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稽查局公告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其中有这样的一段话,很有借鉴意义:

因你公司以虚开发票牟取非法利益为目标,本质上并没有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有关规定,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编写的《虚开发票案件查处工作指引》以及其他省市、省局专案组此类案件的处理方法,对此类案件处理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移送公安(因涉及刑事犯罪暂不处罚),不追缴其开票未申报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其对应的地方税费(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也不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