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操作类(2022年5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2-06-24 11:2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电子税务局能否查询留抵退税业务办理进度?是否支持留抵退税业务申请撤回?

答:纳税人可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留抵退税业务办理进度查询】模块,查询留抵退税业务办理进度,模块支持对暂未开具对应收入退还书的留抵退税业务该项留抵退税申请进行撤回。

2.电子税务局如何查询纳税信用等级?

答: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通过【我要查询】-【纳税信用查询】路径进入查询界面。

增值税类(2022年5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2-06-24 11:2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有什么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文件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增值税留抵退税是否有集中退还的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中型企业集中退还时间调整为“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大型企业集中退还时间调整为“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征收管理类(2022年5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2-06-24 11:2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办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需要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文件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加工贸易手册及复印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报送加工贸易手册原件的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废止);

2.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根据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十条第二项第2目废止)

3.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自2022年6月1日起废止)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外贸企业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文件第十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自2022年6月1日起废止);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文件规定:“十二、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需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

十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所得税类(2022年5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2-06-24 11:1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文件规定:“三、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业在2022年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文件规定:“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3.我公司符合中小微企业条件,2022年2月份购置了一台单位价值550万元的生产设备,可以不选择享受固定资产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的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是否享受此项政策。需要说明,目前中小微企业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仅适用于2022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对于2022年新购置设备器具拟享受此项优惠的企业,建议抓紧时间及时适用政策,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其他税费类(2022年5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2-06-24 11:1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2022年有哪些特困行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保费?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2022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是否可以申请缓缴社保费?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3.享受2022年度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的企业出现注销情形的,是否需要先缴纳缓缴的费款?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4.2022年湖南省的特困行业企业应如何申请享受社保费缓缴政策?

答: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凭营业执照复印件、《特困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实施缓缴。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由省级税务部门在系统中直接设置实施缓缴,无需履行申请手续。

5.2022年湖南省的企业在享受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期间,其社保业务办理和社保权益享受是否会受影响?

答: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缓缴期间,不影响企业正常社会保险业务的办理以及企业和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权益的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