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税务局“公职律师讲案例”,第十二期来啦!

阳江税务 2020-07-17 17:34 发表于广东

公职律师讲案例

货物购销交易中,交易一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另一方是否一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实中存在销售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购买方对销售方虚开行为并不知情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曾先后发布了四个规范性文件,对存有不同主观状态的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给予不同的处理。

本案例中的购买方对于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方和真实交易的相对方不相符并不知情,因此,税务机关最终认定购买方构成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也不构成偷税。

该案例选自华税律师事务所编、刘天永主编的《中国税法疑难案件解决实务》(第三版)。希望借此案例能够让广大税务干部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基础上,准确识别纳税人在不同主观状态下不同的行为性质,相应实施不同的行政行为,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防范执法风险。