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的一些补偿所得,在特定的规定之下,享受免税的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进一步规定: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里有多重含意,比如是存在财产转让的背后潜意思但又不是真的转让,也有获得利益补偿的额外所得之处,规定为免税较为恰当,并不是定义为不征税的事项。实践当中,有的人认为这个免税政策可以同时套上个体户或个独等主体,因为对方也是缴纳个税的,有一定的合理延伸性,这个延伸性是“文字”的延伸,因为从经营主体看,可以认为是一种经营所得,但从身份的重合性及不是绝对的法人独立性来看,又可以认定为归一的关系。

但其实现实当中可能有这样的情形,比如某个人的电子设备,因为电力故障带来损失,电力公司给予的补偿,此时并没有明确属于应税事项,大家不宜借上文之意认为没有明确免税就是应税的推论。

曾经有某个人在江苏某地投资了一家企业,有购置房产进行经营活动,但当地政府进行要求规划征收,拟补偿2000万元,若钱给到企业的账上,则有企业所得税,也有个税的问题;但也可以让政府直接补偿给股东个人,这不是投资的补偿吗,并不是企业主体获得补偿,也是更接近业务的实质,对于个人取得的政府补偿,在当前的规定下,虽然它不是拆迁补偿,但它其实是属于一种投资补偿,结合当前的政策,认为其并不属于应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