流情况。

11、协查财产通知书、运城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工行公户(尾号19***)交易明细。

12、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21年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分户意见情况:**新绛分公司虚开14户。

13、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关于偷税的情况说明及材料,主要内容:2021年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情况说明,山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自2016年1月29日至2018年2月26日共认证抵扣汽油金额27223646元,税额384960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为偷税,应补缴增值税3849609元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8496.09元,教育费附加115488.27元,地方教育附加76992.18元,并且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

14、运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15、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21年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情况说明,分户意见情况如下:运城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户。

山西****建材有限公司

2018年2月22日运城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给山西****建材有限公司开具了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为00576198、00576199,票面额合计157248.30元,税率11%,税款总计15583.17元。属于虚开。

山西银****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11月13日,运城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给山西银****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金额合计2009655.30元,税额合计199155.03元,价税合计2208810.33元。属于虚开。

山西**能源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9日运城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给山西**能源有限公司开具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0253096至00253108,金额1137199.91元,税额125091.99元,价税合计1262291.9元。属于虚开。

不属于虚开1户

山西**铝业有限公司

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4月9日运城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给山西**铝业有限公司开具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302288.07元,税率11%,税额合计327253.77元,李某某收取了发票票面额7.5%的开票手续费247671.00元。不属于虚开。

16、运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关于偷税的情况说明及证据材料,主要内容:2021年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情况说明,运城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自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共认证抵扣含有汽油的进项发票共计16份,汽油金额合计2576871.64,税额合计438068.1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为偷税,应补缴增值税438068.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664.77元,教育费附加13142.05元,地方教育附加8761.36元,并且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

17、搜查笔录,主要内容:2018年5月24日10时15分至11时00份,新绛县**局民警李小俊、屈冰等人对李某某的住处进行搜查,发现二楼客厅柜子内发现中国石化加油卡24张,空白过磅单15本,在二楼北边房间内发现中国石化加油卡45张及《协议书》和董事会文件各壹份。对刘某某的晋LDX***别克轿车进行搜查,发现中石化、中石油加油卡共167张。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8、被告人李某某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和史某某签订的**集团新绛分公司承包协议书的目的是想着承包**集团新绛分公司经营运输业务,所以我和史某某商量着拟了那份协议书,协议书中承包的是“道路交通运输发票自开票经营权”而不是承包经营运输业务或者承包经营**集团新绛分公司,当时没想那么多,就写了承包经营“道路交通运输发票自开票经营权,当时就我和史某某两个人想着写了这么一个协议书,不严谨,很多承包经营的事项没有写到。

***公司和承包经营的**集团新绛分公司,都没有水泥罐车,也没有水泥罐车挂靠。

2016年12月29日,我以**集团新绛分公司的名义给洪洞县****物流有限公司开具了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当时洪洞公司有人给我打电话要运输发票,我就开出来了,然后把发票给洪洞公司寄了过去,而且我还让洪洞公司把运费从公户转到**集团新绛分公司的公户内过了一下账,随后我把钱又转回到洪洞公司,这次开发票我收了这个洪洞公司票面额6%的手续费,这次没有进行货物运输,当时我正好手里有多余的运输发票,我想挣点开票手续费,所以就把发票开出去了。

2017年9月25日,我以**集团新绛分公司的名义给山西**钢铁集团开具了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这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卢某某找我开的运输发票,当时我没有给**钢铁公司运货,这次开运输发票,收了票面金额7%的开票手续费,我知道他给**钢铁公司拉货呢,他肯定有真实的货物运输,所以我才开的发票,我也是为了挣手续费。

2017年4月24日,我以**集团新绛分公司的名义给山西****建材有限公司开具了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以运城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给山西****建材有限公司开具了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这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当时中条山水泥公司有人找我,让我帮忙找车运输水泥并开运输发票,我同意了。好像是收了票面额6%的开票手续费。

2017年12月24日,我以**集团新绛分公司的名义给侯马市****商贸有限公司开具了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时是他们公司的一个人过来找我开运输发票了,当时他说他公司运完货了,需要开运输发票,我就把发票给他开出来了,收了票面额6%左右的开票手续费,我没有给贵选公司进行货物运输。目的就是为了挣手续费。

2016年11月11日至2017年4月24日期间,我以**集团新绛分公司的名义给山西银****股份有限公司开具了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以运城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给山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山西银****股份有限公司开具了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银****公司的连某某找的我,他说拉完货没有运输发票,让我给开运输发票,我就开了。银****公司把运费转到我公司的公户后,我又把钱转给了连某某。收取了票面额6%的手续费,目的就是为了挣手续费。

四、证人证言

19、史某某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山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与李某某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是李某某起草的,我看了后觉得没啥问题,就签了。2014年6月份的时候,因为运输发票营改增,政府部门和国税局要求我们**集团新绛分公司加大业务量,每个月必须要上交5万至10万的税款,当时我们**集团新绛分公司已经存在亏损状态,没办法完成这个任务,这个时候正好李某某找我,他说他想把**集团新绛分公司承包经营,他经营后可以完成国税局的交税任务,我就同意了,和李某某签订了这份协议书。

根据协议书的内容,李某某承包经营的是**集团新绛分公司的“道路交通运输发票自开票经营权”,而不是将**集团新绛分公司的运输业务也承包经营,当时我和李某某谈的时候,说的是把整个**集团新绛分公司的业务承包给他,包括公司内车队的运输业务,协议书上虽然写的是承包运输发票的经营权,但是这种承包肯定是要把公司的运输车队的运输业务也承包出去的。我的理解是承包运输公司,肯定是要把运输业务一起承包的,不可能只承包开发票的业务,虽然协议上没有写,但是肯定是要把运输车队也承包给李某某的。

承包给李某某的时候,**集团新绛分公司的所有运输车辆全部都是挂靠车辆,没有公司自己的车。全部都是半挂大货车,没有水泥搅拌车,**集团新绛分公司没有经营水泥搅拌车的资格。都是挂靠车辆自己找活自己经营,挂靠车辆每年交挂靠费就可以了,新绛分公司不具体负责每辆挂靠车的经营。承包给李某某以后,我还会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管,主要是看李某某的经营是否合规,我看到李某某有运输合同,经营的运输业务资金往来都在公户上有体现,我就相信李某某是在正常的经营运输业务。李某某负责公司的经营,我和公司的其他员工负责其他的管理工作,比如保险到期提醒、车辆的检验、年审等工作。

20、冯某某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月份至2018年3、4月份期间,我是运城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代理记账会计,具体就是给***公司做会计账目和报税。当时***公司的经营不怎么样,我记得他整个公司只有不到10辆运输车辆,***公司的运输车辆是登记在公司名下还是个人名下这我就不清楚了,我见过几辆车的行车本,车辆是写在公司名下的。

21、聂某某询问笔录,主要内容:给绛县志兴能源有限公司和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洗选有限公司拉货的车辆,是我在社会上找的车辆,没有在这两个公司找过车。我不认识李某某等**集团新绛分公司和运城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从来没有打过交道。

22、王某1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自2016年5月份至2018年6月份期间,在延安市黄陵县经营**洗选有限公司。2018年6月份以后公司就出售给他人了,我就回到襄汾县在村里务农。我不认识李某某,我和**集团新绛分公司没有业务往来,2018年3月28日,**集团新绛分公司给我经营的***洗选有限公司开具了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这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们襄汾县的聂某某给我提供的,当时我们公司和聂某某是合作关系,由聂某某负责找车把我们公司的精煤从黄陵县拉倒襄汾附近的钢厂或者焦化厂,运输完以后,我们公司支付了运费,聂某某给了我们公司这8份发票。

聂某某是在我们襄汾县做货运部的,就是找车拉货。全部运输完以后,需要开运输发票了,聂某某给了我一个**集团新绛分公司的卡号,说需要从我公司的公户把运费转到**集团新绛分公司的公户过一下账,因为当时我公司已经把所有的运费包括税钱都转给了聂某某,所以运费过了一下账后就又转回到了我的银行卡里。这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在黄陵县税务局进行了抵扣。

23、张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当时就是在厂子附近找的四轮或者五轮的农用车拉的水泥,因为是运输到云丘山,货车就上不去,只能用农用车运输,农用车也没有牌照,也就只运过这一次,实在是找不到运货的农用车了。

2017年8月31日,**集团新绛分公司给**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当时有一个襄汾县的工程需要用水泥,这个业务是我的,当时过来威顿厂子里拉水泥的是襄汾县做工程的人找的襄汾县的水泥罐车过来拉的水泥,运输水泥的时候,运费是我们威顿水泥厂出的,最后运完以后就让水泥罐车的司机拿着运输发票过来领取剩余的运费,襄汾县的水泥罐车司机最后就拿了这张发票过来交给了威顿水泥公司的财务,然后领走了运费尾款。

我记得运了大概三十车的水泥,每运几车水泥就结算一次运费。给水泥罐车司机支付的运费是含税的,当时就说运费多少钱,最终我们威顿水泥公司给罐车司机的运费和运输发票上的价税合计金额是一致的。

拉货的水泥罐车是襄汾县的工程需要水泥了,就安排车辆过来拉。拉水泥的罐车有好几辆,我记不清楚了。就是襄汾县的大桥改造工程,当时是一个包工头和我联系的要水泥,水泥罐车也是那个包工头(我只知道叫王总,好几年不联系了,我手机上现在也没有他的联系方式了)找的过来拉水泥。

当时这张运输发票是水泥罐车司机提供的,因为我们公司是把运费直接支付给水泥罐车司机了,所以运输发票也是司机给我们公司的。

24、刘某1询问笔录一份,主要内容:我们涧西村就和威顿水泥厂挨着哩,我有个三轮车,水泥厂需要在厂子里转运少量袋装水泥的时候,会联系我,让我开着三轮车去水泥厂拉袋装水泥,我挣点运费。

我不认识李某某,我和山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我从**集团新绛分公司给**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具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开过两次运输发票,我记得是2016年和2018年开过两次,每次开几千块钱的运输发票,具体的日期和开票金额我记不清楚了。我记得是在新绛县108国道北边古玩城二楼**集团新绛分公司找人开的运输发票,具体找的谁我记不清楚了。我只记得是一个男的,40来岁,胖胖的。

当时我在威顿水泥厂干完活以后,水泥厂一年给我结一次账,但是结账的时候需要我提供运输发票,我自己又开不了运输发票,我就找**集团新绛分公司开了两次运输发票。两张发票大概问我要了500块钱左右的手续费。开出来的发票我都给了威顿水泥厂了,水泥厂根据发票上的钱数就把运费给我了。

25、关于银****公司

(1)连某某的证人证言,主要内容:我认识李某某,见过一次,他是**集团新绛分公司的。我在银****公司销售部工作的时候,负责发货,主要是发镁锭、金属镁、镁合金等。有时候客户需要的货物量少或者是要的比较急,我就找私人经营的大货车运输货物。但是这些私人运输的车辆不能开具运输发票,公司财务室要求必须有发票才能支付运费,没有运输发票我就没有办法给这些私人运输车辆支付运费。2016年底的时候,我听运货的大货车司机说****公司可以开发票,司机给了我一个开票人的电话号码1383410****,我联系这个电话,接电话的人说他是****集团的,叫李某某,我说:“我是闻喜的,想要开运输发票”,李某某说:“你是怎么知道我的电话的?”,我说是大货车司机给我提供的,他说:“你要开多少钱的票”,我说开几万块钱的,我还问他开票要几个点的手续费,他说8、9个点。然后我就给李某某提供了需要开票的金额、货物数量、发货地点和收货地点等信息,过了几天,李某某就把发票和运输合同用快递寄到了银****公司,看到发票和合同后,我才发现李某某不是他说的****集团的人,而是**集团新绛分公司的。我在公司给合同上盖章后,又寄给了李某某。发票我是直接给了财务室,财务室根据发票上的金额用公户给**集团新绛分公司的公户把运输费转了过去。过一两天,李某某在扣除手续费后,就会把钱再给我转回来。这还是我前面说的公司把钱转给**集团新绛分公司,扣除开票的手续费后,再由李某某把钱转回给我,我自己给私人运输车辆支付的运费。找李某某开运输发票的时候,每次都是我给他打电话问他能不能开票,他说能,我就把需要开票的信息给他发过去;有两次他说开不了票了,让我等下个月再开。

李某某开票收的手续费我记得一般都是收票面额的8%,我也没有算过。除了**集团新绛分公司,我记得他好像用一个叫运城***公司的给我开过一两次发票,开票和资金回流的流程都是一样的。我没有用过李某某的车辆进行货物运输。

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11月3日期间,运城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给山西银****股份有限公司和山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当时我在银****公司销售部工作,负责发货,主要是给客户发镁锭、金属镁、镁合金等。有时候客户需要的货物量少或者是要的比较急,我就找私人经营的大货车运输货物。但是这些私人运输的车辆不能开具运输发票,我找李某某的**新绛分公司开了运输发票给财务室报销。期间,李某某除了用**新绛分公司给我开发票,还用过运城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开发票。李某某要抽8%到9%的手续费。我经手的这些运输发票,不是李某某承运的货物,都是我自己在闻喜县找的车,运货的车和李某某没有关系。

(2)王某某的证人证言,主要内容:我工作的山西银****股份有限公司是生产金属镁以及金属镁制品的公司。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连某某通过李某某从**集团新绛分公司和运城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给山西****镁业公司和山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具了许多份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件事我知道,我是负责公司销售的,连某某当时是我们销售部的,当时有很多客户要的货物量少或者是要的货比较急,没办法找合作的运输企业运输,我就让连某某找社会上的私人车辆把这些货先发走了,运费也是我和连某某先垫付的。结果运完货以后,这些社会上的私人车辆开不了运输发票,我们公司财务部要求是必须有发票才能从公司把运费支出来。所以后来连某某就通过大车司机联系到了**新绛分公司一个叫李某某的人,通过李某某从**集团新绛分公司和运城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给山西****镁业公司和山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和连某某把发票给了公司财务部报销后,财务部把运费就打到了**集团新绛分公司和运城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然后那个李某某把扣除了开票的手续费后,就把钱又转给了连某某,连某某自己垫付的运费他就自己拿走了,我垫付的运费连某某就给我了。我记得连某某说过李某某收票面额8%到9%的手续费。我们运输货物的时候,找的不是李某某公司的车,具体车也是连某某找的,都是在我们闻喜找的大货车运输的。李某某开出来的发票我们公司抵扣了。

(3)被告人李某某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1月11日至2017年4月24日期间,**集团新绛分公司给山西银****股份有限公司和山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具了13份增值税发票。当时是闻喜银****公司的连某某打电话找到我,他说他有货物让私人车辆运输了,但是私人车辆开不了运输票,他就让我帮忙开运输发票,我同意了。随后我就根据连某某提供的开票信息开了这些运输发票,每份发票收取票额的6%-7%的手续费。

(4)连某某对李某某的辨认笔录,主要内容:连某某能够辨认出给他开运输发票的李某某。

(5)连某某确认的山西银****股份有限公司与运城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资金流转图。山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运城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资金流转图。

(6)山西银****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付款申请单复印件、转账回执单复印件。

(7)调取证据通知书、襄汾县****水泥建筑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山西银****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申请表、转账凭证,主要内容:山西襄汾县****水泥建筑有限公司2018年从山西银****股份有限公司拉的镁渣,全部用于本公司水泥熟料生产,没有转卖销售。

2019年11月6日,山西银****股份有限公司将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6115,9.32元做了进项转出。

(8)调取证据通知书、山西银****股份有限公司发票协查说明、山西银****股份有限公司说明、襄汾县****水泥建材有限公司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山西银****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山西银****股份有限公司与襄汾县****水泥建材有限公司的签订的协议。

26、关于河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张某某的证人证言,主要内容:我是新绛县**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科业务员,负责水泥的销售工作。我听说过李某某这个人,但是没有见过他。我知道河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的时候这个公司从我手里买过袋装水泥,水泥是运送到云丘山旅游区的工地上的。我当时就是在厂子附近找的四轮或者五轮的农用车拉的水泥,因为是运输到云丘山,货车就上不去,只能用农用车运输。我没有找过李某某或者**集团新绛分公司的车辆运水泥。最终运完以后,农用车司机给我提供了这份发票,我就把这份发票给了河津**建筑公司了。我找的农用车应该不是**集团新绛分公司的,就是厂子附近村里的车。

(2)**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水泥运输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员张某某联系,我公司不认识山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

(3)张某某提供证据材料:(1)山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给河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号码为50964)、**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河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两份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河津市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复印件(河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登记)、乡宁县云丘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河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水泥款代付协议、乡宁县云丘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转账回执单复印件、河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云丘山玻璃吊桥土建工程合同复印件、**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复印件、河津**建筑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申请表及附列资料复印件、河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认证清单

27、关于陕西**商贸有限公司

(1)高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经营的陕西**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至2018年前半年期间主要是从山西和陕西买下煤再卖给湖北省潜江市金澳公司。2018年后半年至今我公司是做道路绿化的。2016年至2018年前半年期间,我是直接从山西乡宁和陕西榆林煤矿买下煤炭,然后我找运输车辆直接从煤矿把煤炭拉至湖北潜江的金澳公司。当时我去山西找卖煤炭的煤矿,有一个襄汾县的姓刘的大车司机经营几辆大货车,他想要承包我的运输业务,但是我给他说,想要承运我的煤炭业务首先必须能开运输发票,其次是中间必须有一个运输公司和我签订运输合同。后来这个大车司机就把新绛县一个姓李的经营运输公司的人叫过来,姓刘的司机说姓李的有自己的运输公司,而且能开运输发票。随后我就把煤炭的运输业务交给了姓刘的司机和姓李的人,由他们负责给我运输煤炭。

(2)毛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山西省襄汾县经营新城顺快货运信息部,从事提供货物运输信息,介绍大车拉货,挣中介费。我知道陕西**商贸有限公司,这个公司前两年从乡宁县光华镇和台头镇拉煤运至湖北潜江,当时我安排车给这个公司拉过煤。老板是陕西人叫高某某,平时他公司一个叫小王的男子在乡宁负责发煤。我记得是2017年的时候,当时我们襄汾县一个大车司机崔某1在乡宁拉煤,这个陕西**公司就找崔某1说让他把拉煤的活儿承包了。崔某1因为找不下那么多车就找我说让我也帮忙找车干这活儿,我答应了,后来我就找车和崔某1一起给陕西**公司给从乡宁拉煤到湖北潜江。从山西乡宁拉煤运输车辆都是我在货车帮平台(现在叫运满满平台)发布拉货信息后找的大货车来拉煤。崔某1自己能找下他们村的3、4辆车固定给**公司拉煤,还需要其他大货车拉煤就是我来联系。我没有在**集团新绛分公司找车拉煤。运费**公司一部分通过**集团新绛分公司的一个叫李某某的人转账给我,我再转账给包括崔某1在内的所有拉货的司机;一部分是陕西**公司直接把钱通过转账等方式给我,我再给包括崔某1在内的拉货司机。有时候**公司支付运费不及时,我还垫付过几次运费,陕西**公司给我的运费都是不含税的。当时是因为陕西**公司找到**集团新绛分公司开运输发票,所以运费就是从**集团新绛分公司过账,然后再转给我。应该是**公司找的新绛分公司开运输发票。我见过李某某,很久以前他是跑运输的,在襄汾县拉焦炭的时候就见过。**集团新绛分公司通过李某某给我打钱,不需要提前和我联系,我都是问陕西**公司要运费至于钱是通过谁的银行卡转给我的,我不清楚。

(3)崔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之前我是大货车司机,我知道陕西**商贸有限公司。这个公司2017年从乡宁县光华镇和台头镇拉煤运输到湖北潜江,当时我给这个公司拉过煤。公司老板是陕西人姓高,我记得是2017年的时候,当时我在乡宁拉煤,这个陕西**公司就找我说让我把他们公司拉煤的活承包了,因为我只有自己一辆大货车拉不了那么多活儿,我就找乡宁县经营货运部的毛某某,让毛某某找车给陕西**公司拉煤,后来就是我的车和毛某某联系的车一起给陕西**公司从乡宁拉煤到湖北潜江。没有在**集团新绛分公司找车拉煤。

(4)高某某对李某某的辨认笔录,主要内容:高某某没有辨认出李某某。

(5)陕西**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6)新绛分公司给陕西地木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账信息查询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查询表。

28、关于西安**物资有限公司

(1)孙秀军的证言,主要内容:我经营的西安**物资有限公司就是销售钢材的公司,主要是我们从山西运城购买钢材后再出售,都是从运城拉到西安,然后我再销售。钢材是我直接找的货车司机使用大货车拉的。我是2017年后半年的时候在河津市宏达工厂购买钢材,我就在宏达钢材附近找了一个大货车司机,让他帮我找车运输,后来这个司机就给我寄了一份**集团新绛分公司的运输合同到西安,我在空白合同上盖章后就把运输合同原件留下了,然后这个司机就开始找车帮我拉钢材,拉完钢材后我把运费通过公户支付到**集团新绛分公司公户上,然后这个司机就把****团新绛分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给我寄了过来。签合同之前我不知道**集团新绛分公司这个公司,我也是收到合同后在网上查了一下,发现是一个很大的运输公司,我才和这个司机签的合同,李某某这个人我没有听说过,我也没有见过**集团新绛分公司的任何工作人员。每次找车运钢材的时候都联系我前面说的那个司机,他帮我找下车,然后把车的联系方式给我,我再和运钢材的大货车联系。所有运费都是通过我公司的公户直接转给**集团新绛分公司公户再由**集团新绛分公司把运费支付给货运的司机。我联系那个司机说,**集团新绛分公司开发票需要把运费再过一次账,还需要收取票面额的8%的手续费,所以就出现了这种资金回流的情况。我真的是支付给司机了,公户给**集团新绛分公司公户转账是为了开发票过账。我给**集团新绛分公司开票手续费给票面额的8%的手续费。我找的都是私人的运输车,私人运输车辆的司机找的**集团新绛分公司开运输发票,还收取了我的手续费,我觉得我给运钢材的车应该都不是**集团新绛分公司的车,**集团新绛分公司给公司的运输发票,我公司都抵扣了。我给运输车辆支付的运费是不含税的。

(2)西安**物资有限公司与山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复印件

(3)**集团新绛分公司给西安**物资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两份。西安**物资有限公司支付给**集团新绛分公司的转账回执单复印件两份。西安**物资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调取证据通知书(抵扣情况)。西安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开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未查询到企业接受山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29、关于侯马***商贸有限公司

(1)韩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经营的侯马****商贸有限公司是做铝矾土贸易的。我认识李某某。2017年8月底的时候我和我妻子国贵莲到新绛县想找一个运输公司运送铝矾土,我只记得当时李某某说别管了,我这儿能给你开了运输票。本来李某某答应是安排车给我们公司运送铝矾土了,但后来过了很长时间一直没给我我们公司运,我催了他好多次,他答应的挺好,就是没有安排车给我运输,后来我没有办法,就在三门峡找的私人经营的顺路车运的铝矾土到吕梁。这些顺路车都不是**集团新绛分公司的车,都是我在三门峡找的车。我公司从三门峡运到吕梁的铝矾土多了,因为我们公司的业务很大一部分就是从三门峡把铝矾土卖给吕梁的中铝吕梁公司的料场,这3000吨你说只是其中一部分。到了2017年11月份的时候,我找他要求按照合同开具运输3000吨铝矾土的运输发票,李庭龙说他只能开50万元的运输发票,最终就由李某某经营的**集团新绛分公司给我们****公司开具了一张2500吨的铝矾土运输发票。价税合计499999.5元。税额49549.5元。这张发票在我们公司已经抵扣了。

(2)韩某某对李某某的辨认笔录,主要内容:韩某某能够辨认出给他开运输发票的李某某。

(3)侯马****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国贵莲身份证复印件

(4)**集团新绛分公司给侯马市****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侯马市****商贸有限公司给**集团新绛分公司付款入账通知、侯马****商贸有限公司与**集团新绛分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复印件、中铝山西吕梁矿业有限公司与侯马市****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复印件两份

(5)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电子缴费凭证(侯马市****商贸有限公司)。

30、关于山西**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1)

(1)张某3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于2015年3月份至今担任山西**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2016年3月份我公司产品需要购进一批煤作为辅助材料,我公司与神木县广田洗煤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320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我公司先预付货款,由神木县广田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公司提供320吨的籽煤,但是不承担运费。在这个情况下,我公司通过翼城人卫某某联系山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负责运输这批籽煤,并在2016年3月22日,由我公司与侯马运业新绛分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在2016年3月15日至3月16日,侯马运业新绛分公司派车由神木县广田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公司运输316.72吨。我公司有提供的磅单,神木县广田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也有提供的发煤单,数量是315.09吨。运输完以后,我公司与神木县广田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对账后,补齐差价,由神木县广田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公司邮寄了这批籽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来经我公司与卫某某对账,卫某某将运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我公司,我公司将运输费以现金方式交给卫某某,价税合计52832.88元。卫某某不是我公司员工,也不是****公司新绛分公司员工。**新绛分公司当时派了10来个车负责运输这批籽煤。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没有给卫某某支付过介绍费或者受票费用。合计金额47597.19元,税额5235.69元,价税合计52832.88元。

(2)营业执照、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开户许可证、运输合同、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磅单、借款借据、供应商明细账、对账单、发煤单

31、关于洪洞县****物流有限公司(2份)

(1)杨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洪洞县****物流有限公司的法人和实际经营人。我们公司是做物流的运输公司,我不认识李某某。我们公司和**集团新绛分公司之间没有业务。2016年12月29日**集团新绛分公司给我们公司开了两张运输发票票额分别为745000元和650000元。在2016年底,我们公司给蒲县的龙信洗煤场运输精煤,年底的时候我们公司很多进项票(比如汽修发票等)没有开出来,导致我们公司进项票太少,所以我们公司需要开具一些进项票,我联系了这个人后,这个人说他是**集团新绛分公司的。我问他能不能开发票,他说可以。后来就让这个人开了两张运输发票,没有使用过**集团新绛分公司的车辆。运输精煤的都是我们公司自己的车。这些发票都在洪洞县国税局进行了抵扣。

(2)被告人李某某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2月29日,****集团公司新绛分公司给洪洞县****物流有限公司开具两份运输发票。加税合计139.5万元,税款138243.25元。当时是洪洞县汇远恒信公司的到新绛县**集团新绛分公司找我,他说给他开运输发票,我答应了,他给我提供了需要开的运输发票金额,货物种类、发货地和收货地址,我就开了这两份运输发票。当时我是按照票面额的6%左右收取手续费,具体手续费是怎么给我的我就不清楚了。我经营的**集团新绛分公司和洪洞县汇远恒信物流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货物运输。因为当时正好手里有富余的发票,就这么开了。当时这个运输发票在新绛县国税局进行了纳税申报。是会计邓某某进行的申报。

(3)洪洞县****物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洪洞县****物流有限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洪洞县****物流有限公司与山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的运输合同

(5)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两张(0125097801250977)

(6)洪洞县****物流有限公司记账凭证7张

(7)洪洞县****物流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人申报表

(8)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信息查询,主要内容:**集团新绛分公司给洪洞汇远恒信有限公司开具的两张增值税发票共抵扣138243.25元。

32、关于山西**钢铁公司(5张)

(1)毛某某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2016年至今在曲沃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做业务员。我不认识李某某。我认识马某1和卢某某。2017年9月25日,山西**集团侯马**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给山西**钢铁公司开具了五份运输发票,票面金额合计262.0417万元。这200万元当时是卢某某和马某1叫我去他们的物流公司在曲沃县的店里,当时他们说把200万元的物流款转到我的卡上,再由我把这200万元运费支付给货车司机,后来我就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把这200万元的运费支付给了货运司机。

(2)马某1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山西**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山西**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和实际经营人都是卢某某,主要是给山西**钢铁集团供应煤炭、焦沫等生产钢材的原料。我听说过李某某,但我没有见过他。我们公司和李某某之间没有业务往来,我们公司主要是针对**钢铁集团做生意。2017年9月25日,山西**集团侯马**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给山西**集团开具了五份运输合同,票面额合计262.0417万元。当时卢某某让我找车,他找这个叫李某某的人开运输发票,但是具体发票是怎么开,李某某和卢某某以及**钢铁之间怎么谈的我不清楚。我的银行卡2775是**贸易公司在使用,所以李某某把钱转到了我的银行卡。

(3)卢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在侯马经济开发区经营**贸易有限公司,从事煤炭、钢铁和焦炭业务,主要是给山西**钢铁集团供应原料。我们公司和李某某之间没有业务往来。2017年9月25日山西**集团侯马**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给山西**钢铁集团开具五张运输发票,票面额合计262.0417万元及转账情况。李某某以前跟我说过他有一个运输公司可以开发票,需要发票可以找他,所以当时我给李某某打了个电话,我给他说我这边的车给**钢铁集团拉了货,但是开不了发票,问他那边可以开发票吗。李某某说可以,但是他需要手续费,手续费是票面额的7%,我同意了。随后我就安排我们公司一个业务员去了新绛县找李某某,李某某根据我们公司业务员提供的需要开发票的数额,货物名称、发货地和收货地等信息就开出了上面的5份运输发票。李某某没有给**钢铁集团拉货,都是我的五湖物流公司拉的。

(4)被告人李某某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9月25日,山西**集团侯马**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给山西**钢铁集团开具了5份运输发票,票面额合计262.0417万元。当时是卢某某给我打电话,他问我能不能开运输发票,我说能,然后卢某某就让他手下的人到**集团新绛分公司找的我,这个人给我提供了需要开发票的金额、货物名称、发货地址和收货地址,我就把发票开出来了,开完发票我就把发票给了这个人,他把发票拿走了,随后**钢铁集团就把钱通过公户转到了**新绛分公司的公户内,我把钱转到我的农行卡内,拿发票的那个人当时给了我一个银行卡号,也就是马某1那张银行卡,让我把钱转回到那张卡里,随后我就把我农行卡里的钱转回到马某1的卡里。这次开票我收了票面额的6%至7%,具体记不清了。**集团新绛分公司和山西**钢铁集团之间没有真实的货物运输。

(5)卢某某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卢某某能够辨认出给他开运输发票的李某某。

(6)山西**集团侯马**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给山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的认证、抵扣情况,主要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曲沃县税务局出具的对票号00125089-00125093五张增值税发票,抵扣税额为97959.46元、67582.52元、13614.31元、62839.49元、17685.20元合计259680.98元。

(7)山西**集团侯马**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给山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5张运输发票的复印件及**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户给山西**集团侯马**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转账262.041713万元的电子回单复印件

(8)山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集团侯马**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签订的四份运输合复印件及山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份精煤购买合同复印件、拉运明细、收货磅单复印件282张。

33、关于山西****建材有限公司(共10份:***2份,****新绛8份)

(1)张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2018年的时候,我曾经在山西****建材有限公司做过经销商,推销过一段时间水泥。山西****建材有限公司是生产水泥的公司。我不认识李某某,和山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运城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2018年2月22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给山西****建材有限公司开具了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集团新绛分公司给山西****建材有限公司开具了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2018年初,当时我给长临高速长治段路基建设供应水泥,我是在山西****建材有限公司门口找了两辆水泥的罐车,罐车司机说他自己开不了运输发票,他找个运输公司开发票。最初2月份的时候就给我提供了运城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两张发票。后来4、5月份的时候罐车司机又拿来**集团新绛分公司开的运输发票给我。我没有给运城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及**集团新绛分公司支付费用,运费和税款都付给司机。

(2)马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山西****建材有限公司是国企,我是山西****建材有限公司销售科的区域经理,主要负责临汾市的水泥销售工作。我不认识李某某,也没听说过。我和山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没有业务往来。2017年4月24日**集团新绛分公司给你们山西****建材有限公司开具了两张运输发票,发票号码为00599016(票面金额48608.65元,税额5346.95元,价税合计53955.6元)和00599017(票面金额4944.6元,税额543.9元,价税合计5488.5元)这两张发票是2017年4月份的时候,当时我在侯马、曲沃找的私人的大货车运的这批水泥,提前我就和这些司机说好要带运输发票,结果运完以后司机给我说他开不了发票,司机给了我一个**集团新绛分公司李经理的联系方式0359-76023167,说是让我联系李经理可以给我们开运输发票,开发票需要票面额的7%的手续费。我联系了**集团新绛分公司李经理后,他说大货车司机已经把开票信息给他说了,他会把发票给我开出来,他要了我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公司名称后,他说发票开好后会联系。过了几天之后,李经理联系我,他说他在侯马****总公司附近等我,把发票给我。我见了李经理以后,他给了我两份上面说的运输发票,同时还给了我一个委托书让我给我们公司,还给了我两份**集团新绛分公司和山西****建材有限公司的运输合同。当时运输合同上已经盖好了**集团新绛分公司的章子,他让我到我们公司把章子盖上我们公司留一份另外一份合同给他。我找的运输车辆没有使用过**集团新绛分公司的车辆,我是找私人车辆运输的。这些车辆的运费我直接给了运货的车辆。**集团新绛分公司给我们山西****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发票上的运输金额、货物名称、货物数量、发货地点和公司实际进行运输的情况是一致的。**集团新绛分公司李经理收了票面额7%的手续费。当时他给我发票的时候他已经把手续费算好了,我直接给他的现金。**集团新绛分公司给我们公司开具的这些运输发票,在曲沃国税局进行了抵扣。

(3)赵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山西****建材有限公司销售副科长,负责法律诉讼工作。我不认识李某某。我和运城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之间没有业务。2017年9月18日,**集团新绛分公司给山西****建材有限公司开具了一张运输发票,发票号码为00647242,票面金额48376.1税额5321.37元。这张发票当时我们公司在汾西县给一个铝业公司的项目送水泥,后来汾西县的铝业项目把水泥款和运费打回来以后中间人把这份运城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运输发票给了我们公司销售部,我们没有找过运城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车,我都是找的私人车辆运输的,这张发票在曲沃县国税局进行了抵扣。

(4)被告人李某某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8年****集团新绛公司给山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发票。我记得当时是从曲沃的中条山水泥厂给高速路工程拉了水泥后,开的运输发票。这批水泥是我负责运输的,当时是一个销售水泥的供货商找到我,让我运输这批水泥。哪个供货商我记不清了。当时我找的社会上的私人车辆运输的这批水泥,运输之前我以**集团新绛分公司的名义和山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运完以后**集团新绛分公司给山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开具了运输发票。发票是怎么给山西中条山新型城材料有限公司的我想不起来了。山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是怎么支付运费的我想不起来了。

(5)山西****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运输发票查证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山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开具的8张增值税发票的核查情况。

(6)山西****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马某取得的2张发票联、发票抵扣联、委托书、冲抵申请书复印件、张某2取得的6张发票联、发票抵扣联、运输合同、付款申请复印件一份。

(7)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结果清单,主要内容:山西****建材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网上抵扣认证情况。

(8)运城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给山西****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00647242号增值税发票及2017年8月份销售费用明细表(赵某某)

(9)张某2取得***汽车运输服务公司给山西****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两张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及***公司让中条山公司将运费转到张某2处的说明及二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

34、关于山西***煤炭有限公司(11张)

(1)师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现在在稷山县经营山西**能源有限公司和运城经济开发区经营山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我是这两个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我不认识李某某,我公司和山西**集团侯马**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没有业务往来。2018年4月29日,**集团新绛分公司给山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开具了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0169805至00169815,票面额合计1050000元,税款合计115500元,价税合计1165500元。当时我公司从乡宁县购买了一批煤,需要运往我公司在河津的煤场配煤,配完煤以后把煤再发往永济电厂和洛河电厂。当时我公司在河津找的私人车辆进行运输,运输之前就给运货的司机说要带发票,当时司机都是答应的,结果运完以后司机说开不了运输发票,运输发票拿不过来我公司是不会给司机支付剩余的运费的。当时就有司机说要找别的运输公司开发票,我说可以,但必须是正规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司机说是****公司开的,我想着****公司是国企,发票肯定没有问题,所以我就答应了。随后运货的司机就把这11份运输发票给了我公司。我们公司没有给**集团新绛分公司支付运费,运费都是直接给了司机。当时开发票的时候**集团新绛分公司应该是收取了手续费了。我听拉货的司机说当时开票时候**集团新绛分公司收了票面额9%的手续费,但是手续费是司机出的。

(2)增值税专用发票底账信息查询表、运输合同复印件、11张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发票清单

35、关于***洗选有限公司、志兴能源(****8张、***13张)

(1)聂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襄汾县诚信源物流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我公司做承揽运输业务,然后在社会上找车跑运输的公司,简单点说就是一个货运部。我不认识李某某,我们公司与**集团新绛分公司、运城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之间没有业务往来。2017年12月29日运城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给山西**能源有限公司开具了13份运输发票,发票号码为00253096-00253108,票面金额合计1185576.02元,票面税额合计130413.35元,价税合计1315989.37元。当时是我承运了一部分山西**能源有限公司的运煤业务,我就找了一些私人的大货车给志兴能源运煤。运输完以后,这些司机和车主都说带不了发票,我和志兴能源沟通的时候,志兴能源说没有发票就不能支付剩余的运费,我也给运货的车辆说没有发票就不能支付剩余的运费了。这些大货车司机和车主说他们去找别的运输公司开发票,我记得一个运输车辆的司机就把前面说的这些运城***公司开的发票拿给我,我就把发票给了志兴能源公司了。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我没有找过运城市***公司的车辆进行运输,我找的都是私人车辆,运城***公司的发票也是私人运输车辆的司机提供的。

2018年3月28日山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给***洗选有限公司开具的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洗选有限公司在陕西黄陵县,当时我也是承运了一部分***洗选有限公司煤炭的运输业务,当时我也是找一些社会上的私人车辆,在运输之前我就给这些大货车司机说运输是需要带正规发票,这些司机和车主都说带不了发票,但当时支付运费的时候已经把运费和税款都支付给这些司机和车主,我就要求他们必须把发票给我。过了几天我记得一个运输车辆的司机就把前面说的这些**新绛分公司开的发票拿给我,我把发票给了***洗选有限公司。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我没有找**新绛分公司的车辆运输,我找的都是私人车辆,**新绛分公司的发票也是私人运输车辆给提供的。

(2)山西**能源有限公司与运城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资金流转图(聂某某签字)

(3)山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给***洗选有限公司开具的8张增值税发票底账信息查询表(4P145)(税号00511416-00511423票面额合计776824元,税款合计:85451元)

(4)山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与***洗选有限公司的资金流向图(聂某某签字)

(5)王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绛县经营山西**能源有限公司,法人是我前妻邱某,我是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我没有听说运城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不知道李某某这个人,我们公司全部都是找的社会上的私人车辆进行运输,不管是进煤还是卖煤,所有的车辆都是我们公司找的,所有的运费也都是我公司承担的。我们公司也没有和***运输公司有过运输业务,这13份运输发票是我们公司找的社会上的车辆进行运输,提前给这些大车说好运完后要开运输发票,这些运输发票就是当时公司找的社会上的车辆运输后,社会车辆给我提供的。同时开票的运输***公司需要收取8%的开票手续费,我们公司就根据司机提供的账户把钱转过去,当天在扣除手续费后就把运费又转到我的银行卡里,随后司机把发票给我们公司送过来。这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绛县国税局抵扣。

(6)山西**能源有限公司与运城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资金流转图(王某1签字)

(7)发票认证汇总表,主要内容:运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给山西**能源有限公司开具的13张增值税发票在税务局进行了认证。

(8)山西**能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国银行给山西**能源有限公司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山西**能源有限公司与运城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个运输合同复印件、山西**能源有限公司给运城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付款记账凭证、结算单复印件、13张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转账银行回执单

(9)山西**能源有限公司销售、购买煤的合同复印件、增值税发票、转账回执单、记账凭证、收据、承兑汇票、成品煤调运单,主要内容:山西**能源有限公司购买、销售煤的真实情况。

36、关于侯马****回收有限公司

(1)侯某某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在2010年成立侯马****回收有限公司,2016年将该公司转给张宾,2017年张宾将公司转给李某1,现在这家公司也不做业务了,地址也不存在了。2015年是我在负责这家公司,公司主要从事收废钢和废旧金属。2015年**集团新绛分公司给我公司开具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找不到了。当时是我直接找的货车司机,没有中间人介绍。运一次货我给司机一部分现金,整体货物运完后司机把正规发票给了我,我到税务局通过验证后,我再把剩余的运费给司机一次结清,存在真实的货物运输。运费直接给司机现金支付,含税。我给司机商量好运完多少钱,我不管司机想什么办法,我反正是要正规发票,开不了正规发票我就不用。我没有给**集团新绛分公司支付过手续费,我只给司机付运费。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表、公司章程、授权委托书、公司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

37、关于***贸易有限公司

(1)段某某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2年至今我在侯马市经营***贸易有限公司。20**年经朋友介绍认识李某某,知道李某某是**集团新绛分公司的负责人,可以帮我公司运输,后来我公司找他运输过几次货物。是否使用的是**集团新绛分公司的车我不清楚,我只是找他运输货物,他负责把货物运输到以后,我给他支付运费就可以了。运费是通过公户转给**集团新绛分公司。2017年6月22日**集团新绛分公司给我公司开具的一张运输发票,是李某某给我公司进行了货物运输后,由**集团新绛分公司开出来的。已经抵扣。2017年6月13日我公司给**集团新绛分公司公户转账107170元,同日转至李某某尾号为95**农行卡111000元,同日由李某某农行卡转至我的尾号为20**中国银行卡99669元。我记得99669元是我找李某某借的钱,具体情况记不清楚了。李某某给我公司开发票没有收手续费。

我们与**集团新绛分公司有业务往来,**集团新绛分公司承运过我们公司运输业务,当时是我联系的李某某,李某某找的车。我从运城、稷山、山东等地购买配件,让李某某找车去拉,然后卖给长治沁源县**能源有限公司。我公司没有仓库,是直接从厂家买下然后卖到长治。我们之间有真实货物运输,我给**集团新绛分公司打钱,他们给我开票,发票是正常开出来的,没有中间人介绍。支付运费是公户对公户转账,支付的运费含税。资金回流是李某某借我的钱,这是他和我之间的个人经济往来。没有给**集团新绛分公司支付开票手续费。

我们公司和运城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当时是我联系的李某某,李某某找的车。有真实货物运输。支付运费是公户对公户,运费含税,不给李某某支付开票手续费,已经抵扣。

(2)段某某辨认笔录,证实:段某某能够辨认出李某某。

(3)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侯马经济开发区****有限公司与山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有业务关系。

(4)运输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回单、收据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运输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据、银行回单、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订货确认单

38、关于**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1)**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6年8月12日至2018年2月6日收到山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发票五张,总计金额67370.85元。运输项目为水泥运输,因为客户是零散户且用量比较小,每次都是拉几吨,车辆都是当地个人三轮车拉运,我公司是收到发票后付运费款,这几张发票都是司机们开给我公司的。

(2)**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1)2016年8月12日**集团新绛分公司开具的发票号码00298797金额2436.04元税额267.96元合计2704元。(2)2016年8月12日**集团新绛分公司开具的发票号码为00298798金额2724.3元税额299.68元合计3024元。(3)2016年8月12日**集团新绛分公司开具的发票号码为00298799金额6586.71元税额724.54元合计7311.25元。(4)2017年8月31日**集团新绛分公司开具发票号码为00125000金额45045.05元税额4954.95元合计50000元。(5)2018年2月6日。**集团新绛分公司开具发票号码为00293389金额3902.34元税额429.26元合计4331.6元。查询发票管理平台显示该发票作废,我公司未收到该发票。(6)2018年2月6日。**集团新绛分公司开具发票号码为00293389金额3902.34元税额429.26元合计4331.6元,款项以现金付给**集团新绛分公司。(7)2018年3月5日,发票号码为005114114-00511415共5份,金额433784.55元,税额47716.3元,合计481500.85元;2018年4月18日发票号码为00519544-00519555共11份,金额1006958.40元,税额110765.4元,合计1117723.8元;2018年4月18日发票号码为00523819-0052380,共2份,金额189189.15元,税额20810.81元,金额209999.96元,以上18份票合计金额1809224.61元。付款信息如下:2018年4月2日**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信用社账号(尾号11***)付款收款人山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金额38520.05元;2018年5月7日**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信用社账号(尾号为11***)付款收款人山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金额106217.9元;2018年6月15日,威顿水泥付给山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银行承兑汇票8张,共计1700000元。合计付款:1844737.95元。

(3)**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给**集团新绛分公司转账银行回执单、银行承兑汇票、**集团新绛分公司收款凭据、**集团新绛分公司给威顿水泥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与**集团新绛分公司签订的4份货物运输合同复印件。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进行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的情况说明能够证实,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额较大,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某与分公司负责人史某某个人签订合同后,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并无****集团新绛县分公司集体决策的相关证据,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案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在公诉机关能够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4年6月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伟才

审判员  黄 艳

审判员  王小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东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